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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4618字

  第二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意义重大,值得社会与政府投入精力去谋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如果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探索脱离于目前的农村现实情况,就一定会导致政府在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上出现误区,从而会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2.1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国进入了一个频发的时期,而且这一现象还会持续一个阶段,这对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正如一些社会学者所言,我国现在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会有些矛盾凸出显现。一些出现在人民群众当中的矛盾相比以往又有了新的特点,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正确把握,就会导致社会危机的爆发。

  我国有 960 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土地,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生活习惯相差非常大,而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人口流动的加快,让不同地区之间不再相互割裂,彼此交流不断加强,而这种相互交流,也让发展差异的矛盾愈发的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在频率上还是规模上都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从 1993 年到 2005 年的 12 年间,我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了近10 倍,从 8000 多件迅速增长到了 8 万多件,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也在急剧的膨胀。根据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不论是在频率上还是波及面上都有所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所在地的社会秩序会产生重大破坏,同时随着信息的迅速传播,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重大隐患。

  2.1.1 农村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在不断转变,目前群体性事件已经从原来的贬义词转变成为一个比较中性的词汇。我国政府在 2004 年发布了《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这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这一官方文件当中对群体性事件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2005 年,中组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改革开放进入了深水区,有些矛盾集中显现,并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从此以后,在政府和新闻的表述中,“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成为一个中性词。正是这一细微的变化,反映出我国政府治理理念的深刻变化,也让人们对群体性事件有了新的看法。

  有关如何定义“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学术界可谓是百家争鸣,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说,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益说,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观点与说法,然而随着我国人大相关法律条例的颁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说法终于得以统一。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在事件发生上具有突然性,并且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突发性事件通常可以包括:

  自然的或者社会的相关事件。所以目前通常情况下,我国突发事件按照起因、性质、以及影响的不同,可以归纳成四个类型:第一是天灾,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灾害,例如像暴雨、暴雪、地震、泥石流等通常归为此类;第二是人祸,也就是由事故造成的灾害性事件,主要包括车祸、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等;第三是疾病控制方面的事件,主要指类似禽流感、非典、艾滋病等可能危机到公共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第四是由于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安全性事件,主要指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纷争、一些经济问题导致的纠纷等等。依据此标准,农村群体性事件可以归为第四类。

  由此不难看出,尽管说法千差万别,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实质与内涵都是一样的。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我国长期存在,所以对于城市与农村的问题,应该有区别的分析解决。本研究选取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因为这类事件的高发性,另外还因为本人在基层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的情况相对比较了解。

  2.1.2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顾名思义参与者一定是很多的个体。从社会学的定义来看,三人在一起即为群,但是定义农村群体性事件不能仅仅依据人数的多少,人数只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依据,除了人数,更为关键的还要看事件的起因、性质、发展方向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等。

  因此,可以这样定义农村群体性事件,即:在特定的时间内,一定数量的农村群众,在具体的社会事件之下,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及利益诉求而组织起来,实施的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一类集体性行为。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较之以往又呈现出了新的时代性,归纳起来主要是,事件的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事件发生的原因更加千奇百怪,同时事件的处理难度上也更大了。到了今天,农村群体性事件也由过去的农民之间的聚众斗殴升级成为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冲击。相比以往,目前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更大,影响也更为恶劣,一旦不能妥善处理,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这一迫切的任务。而如何完成这一任务便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非常实际的难题。站在法学的视角分析,目前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多是政府出于应急的考虑,其出发点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安定团结的大局,从而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正是因为事件的突发性以及紧急性,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往往不可避免的会伤害到一部分公民的利益,尽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数人的正当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时候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针对目前突发性事件处置当中存在的问题,2007 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在该法当中专门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一章来规范这类事件相应的应急方法与具体措施,该法的第五十条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多项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成为以后处置此类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目前,各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具体化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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