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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云南省财政监督的实现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6 共13513字

  6 完善云南省财政监督的实现路径

  6.1加强财政监督意识

  任何组织变革的行为都是在特定环境的驱使下进行的,做出变革行为的前提是实现思维、理念的转变。因此,在组织变革之前,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推动变革的人以及参与变革的人对变革的必然性、重要性、目标等有清醒的认识。

  此外,要使组织变革成功,还应及时调整并完善组织自身的结构与功能。政府财政部门的改革也如此,要推动财政部门的改革,首先必须推动人们思维与理念的变革,科学合理调整财政部门的结构与功能。

  云南省目前对于以财政监督促进财政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落后,已不适应当前改革财税体制、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亜需转型。推进财政监督转型离不开领导重视。之前湖南省率先提出了将财政监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财政监督是财政局长的“第三只眼”,并连续提拔了多名财政监督干部到厅领导岗rf上,极大地激发了财政监督的活力。云南省需要切实改变对于财政监督就是检查的认识,明确。

  财政预算、执行、监督职能三位一体的监督理念,树立监督即是管理的观念,进一步理顺财政监督职能,着力推进财政监督“一把手工程”.一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的行政地位,由财政部门一把手直接分管财政监督机构,领导做到主动谋划财政监督发展,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检查亲自督办,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受到重视,发挥作用,这也是借鉴审计厅(局)由政府一把手直接分管的经验。二是健全机构设置,应比照各省市,尽快实现财政监督机构升格或髙配,成立监督检查局,或者总结浙江、河南经验,全面梳理整合财政管理职能,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调整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立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或者不调整现有机构设置,成立预算编制委员会、预算执行委员会、财政监督委员会,将监督检查、投资评审中心、绩效评价等财政专职机构进行整合,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实现财政监管合力。三是采取实际措施,提高财政监督在财政管理中的话语权,如在预算分配中要听取财政监督意见,监督检查结果与财政资金管理挂钩等。四是把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内部机构考评和干部交流提拔的依据之一,重视对财政监督干部的交流提拔。

  6.2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依法监督是财政监督的准则,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的重要保障。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要求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更加注重增强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加强财政监督,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对于目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现实,必须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从国家层面上对财政监督立法,从法律上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使财政监督真正做到独立执法、依法监督、依法行政,规范财政监督活动,为财政监督的实施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6.2.1界定财政监督范围

  目前云南省对财政监督工作的主客体、内容、方式、地位、与其他对财政资金实施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等都比较混乱,因此导致财政监督工作的裹足不前。应在现有《财政监督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对财政监督各个要素范围进行界定。一是界定财政监督主体。财政机关是财政监督主体,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是专司财政监督职能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财政部门各职能部门的财政监督职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是界定财政监督职责范围和权限。

  与人大、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分工进行区分,各司其职,形成互补的管理监督体系,以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三是界定财政监督内容,为实施监督检查和监察处理提供法律依据,保证依法监督;四是界定财政监督检查方式和手段,明确财政监督可采用开展调查和取得证据的方式手段等。

  6.2.2完善现有财经法规制度

  从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看,主要有《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从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看,除了各种法规中有关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外,主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它们都不是专为财政监督而立,各自的调整对象都有局限,无法完全满足财政监督的需要。需要进一步理顺财经法规之间的关系,修改和完善相关条款,使各项法规相互衔接,形成体系;同时,加快制定有关财经管理法规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解决目前财经法规中与财政监督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好操作的问题。

  6.2.3规范财政监督程序

  规范财政监督程序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石,直接影响业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抗风险性。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对财政部门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云南省目前只有会计监督检查相关程序性制度较为全面,但一直执行财政部制度,已多年未修订,其他专项检查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都不够细化,不利于规范检查。云南省省级财政监督机构目前虽然未产生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仍然急需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对财政监督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财政监督在各个环节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一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程序制度。应增加制定检查取证、行政处理等环节的相应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和有关审核、检查的操作规程细则,对监督It查重要环节制定详细的流程,格式化、规则化工作流程,明确和细化工作质量、数量、时限、效率、责任追究等标准。

  二是研究实行定岗定责和量化考核问题,明确监督责任,建立rf任追究制度,对监督部门和人员行为进行约束,保护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统一各种表格、文书格式,按照省法制办的要求,对于财政监督业务档案装订方式、编号、保存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便于资料的保管和查询。

  6.3搭建财政部门监督组织体系

  6.3.1确立财政大监督理念,完善内部协调机制

  信息孤岛原指相互之间在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后扩展到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存在的相互信息隔离现象,通过信息整合,使存在于组织内部各分散系统中的信息无障碍地在组织内部流动与共享,消除组织内部的信息孤岛现象,可以实现信息增值。

  目前不仅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财政部门内部也同样存在,致使财政监督效率低下,因此,要消除财政部门内部信息孤岛,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沟通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标志着财政“大监督”理念得以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所谓财政“大监督”,实质是财政监督向财政监管的转型,财政监督不是专职机构的职责,而是整个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监督应融入财政管理之中,更多地实现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的有机结合。一是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部门要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管理中的难点、疑点和弱点反馈给监督部门,便于监督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监督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政策建议(或调研成果)反馈到相关业务部门,便于业务部门修订完善原有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实现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良性互动。二是建立财政监督系统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省、市(州)、县三级监督检查专职机构要互通情报,共同确定检查重点,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提高检查效率、扩大监督成效。

  6.3.2整合财政内部监督资源

  按照财政“大监督”关于“共同监督、各负其责、重点跟踪、资源共享”的原则,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财政内设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构建财政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要进一步整合财政监督力量。一是明确财政监督中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综合协调和牵头作用,建立“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机制,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统筹制定中长期财政监督规划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本级财政监督各项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各业务管理机构和其他财政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实施监督,以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规范财政处理处罚;二是整合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财政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财政内部除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主体外,如釆购管理、投资评审、非税收入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都具有一定的财政检查、评价、评审职能,其中有些与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对象、内容有程度不同的交叉重复,应进一步厘清职能职责划分,对相互“越位”和“缺位”进行调整,完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分工,对相同检查对象加强联合检查,避免重复。三是建立财政部门内部联席会议制度,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其他财政管理机构定期互相通报财政监督成果及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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