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特点与治理机制
要想针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首先需要了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目前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然后根据其类型和特点,有的放矢的进行相对应的治理。
3.1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3.1.1 主要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农村群体性事件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本论文主要从参与者的角度将农村群体性事件分成以下两种类型:
(1)对自身切身利益诉求与维护型
目前,我国无论经济还是社会都处于一个转型期,很多以前没有暴露的矛盾日渐凸显,并困扰着政府和群众,在目前社会资源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不同的利益诉求者为了更多的获取社会资源,难以避免的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一旦突破了其可控范围,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正面的碰撞,就不可避免的在局部爆发相应的冲突和矛盾。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原有的利益结构不可避免的出现松动,需要结合新的形式重新分配各方的利益布局,公与私、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他们之间的关系往往难以平衡兼顾,各方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碰撞也是屡屡发生。
农村社会的各个阶层除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外,更多地表现为各群体的一些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和对立的。这些利益矛盾在农村集中表现在农田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移民安置补偿、企业改制缩编等问题上。国务院参事任玉玲研究员通过大量调研后认为,中国 99%以上的群体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表达问题。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平衡,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的落后和社会保障机制滞后,造成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而这一切又缺乏利益申诉的畅通渠道等,就逐渐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共识,因而采取围攻、暴力对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例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常发生村民以非法手段抗议、阻止政府强制征用土地的事件,原因就在于村民直接利益受损,而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在经历了法律、上访等方式后仍得不到解决,就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寻求直接利益的补偿。
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随着生活水平和知识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借助于互联网的强大信息支撑,对国家各项政策、法律了解的比较及时,农民个人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成为这类人群的共同话语,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也变得更加积极。与此同时,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势,原先那种“愚民”管理模式依然存在,“暗箱操作”、“人浮于事”、“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加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不良印象。在个别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务自治管理中存在不正之风,如一些基层干部不能严格执法,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为使自己或自己看好的候选人当选, 在组织选举过程中曲解法律法规,违规操作,贿选拉票,缺乏公平正义,引起民怨,导致群众萌发对抗心理。
维权式抗争解决起来难度大、时间长、效果不大,有些事件长期无法结案,以致陷入了“上访、调处,再上访、再调处”的怪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是化解抗争维权式群体纠纷的关键所在。
(2)压抑情绪宣泄型
有的学者根据事件参与主体的利益相关程度,将突发性群体事件分为“利益维护性的群体性事件”和“无直接利益冲突性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随着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有不断增强的趋势。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参与性表现为冲突的部分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诉求,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长期的某些社会不公现象触犯个人的私利或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因而产生怨气,积聚内心而又无法宣泄,引发心理失衡,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以实现对政府的某种意愿表达,它强调的不是利益“有无”的问题,而是追求心理的平衡。当然也不排除个别险恶用心的人借题发挥,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无直接利益诉求的参与者在整个事件中往往占的只是少数,但有时却会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甚至是事态扩大的元凶,因此有必要研究其心理与行为,以便更好的针对这部分人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3.1.2 主要特点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一样,具备爆发的突然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宣传上的公开性以及会获得广泛的关注性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特点。
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的参与者是常年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群众,农村地区相比城镇而言,幅员辽阔,人口居住更加分散,信息传播比较迟滞,部分群众的法律观念以及法律意识也相对薄弱,更有个别地方还保留着一些陈规陋习,至今还存在着以家族势力为主体的宗族势力霸占当地资源、为害一方的现象,这些因素的存在都表明了农村基层的治理环境相比于城镇更为敏感复杂,农村群体性事件相比于发生在城镇地区的群体性事件而言,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规模和影响较大。农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参与人数众多、发生规模较大、造成影响也较大。根据近年来有关调查分析,近几年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性以及扩大化的发展态势,有些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地方甚至可以达到 500 多人参与,而且由于事关切身利益,这类事件一旦发生,群众情绪非常容易被煽动,从而发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基层政府对这类事件的治理难度非常大。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因为,农村地区人口基数比较大,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比较复杂所造成的。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无论从参与人数还是从事件的后续影响来看,都有日渐扩大的趋势。
第二是诉求渠道不畅。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农村群众基本素质的提升,农民向外界尤其是向基层政府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愿望较以前更为强烈,然而目前我国有些地区的基层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还相对滞后,导致基层群众无法向政府表达自己正常的要求,这种沟通上的不通畅主要是因为:首先,基层管理者意识保守落后,没有及时更新自己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表达;其次,在我国农村不少地方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家族势力、流氓无赖等一些恶势力,这些恶势力的存在往往会侵害到老百姓的正常利益,使得群众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群众无法正常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矛盾始终在积累,终归有一天要爆发,这就会造成比较大的农村群体性事件。
第三是信息容易失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大多数是通过街坊邻居之间走街串巷来完成,这种“道听途说”的信息传递方式一方面能够加快信息在农村群众之间的传播,但另一方面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失真,一些添油加醋的描述往往就会让原来的信息变成最后的谣言,而群众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很容易被煽风点火,如果谣言不能及时的得到有效的控制,往往会在农村群众当中产生不良的影响,事态一旦扩大,这样就很有可能造成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是具有较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事件的产生到爆发一般都比较紧急。应该说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或多或少的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然而城乡对比来说,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这一特点体现的尤为突出。这里所说的事态的突发性,主要指的是事件在发生的时间上具有非常大的随机性,并且事件一旦发生就很难得以控制。群体性事件从其外在表现方式来看,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两种形式:冷暴力的方式,比如静坐、游行、罢工以及罢课等;暴力的方式可以升级为打砸抢,冲击国家机关等。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村群众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更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所煽动,他们往往不会考虑事件的后果或者对后果考虑的比较少,因此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