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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3682字

  第四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导致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比较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也有由于现实当中农民直接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有利于找出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从而为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对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4.1 社会转型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原因

  4.1.1 关于“社会转型”概念的界定

  当今许多学者都趋向通过多个层面来对“社会转型”的概念进行综合性的界定,王战军的观点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两个层面进行阐述的,他认为“社会转型的意义是指人类社会的一种存在类型转向另一种存在类型,是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转型,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心理结构和价值观等方面最深刻最全面的革命性变革。”[18]

  与之对应,我国的社会转型指的在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化目标的基础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同时将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启动实现了同步。

  4.1.2 社会转型对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影响

  我国社会进入转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利益意识逐渐觉醒,并在社会转型期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逐渐加大,农民群体内部分成了不同的群体和阶层,这种经济利益多元化造成了社会利益分化,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逐渐加剧,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逐渐成为政治生活的主要方面。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属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公民越来越多地从本群体的利益出发,在政治参与中表现出不同的立场和态度。

  这也使得农民的政治意识有所增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有所提高,政治参与尤其是利益性的政治参与大量出现。胡锦涛同志曾经在讲话中指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对于各方利益难以统筹兼顾;体制创新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这个攻坚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已经触及到了更深层次的矛盾问题;社会组织管理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经常发生变化,人员流动的情况增多;民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加,他们逐渐提高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对于落实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受到多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使人们的思想活动更加独立、更加多变,并呈现出多种选择和多种差异的特征;还有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都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4.2 漠视农民利益是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4.2.1 城镇化与市场化进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在城镇化与市场化进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时常发生,这种侵害主要来自各种“势力”给农民在利益上带来的直接侵害。它主要包括两个特点:一、侵害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其中既有公权部门,他们滥用行政权力给农民带来了侵害,也有一些不法生产企业给农民带来了危害,还有公权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权钱勾结给农民带来的危害;二、侵害的对象是与农民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土地、房屋、以及农民的身体健康等。

  这都关系着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农民的切身问题。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农民因为各种国家政策使自身的利益间接受损,在心理上产生的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感觉,以及引起的相对剥夺感和失落感还可以忍受的话,目前的各种“势力”对农民产生的直接侵害,使得农民几乎走投无路,把他们逼向了贫困生活和反抗的边缘。

  现阶段,中国干部的升迁主要来自上级政府的决定,GDP 的增长则是上级政府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通用考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通常都围绕着 GDP 目标的增长来努力,他们为了取悦上级领导,在自己任期内,不注重长远发展,只着眼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这种唯 GDP 至上的现象,还表现在地方政府官员不注重当地资源和环境特点,盲目地搞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使一些农民的耕地和民房被占用,只顾自己加官进爵,却置农民的生产、生活于不顾,这种“带血的 GDP”的增长反映出一系列资源、环境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公信力下降、威信受损。

  除了这些公权部门为了政绩滥用职权外,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的权钱交易和寻租勾结等情况,也是农民利益受损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因素。政治市场里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不能对这种机制进行有效控制,或通过约束机制使其软化,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就会不断扩大,政府官员利益也会不断扩张,这样的结果使公共利益出现异化,使行政权力运行形成畸变现象。官员为了政治安全,通常都是通过某些私有企业主将手中的权力资本转换成私有企业主的社会资本,通过审批后,使私有企业主的这部分社会资本转化成为了货币资本,当这部分资本增值以后,这些官员和企业主全部都能够得到“分红”.有材料显示:“在一些地区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利益的分配比例如下:其中地方政府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企业和开发商占有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农民却仅占百分之五至十。”

  地方官员与当地企业主相互关联,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其具体的比例见下表:

  这些官员入股企业并能得到分红,与企业的关系非常好,将企业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推崇“为老板服务”而非“为人民服务”.如果公民和企业的既得利益产生矛盾,他们往往会选择以企业的既得利益为重,因为群众是弱势的,所以这些人并不为群众代言,辜负了群众的信任,对自己的责任定位严重偏离,这就会导致公民对政府产生一种信任危机。

  因此群众会持续性的上访,以向级别更高的政府寻求权利的维护,这种现象现在已经非常普遍了。

  近年来,因为侵犯农民直接利益导致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被侵害的利益包括环保问题、拆迁问题和土地问题等,下表是具体情况:

  4.2.2 社会转型宏观经济背景下农民利益的间接受损

  在实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资源不是根据市场进行配置,而是实行行政性计划分配,在进行计划分配之时,城市与乡村使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分配制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由国家财政支出,在城市中投入很大部分,但是在农村投入的财政资源却极为有限,甚至有大部分需要农民自己承担,剩余部分只好从乡镇企业内部进行摊派,甚至依靠集资和罚款来解决。资源配置严重倾斜,在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与人民密切相关的户籍就业和农副产品供给等制度,都对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优化和流动造成了极大的限制,使农业和非农业之间、农村与城市间的发展机会和条件都不平等。以上问题表现为,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却给城市工业发展供给了高额的资金积累,但是与此相反的却是城市未能吸纳多少农民进入,使很多劳动力在农村滞留,降低了农村经济活力。此外,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出了一系列的环保问题更是对农业造成了巨大影响,给农民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加剧了城乡之间利益不等造成的鸿沟。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城市工业化进程迅速发展,但是农民能够分享的部分却非常少。若是说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利用“剪刀差”从农村吸收了大量资源,用来支持国家工业化进程,但这种显着的城乡差别在计划经济结束后依然存在且持续扩大。

  有报告显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城镇居民始于 1990 年后,1990 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农民人均收入 800 多元,1995 年高于农民 1500 多元,2000 年高于农民 4000 多元,2003 年高于农民 5800 多元,仅仅十三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上升高达 6 倍,人均收入之间的差距也扩大了两倍。逐渐扩大的城乡差距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我国2014 的基尼系数为 0.469,虽然为近年来最低,但比改革开放初期 0.3 的收入差距扩大了不少。在公共服务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卫生等方面,国家也将投入的重点放在城市,而对农村的投入要远远低于城市。在这种体制下,有一部分农民得到了进城务工的机会,但是由于农民在知识技术上的欠缺,致使他们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资低、条件差、没有必要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虽然农民收入增长的非常缓慢,但奇怪的是,农民的支出却大幅度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化因素。农民种植的农产品价格较低,致使农民收入很难增长,虽然农村地区也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是还未建立起相应的市场化制度,再加上医疗教育的市场化经营造成这两者的收费幅度大大提高,致使低收入的农民看病困难,子女入学困难,这种情况表明农村社会的利益冲突加剧并超越了农业范围,主要为农村与城市的冲突以及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化交易间的冲突,这种城乡经济结构对农民心理极易造成挫折与失衡。此外,有些不法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或者胡乱涨价,造成坑农、害农的现象,这些事件的频发也加剧了农民心理的不平衡,引起不恰当的行为。

  总而言之,农民不能及时地与城镇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他们与城镇居民之间不平等的收入,使农民心中出现了“相对剥夺感”以及和“相对剥夺感”有关的不良情绪,这种“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又使农村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紧张”的问题。这种“结构性紧张”是与农村社会结构的重大改变而同时出现的,这些结构主要包括农村社会的整体、资源、组织及社会身份等结构,是由于农民对于阶层利益的需求逐渐增大而产生的。由于社会资源有限,多元化的群体由于利益冲突而相互之间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竞争与冲突,这些都使得我国农村社会呈现一种亚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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