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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特点与治理机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9 共59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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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问题研究
【第2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解决策略探究绪论
【第3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4部分】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特点与治理机制
【第5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第6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7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第8部分】化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3.2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

  3.2.1 治理理念

  政府基于管制的方式还是服务的方式行使权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方式,两者最为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管制型的政府,政府始终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支配绝大多数资源,来调配社会生活;而后者则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是为群众服务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切为人民服务”.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上,管制手段固然见效快,能够把矛盾平息下来,但终归是一种压制而非化解,矛盾在管制下还是存在的,但是是处在一种被压制的状态,随着矛盾的积累,始终还会有爆发的可能。

  在传统上政府对于地方的管理可以称为是一种统治,基层政府的部分工作人员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缺少服务意识,简单粗暴。具体到基层政府来讲,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一些基层政府对于群众的利益诉求漠不关心。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赛在其着名的安全阀理论当中的观点是群体性事件是社会敌对双方情绪积压的集中爆发,政府应该做为一个和事佬缓解敌对情绪,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然而在我国农村的现实当中,基层政府一直站在管理者的立场来解决问题,缺少主动服务的意识,对于群众当中的对立与矛盾采取瞒报、压制的解决方式,但这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往往简单的借助于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压制群众,这很容易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例如发生在贵州的瓮安事件,这一事件原本完全可以通过有效沟通加以解决的,然而正是由于当地政府为民服务意识与理念的缺失,在一些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事件上伤害到了民众的利益,但是却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民怨长期累积最终导致事件的爆发;事件发生之后,当地基层政府不注意安抚民众情绪、化解矛盾,相反却简单的出动警力来压制群众,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缺少策略,最终导致了事件走向恶化。除此之外,因为缺少服务意识,基层政府在日常行政工作当中的一些不作为以及乱作为,同样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如在日常工作当中纪律涣散,徇私舞弊,甚至结党营私伤害群众正常利益,另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不想办法疏通解决,一味的掩盖、隐瞒、欺下瞒上等等。于建嵘在实地调查湖南省四十余个群体性事件发生比较严重的村庄后发现,在这些地方都存在着村官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17].

  3.2.2 治理原则

  基层政府在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时候往往只重视事件处理的结果,而对事件处理的过程却不够重视,这种态度就导致了基层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重治而轻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的矛盾不断显现,但有些基层政府官员却置群众的利益诉求于不顾,对社会上存在的负面现象不主动出击,反而是对其忽视或回避,为了使政府形象不受破坏,基层政府官员对于民众的负面呼声采取了封锁消息或压制民众情绪的做法,对于上级领导的“报喜不报忧”,致使民众的负面情绪逐渐积聚升级,成为引起社会矛盾的隐形炸弹。另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部门草率处理社会群体性事件,并且不注重对于引发事件的因素以及事件处理后的经验进行分析总结,致使此类社会矛盾问题或社会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在组织建设方面,针对这类问题的预防管理体制缺乏,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不足,社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疏导,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积极性仍有待加强。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能有效预控,任由事件升级恶化后再出动武力、警力进行高压管制,致使官民之间呈现紧张对立的恶劣关系,对于事态的缓和毫无帮助。基层政府对于事件的轻预防重处置的处理方式将政府置于被动的境地,对社会矛盾不能敏锐感知,也就无法及早发现和制止,将其消灭在可控范围内。以上这些不利的地方也将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使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更加难以调和,不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使基层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增大。

  3.2.3 治理途径

  公共治理理论强调的重点集中在治理主体上,当前的治理主体已由原来的政府单独统治的形式,转变为以政府为主、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治理形式。这种多元治理模式主要表现在治理途径方面,主要包括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途径,还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自下而上的治理途径。有些基层政府在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治理的时候,未能转变原有的重公权轻群众的思想观念,一味按照政府途径进行,却不能有效实行非政府组织和民众的作用。

  治理途径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政府治理途径方面。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基层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未能注重自下而上的沟通,造成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以前中国社会中人民群众的话语权被严格控制,民众几乎无法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开放与发展,社会包容性加大,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都从很大方面给予人民群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基层政府也存在观念滞后和本身条件不足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没能足够重视。以上这些因素都是基层政府在治理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出现重公权轻群众现象的原因,基层政府的治理途径较多的依靠自上而下的治理手段,却忽略了群众自下而上的自我管理。其次,在非政府组织治理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力量较弱,基层政府没有让群众力量得到较好的发挥。我国农村地区未能注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只有村民委员会能够在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作用,而且在与基层政府沟通中的作用也极其微小,农村群众仍需要一些能够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对其给予保障的机构,而这些机构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村民委员会在遇到群体性事件的时候,需要与基层政府有效沟通,发挥组织能力,为农村群众做好维权工作。民众在与政府沟通的过程中,也因为农村地区法制意识较为落后,并且不知道如何合法维权,再加上有些农村地区宗族意识影响严重,民众习惯选择非常规的群体性事件来表达维护自己利益的诉求。

  3.2.4 治理手段

  基层政府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治理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宽严并济”的原则。“宽”是指基层政府在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要关注他们的内心情绪并给他们进行情感疏导,劝导他们放弃不满情绪和极端行为,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回归理性,且认可采取正常的法律手段来解决任何问题。“严”是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依法处置恶性事件的煽动者,对于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恶性暴力犯罪分子,要果断依法严厉处置,以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对于上文提到的犯罪分子,要毫不手软,依法严惩;但是对于那些受到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的蛊惑和欺骗而参与进来的人,则要以教育为主。但是基层政府治理事件的时候,经常不能够详细区分对象和事件情况,使用的治理手段也未能区别对待,一旦群体性事件的局势失控,就加大力度使用警力镇压,这种重惩罚轻教育的处理方式对于官民之间的矛盾不但不能够解决,而且还可能更加激发民众心中的不满情绪,给治理增加了难度,更加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此外,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还可采用教育手段,对民众进行法制知识的普及,将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基层政府目前在这些环节的工作上还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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