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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制度伦理思想的历史命运

时间:2017-03-28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本文字数:4389字
  第四节 隆礼重法与礼法并重的结合统一
  
  在制度伦理方面,儒法两家各有见解,也各有偏颇性。荀子则看到了两家利弊,在提出“隆礼”和“重法”的制度思想基础上,充分将隆礼和重法加以组合,使礼法并重,为后世的制度伦理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根基。
  
  一、“隆礼重法”中的“礼”“法”关系
  
  隆礼与制度伦理相融,重法又是建立制度伦理的基础,则可以看出隆礼重法重在“礼”“法”的和谐,二者具有统一性。并在制度伦理中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的起源相同
  
  荀子主张实现义利两有,人在生活生产中,日渐分出等级层次,根据自身能力划分等级,就要权衡自身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伴随着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法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韩非说: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是以厚賞不行,重罸不用,而民自治。”(《韩非子·五蠹》)也就是说在远古社会,人们主要集中在满足生存的条件下,没有更为深入的财产和欲望之间的尖锐矛盾,人民自己就可以很好的约束自己,礼法也就没有必要。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于自身欲望的膨胀,逐渐开始有了不满足感。希望得到的更好甚至更多,便有了矛盾和争斗,便产生了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出现了不平衡。为了解决欲多物寡的问题,君王制定礼法,以义克利,实现义利两有。荀子云:
  
  “故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爲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爲之立君上之執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罸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荀子·性恶》)“礼义”和“法正”则被荀子选择用来对社会矛盾和争斗进行调整,二者在荀子义利观的思想下不断升华,同源于人们对社会良好秩序的追求和向往,因此,礼法的本源性就在研究中更加凸显出来,具有历史意义。
  
  (二)礼、法的本质相同
  
  在论证荀子制度伦理的过程中,荀子认为,礼法思想最为具有代表性。并且礼、法的本质就是在于它们之间的等级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等级差异是当时各家学派研究的逻辑前提。先秦时期无论是尊儒倡礼,还是法家学派主张的法,究其根本都可以说是为了维护社会梯度秩序。人需要融入社会群体,需要有自己的定位和价值,更有等差意识。荀子在继承和总结周礼及孔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表明社会的等差秩序也是有法的规定性的,法根据人的等级身份严格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权力以及责任,加以规定。杜国庠说:“荀子的‘所谓礼,几乎与法无别’”①,礼的出现要求作为人的个体都在自己伦理的等级内安分守己,“少事長,賎事貴,不肖事賢,是天下之通義也。”②而法的主要要义即在于定国安邦。
  
  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的,用不同的等级约束等级的权力和义务,无所谓人治与法治之争,实则是建立在等级专政基础上的,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君主治下等级社会。礼与法则是维护这种安定秩序的工具或手段。
  
  二、隆礼重法与礼法并用的相关性
  
  针对礼义至上和法家的法律至上都是片面的这一实践研究,都只是强调了治国的某一个方面,荀子认为隆礼重法促进了礼法并用提升,有一定的相关性,无论从实践层次还是基质层次有要求礼法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荀子的理论在于提出,尽管礼的内涵广泛,但是,就其核心仍然是人伦道德的规范。法的含义其核心则是刑罚禁令。正是在这种观点上,礼与法既相互抗衡,又相互补充。二者共同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秩序维护。研究荀子的义利思想,也从个体上升至国家、群体;从个人行为的延伸到国家治国方略,最终划定在隆礼重法的制度伦理格局上。而在礼之外的活动就要受到法的约束。那个时期的法不同于现在的法律,更是强调一种惩罚,是带有强制和外力的。正是由于礼法的这种关系,才有“出礼入刑”的说法。同时,荀子认为对待德者要用礼接待,对无德者要用刑罚对待。这实际上是以人自身的道德属性作为标准,划分了礼法的适用范围。礼的功能是通过教化的方式化性起伪,而法则是用强制性的惩罚,是一种用强制恶的外在制约,禁止人的恶性。所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实践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此,礼与法同等重要,作为治国方略,治世之道应受到同等的重视。
  
