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方财政监督国际经验与借鉴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因此国内地方财政监督与国外地方财政监督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下面分别选取世界各国中采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监督较为典型的代表国家,着重介绍该国家在财政监督制度设计、管理体系、方式方法等方面较为先进的做法,通过总结分析,从中挖掘出云南省-财政监督发展值得借鉴的经验。
4.1澳大利亚财政监督主要做法
澳大利亚是以立法机关为财政监督主体的立法型财政监督,突出展现了以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监督模式,即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个委托授权的关系,充分保护人民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澳大利亚是比较典型的联邦制,各级政府之间职责划分较为清晰,实行较为独立的分税制,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从层级上看,澳大利亚的财政监督分为议会监督、政府监督和职能部门监督三个层级,议会主要是制定财政法规,审议预算,决定征税、举债、拨款,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政府监督主要是通过联邦拨款委员会,负责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的支出。职能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幵展日常监督。此外还有社会公众、舆论媒体、反对党监督等。从过程上讲,包括事前的预算编制和批准程序、事中的零余额账户体系和审计署的预算执行审计和事后的决算报告制度、审计署的决算审计,形成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二是重视分权与制衡。各州、地区议会下属审计署直接向议会报告审计的政府各部门财务和政府公营部门的财务状况;政府的联邦拨款委员会独立于各部门有权召幵公开听证会听取下级地区对财政资金拨款比例的意见;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财政与行政管理部在预算执行中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与各部门零余额账户连接,随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各层级的监督力量之间互相独立、互相补充、互相牵制,达到了权力的平衡。
三是处理处罚力度较大。一旦发现问题,如虚报和满报预算、挪用和浪费资金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执政党下台,形成较强的烕慑力。
4.2法国财政监督主要做法
法国财政监督拥有较大权力的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审计法院或法庭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两者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只做业务指导和区域协调工作,各审计法庭的法官是终身职业,一经任命,不得随意解雇或调动。审计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管,包括审查财政部提交的国家预算执行结果的总账目,监督公共会计,监督公共幵支决策人,监督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等。议会只拥有宏观财政监督权,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执行监督。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法国财政监督的立法层次高、体系完备,从宪法层面就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要求所有的政府机关报告其工作”,同时详细规定了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的职责,以及公共会计的职责规定等,保证了各项监督有章可循。同时,设立了具有司法行政的1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可直接进行审判,权威性高,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独立性、强制性和直接性等特点,能有效落实各项法律制度。
二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主体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司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会计司负责管理政府会计人员,财政部长直接领导财政稽查总署和国家监察署,分别对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开展独立监督。I项支出经财政监察专员签字同意后公共会计人员才能予以受理;公共会计根据收付款指令操作,并负责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和凭证是否齐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监督,有权退回决策者不合规的决策要求;财政监察总署对公共会计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监察署针对国家控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派驻国家检察员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财政资金支配者、执行者、监督者互不隶属、互相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
4.3瑞典财政监督主要做法
瑞典的财政监督制度与我国比较接近,同属于行政型财政监督,主要的监督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及所属部门。瑞典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负责财政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财政管理局、税务总局和审计部门。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报告实施重点抽查制度。国家财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收集经济信息数据进行分析,预测经济发展形势,制定财经法规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对预算支出项目开展跟踪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绩效等。审计部门独立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议会报告。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实行财政资金全过程监督。瑞典重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结合,事前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分析预测模型,较为准确地预测当年财政收入,帮助预算编制更为精细,同时要求预算支出编制必须按照规定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各个部分,以便于审核监督;事中由财政部按照各部门申请下达预算执行控制数,通过网络监控和现场抽查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汇总分析各部门预算执行报告;事后财政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执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二是重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开始执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推行以目标经营管理为核心的公共支出绩效评价,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建立比较分析基础数据库,通过核定政府雇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系数确定定额预算和绩效管理目标。根据公共部门年初制定的业绩目标同实际执行结果进行对比考核,评价该部门的支出是否有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估方式也趋于多样化,除组织专家评审外,还釆取了向社会发放问卷、专家评测、网上评议等多种方式。
三是提高财政预算公幵透明度。从预算编制开始,公众可以旁听议会审议预算提案,可以适当提问;预算草案通过后会及时在媒体及网络上进行公布,执行过程中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和媒体监督;对执行完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时鼓励民众参与,评价后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结论。通过高度的预算透明,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有效保障了预算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准确到位。
4.4德国财政监督主要做法
德国财政监督由议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共同组成。州一级设立高级财政管理署,该机构不隶属于政府、议会、司法机构等部门,也不听从其他任何部门的指令,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是德国开展财政监督的重点和专业部门,负责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高级M政管理署下设置财税局,具体负责税收的征收、财政拨款的支付,对财政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财政部门在资金分配时明确每个项目的执行人,若某部门未安装规定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有权提出限制和冻结该部门的资金;项目执行阶段,.执行部门内部设立监督检查委员会,对各下属机构派驻预算执行专员,既是预算执行者,又有义务向议会、审计、财政等部门随时提供预算执行状况;项目完成后注重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是否达到,是否存在超支结余。
二是重视监督手段电子化。首先,通过软件嵌入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阶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发出警告,保证财政系统在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检查税务人员的执法质量,确保财政政策按照_求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了电脑自动监控的作用。
4.5国外地方财政监督经验借鉴与启示
从以上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情况和经验总结看,有立法完善、独立、权利制衡、公幵透明等共同点,与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监督管理体制相比‘虽然因监督环境、手段、着重点等不同存在不少差异,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较为完备权威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各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首要条件,而且立法层次很高,英、美、德、法等国都从《宪法》开始对财政监督进行规定,并有相关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对财政监督机构、职责、内容、过程、程序等进行详细规范和明确,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是相对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各发达国家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立普遍遵循了独立性的原则,避免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履行职责的干扰,财政监督机构不接受外部的行政指令,只服从法律,财政监督机构的人员拥有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有的则采取了提髙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的方式,以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设立直属于财政部长的监督专员或派出机构,实现独立的实地监督,把对财政支出的监督直接延伸到用款单位,对资金的分配拨付直接进行审核。
三是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监督网络。各西方国家通过构建由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及公众监督等共同构成的,分工明确、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财政监督网络来确保财政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监督既有经常性监督又有专项稽查,两者互为补充,前者突出对财政支出过程的监督,主要监督财政支出的各个阶段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控制总体开支;后者对特定专题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价。检查内容又分别由不同部门实施,也使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权力相互制衡,如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地区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此外各国还重视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审计等加强监督,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监督出现不公行为。
四是很多国家都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引入了网络和监督软件,较高的监督信息化程度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