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措施。无论什么领域,都希望所用的单位简单实用,好理解、好复现、好计算,容易与其他单位建立联系;对同一量,只存在一套单位,不需要进行单位换算,只有这样的单位才可以应用在不同的领域。试想,在一个国家若同时采用几种单位制,生产科研、商业贸易、文化交流等将会遇到一系列困难。据统计,我国每天要进行300亿次计量测试,由于计量单位的不统一, 测试的结果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换算后方可应用,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还容易产生混乱和差异。因此,在我国统一计量单位很有必要。
我国过去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当混乱,市制、英制、公制和许多地方旧杂制并用,它们之间的换算相当麻烦,甚至有的同一量的单位之间都不能换算。如我们常用的面积单位“亩”就很混乱,难以与其他面积单位建立关系。因为“亩”本身的定义就不明确,有的地方60丈2为1亩,有的地方90丈2为1亩。更有甚者,西藏过去以28斤青棵种籽所撒的面积为1亩。这样的单位根本无法统一换算,对国民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必须进行改革。
早在1959年,国务院曾发布过关于统一计量单位的命令,确定了以公制(国际公制,即米制)为基础的计量制度,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统一计量单位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为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
一、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三类:全部的SI单位、我国选定的非SI单位和由以上单位组合构成的单位,如图1所示。
图1
其中,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如下表1所示,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如表2所示,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如表3所示,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如表4所示,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如表5所示。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以上属于SI单位的有28个,属于非SI单位的有15个。只有这43个单位和由此组合构成的单位属于我国法令规定的可以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其他单位一律属于非法。在论文写作中,一定要明确这一点只能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调查、测量、实验、收集的资料中获得的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的量值必须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特别是收集资料获得的国外文献中,与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不符的情况很多,引用时务必注意。
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原则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原则包括:考虑了各学科的计量单位走向统一的趋势;保证单位的相对稳定和持久、表示的简单明确、使用的灵活方便;保证有充分的国内外认识一致的基础; 对专门的科技领域留有余地,并适当考虑了我国的现有习惯。
根据这些原则,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中没有涉及有关单位的定义和使用的内容,也没有应废除单位的淘汰过程,只列出了SI中的全部28个单位名称和选定的15个非SI的单位名称。至于由此构成的组合单位和这些单位的倍数、分数单位,数目繁多,不能一一列入, 而只给出了国际上通用的16个单位词头名称及符号。
对有些国际上有争议的单位没有列入。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都是国际上承认并普遍使用的。有些国际上虽意见一致但国内尚有争议的,如“公亩”、“公顷”等单位也未列入。还有一些单位,如“公斤”、“公里”等在我国习用已久,有广泛的使用基础,为了照顾习惯,仍保留这两个单位,而其他带“公”字的单位则废止。
值得说明的是,“公顷”作为面积单位,在计量土地面积时仍然可以使用,表示符号为hm2,其他地方则不能使用。在这里,hm2可以不作为一个单独的单位符号理解,而是理解为(100m) 2, 本质上仍是SI单位。
国务院的命令还明确规定,某些专门领域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按有关国际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但要注意,这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至少有一个国际组织认可。例如,“光年”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但国际天文学联合会还承认它,那么“光年”就可以继续在天文学领域使用,直至该组织宣布废止为止。这种情况在自然科学领域经常遇到,也给这些领域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
三、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特点
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面广。不仅涉及了几乎所有的科技领域,也涉及了人民生活。我国习用了几千年的“斤”、 “尺”、“亩” 将为“千克(公斤)”、“米”、“公顷”等代替。随着计量单位的改革,一些仪表设备、数据手册、图表公式都将发生变化,这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有集中的反映,特别是涉及到进口仪器获得的实验结果,应事先弄清楚。
第二,以SI为基础。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在SI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非SI单位构成的。之所以要以SI为基础,是因为:
其一,国际单位制是目前世界上一种十分通用的计量单位制,以它固有的优点为各国所接受,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法令形式确定在本国采用。从发展的趋势看,我国也必须逐渐采用SI单位;其二,为了推广SI,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委员会于1982年制定了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 1982) ,并规定自1983年7月1日起实施。各新闻、出版、教育等单位率先宣传和推广,其他部门也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使我国实行SI的领域越来越多,为全面推广Sl创造了条件。
以SI为基础制定法定计量单位,不仅必要,而且是切实可行的。
第三,国际性的改革。我国的单位制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原民主德国早在1960年就着手推广SI单位,并1978年作出决定,要求在1990年完成过渡。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上 世纪末形成的世界性计量改革高潮,为我国的计量单位改制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