  第五节 荀子制度伦理思想的历史命运
  
  尽管荀子的制度伦理思想在当时社会有着深远的历史作用,但延续的过程在中国历史的上也是跌宕起伏的。主要表现的就是后人在对他义利观中的性恶论、礼论以及群性思想的继承与维护,修正与补充上。其间又往往交织着后代思想家们对荀子个人的评论,从汉唐至近代社会,荀子义利观思想以及其制度伦理经历了沉浮升降,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对荀子义利观的制度伦理思想进行了更为客观性的分析和利用,各个时期各抒己见,使在研究荀子制度伦理思想上也是异彩纷呈,供学者学习和研究。
  
  一、近代以前荀子思想发展状况
  
  总体讲荀子思想对后世的影响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又比较坎坷的阶段,汉唐到宋明的荀子思想变化体现在继承动摇再到猛烈抨击的过程。
  
  (一)汉唐到宋明时期的义利观思想变化情况
  
  汉唐时期大多是对荀子思想的继承,但相对不稳定的思想地位,也随着汉魏至南北朝时期到来,我国学术思想史上出现了一些变化。儒学逐渐由主导地位一度中落,东汉时期更是开启了尊孟抑荀之风,取而代之的玄学和佛学也使得荀子学说的地为在这一时期的学术演进中不断发生变化,随后的宋明理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荀子思想发展施加巨大压力。
  
  1、汉唐时期
  
  汉唐时期更多的是继承了荀子思想中的精华。“隆礼重法”的思想开创了汉初礼法合流的先河。荀子制度伦理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处即强调了礼的作用之下,也突出强调了法的作用。礼义和刑罚在道德层次各具其功能,都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但是礼义不能代替刑罚,因此要求用礼义教化民众,但也不是所有民众都能弃恶从善的。汉初的陆贾、贾谊总结秦亡的教训,否定了秦朝的严刑峻法,重新关注儒家的仁礼教化的政治功能,他们主张通用荀子的礼法并重的思想,认为法令和道德在稳定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控制的系统中不可或缺,二者相辅相成。这对于现代的制度建设也是有积极地借鉴吸收作用的。
  
  2、宋明时期
  
  如果说汉代儒学是在荀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宋明理学就是在孟子之学的基础上发展的,那么,理学的发展,孟学的上升和荀学的衰败就成为必然。
  
  在反对荀子的一派中,包括王安石、苏轼、韩愈等著名思想家,起于王安石认为荀子提出的“化性起伪”过分强调人的后天能动性,其实不是人的本性为恶,礼是本于或者顺着人的天命之性而加以认为的。韩愈在《读荀》中说:“孟氏醇乎醇者也,荀与扬大醇而小疵。”①认为荀子思想不如孟子思想纯正,表现了尊孟抑荀的倾向。再这样的历史环境下,荀子被完全排除在外,自此荀子的正统地位被动摇,孟荀并列的局面不复存在,继承发扬荀子伦理思想的人日渐减少。但是尽管反荀思想一直到明代仍高温不减,不过,在一片高举反荀旗帜的大军中,也有学者能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客观的对徐子思想进行分析,从某些方面对荀子学说给予肯定。
  
  (二)清代的极度尊奉
  
  荀学在经过了宋明的压抑之后,到清代逐渐复兴。清代学术的主流是乾嘉汉学,汉学的思想立场与宋明理学不同。因此,清代儒者从汉学立场出发,对荀子进行评价,必然会摆脱嵩明时期的成见。
  
  清代的学者中,对荀子评价较高的有汪中、谢墉、郝懿行、戴震、焦循等人。
  
  鉴于评价的角度的不同,汪中主要从经学发展角度对荀子进行了充分的肯定,而其他思想家则在人性论方面对荀子加以肯定,认为荀子在仁义问题上与孔孟相同,在人性问题上孟荀各有侧重。另外以焦循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对寻子思想继承和发挥,尤其在论性与利、义的关系时,对荀子性伪说的缺陷进行了补正,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另外焦循利用已知的古史知识,将荀子化性起伪中礼义与人的知性联系起来,纠正了荀子义利思想的不足。
  
