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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6841字

  第六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要想实现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必须从多个角度着手,既要改善农村以及农民的现状,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还要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

  6.1 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

  6.1.1 强化矛盾信息的收集和研判

  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环节就是预警,而预警的前提是发现矛盾问题。能够及时对农村不稳定因素开展有效的信息收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并采取强有力的预警,有可能将矛盾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不能立即消除矛盾,也能够获得有用的信息,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将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收集要搞好群众基础,采取多种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将收集信息的途径多元化,同时要加强信息研判工作,增强预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情报搜集系统。要建立一个覆盖村、镇、县三级的情报信息网络,从各行各业、各基层单位广泛物色信息员,将每天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汇总上报,对农村社会发生的所有冲突矛盾与动态信息随时掌握。

  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针对农村群众较为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加大排查力度,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切实掌握问题动向和不稳定因素。

  三是做好信息研判工作。对收集和摸排到的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判,去伪存真,分清重点,真正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问题的重要性和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别进行安排部署,使预警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

  四是加强对重大矛盾的备案以及督查。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农村社会矛盾,要重点备案,并定期进行督查。对于登记在案的重点情况,要明确督查处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并且对于处理的时间也要严格规定。

  6.1.2 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

  通过完善的信息收集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是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步,而建立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迅速对预警信息做出反应,将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则是维护农村稳定,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因此,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

  (1)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农村的应急预案是在群体性事件已经产生,为将群体性事件的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程度而釆取的措施。应急处理措施,不是简单的打压措施,必须坚持应急处置预案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原则。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设计一般包括组织领导、信息收集、事态分析、现场处置、善后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相互补充。通过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突发时,能够实现依法、妥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2)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制定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就是当事件发生时,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基层政府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真正起到应急作用。一是要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计划的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善后维稳等方面的知识,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加强对农村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群体性事件预案,使农村群众了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本质以及和个人的关系,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自身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自救能力,自觉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6.1.3 构建多元主体的治理机制

  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身上过重的包袱使其无法针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机动灵活的反应,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缺少对于群体性事件治理参与的积极性。而在一个公正民主的现代社会当中,不管是国家还是一个村的治理,都不应该是简单的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而更应该以一种合作与共享的治理方式来共同完成。

  公共管理学当中治理理念的核心思想是协商以及合作,通过协商与合作来完成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的职能不再无限化,也不是处理所有矛盾(包括农村群体性事件)唯一可以依靠的主体。治理社会危机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的力量,政府、市场以及处于旁观者角度的第三方都不可或缺。我们理想当中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方式是,政府牵头,非政府组织作为有益补充,双方相互配合,群策群力,共同来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我国目前现有的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式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处置,利用国家机器的力量,比如:动用警力强行驱散,利用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调解来解决群体性事件,并使事态不进一步扩大。然而这种单调的解决方式过分的把责任寄托于政府身上,当事双方不同的立场以及相互之间的不信任,经常会导致矛盾不但得不到有效的化解,相反确会进一步的激化。未来针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模式应该是多元化的,从多个角度入手,这样才能有效地妥善治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

  6.2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

  经济能力是个人能力当中的重要部分。个体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够参与到更多的社会活动当中,并且从社会生活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目前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下,城乡发展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农村无论从经济实力上还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上都与城市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农村群众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使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缺少话语权,也就无法得到更多的利益,甚至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农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增强其话语权,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就要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次是改善农村的利益分配机制。

  6.2.1 加强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收入提高

  如何提高农民的收入,在农村实现小康社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政府应该从政策的制定上向农村倾斜,破除原有二元制的社会结构,保护农村以及农业的发展进步。

  第一,应该从政策上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打破户籍的限制,真正实现城市与农村在户籍以及人口迁移上的平等,实现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身份上的平等,并且在就业、入学、医疗、养老等领域消除存在的歧视与不公平现象,真正实现所有公民的“同工同酬”,切实实现农民收入的提升。

  第二,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众所周知,破旧、落后的农村基础设施,已经严重拖累了当前农业经济的发展,例如,像很多地方农业灌溉的设施还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设施,早已破败不堪,农民个人使用机器灌溉的成本较高,这加大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另外很多农村交通设施落后,农民走出家乡较为困难,农产品无法运出去销售,外面的产品也很难运进来,这不但削弱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加大了农民的生活成本。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资金投入方面的扶持与政策倾斜,为农业以及农村的发展构造优良的软硬件条件;此外,要加大农资产品生产力度,降低农资产品价格,减轻农民种地负担,要做好农产品国家保护价措施,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三,优化农业产业机构,引进新技术发展新农业。通过新技术的引进,提高农产品的科技附加值。目前,我国很多农村还是简单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生产效率低、生产成本高。这一方面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有关,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科技素质普遍有待提升。国家应该引导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学习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农民素质,让他们更好地接受科技种田的理念,提高农产品的科技附加值。另外充分发挥农业公司、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组织力量,利用集体的力量实现农业生产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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