  可以说,一方面,清代由于考据学的兴盛,使学者们对荀子学说的考据更加尊重客观的历史规律,有功于经学的荀子学说会受到推崇。另一个方面来自人们对理学的反思。理学游荡无根的历史转瞬,与人们要求解决现实问题的期望矛盾,因此遭到清代的唾弃。与此同时,荀子尊王贵霸、隆礼重法的现实主义品格,必然受到肯定。因此顺应了时代的历史发展潮流,得到了清代对荀子思想的尊崇。
  
  二、近代对荀子思想的再抨击与推崇
  
  荀子思想在经历了推崇-抨击-推崇之后,在近代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阶段再次遭遇抨击与推崇,其根本原因是封建与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的转型,传统思想成为了重点对象,因此无论是革命家的抨击还是学者的推崇,都表现为各取所需,反应的是社会复杂多样的思想状况。
  
  (一)近代历史带来的批荀命运
  
  近代随着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入侵,民族出于风雨飘摇的社会动荡时期,在国破家亡之际,中国的广大知识分子力图通过西方的先进制度救国救民,首当其冲的戊戌变法轰轰烈烈展开。这场运动中主要以反封建思想启蒙为主,荀子则成了专制主义真正的代表和罪魁祸首,因此以梁启超、谭嗣同为代表的人批判直指荀子。通过荀子思想与封建政治之间的关系,彻底否定荀子学说,无非是尊孔孟、批判荀子为孔教另类。所以,“唯有进行思想革命,推翻支配中国政治学术两千余年的荀学,重新使孔教真义发扬光大,才能达到振兴国家的目的。”①另外,在戊戌变法中,对荀子的批判,实则把两千余年的封建政治文化归罪于荀子,是具有片面和偏颇的。他们力图打到的并不仅仅是荀子,也不是为了尊崇孔孟,而是彻底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倡导近代的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思想,荀子以及其学说不过是充当了维新主义者冲锋陷阵的枪把。
  
  (二)荀子思想的再次推崇
  
  不过在同一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家章太炎却与谭、梁不同,给予荀子很高的评价,认为孔子之后唯一能称为圣的只有荀子。“同乎荀卿者与孔子同,异乎荀卿者与荀子异。”①并在性恶论、群分说上继承和发挥了荀子的思想。章太炎主张学习荀子义利观的思想,掌握六经,得以治国方略。在肯定性恶论的条件下,对性恶论的缺陷进行修补,并吸取西方社会学关于人类进化观点和遗传学上后天之性也可以一遗传的观点进行补充。可见,荀子学说的根基在于现代社会的集合上迈出了历史的进步,更加趋于完整和正确了,也更加得以思想的完善。随着时间、历史的推移,有关荀子思想的研究逐渐客观,扬长避短、取精去糟,更有时代价值和历史意义。

  本章小结
  
  基于前两章对荀子义利观的思想概述,主要内容及特殊功能,并结合先秦时期制度伦理的发展,形成本章观点,即荀子义利观思想的制度伦理意蕴。这种意蕴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荀子制度伦理核心“以义克利”所表现出来的,体现了荀子义利观与“隆礼重法”这一制度伦理的双向作用。“隆礼重法”是荀子义利观与当时礼义制度的桥梁和对接,表现的是一种道德精神伦理的制度化,其中的礼、法思想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同时本章还浅析了荀子的制度伦理历史命运,结合与其之前讨论的思想的偏颇,也作为研究中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何对待荀子的思想,与时俱进,因此就需要考虑荀子思想的时代性,以及其历史价值,避重就轻,在行政管理的研究上应该更加重视其思想之精华,发掘思想研究价值,应用于当代的管理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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