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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6 共4455字

  3.2云南省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3.2.1对财政监督重视不够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三大职能之一,对于促进财政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意识和观念的落后,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发生脱节。在云南省的财政管理工作中,很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仍然存在“重收支,轻监管”、“重专项检查轻全面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的思维定式,忽视财政监督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监督与管理割裂开来。

  3.2.1.1对财政监督认识不足

  一是财政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做大蛋糕和分配蛋糕上,把财政监督简单地理解为类似审计的检查,只是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孝段,甚至认为检查多了妨碍经济发展。导致对财政监督的投入不足,监督效果难以发挥。

  二是把财政监督简单地理解为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没有把财政监督真正贯穿于财政业务活动的始终,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互相脱节,不能形成有机整体,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事后即使查到也很难挽损失。

  3.2.1.2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健全

  一是机构设置弱化。从全省各级机构设置可见,省级监督检查机构仍为处级,各州市仍有一半监督检查机构是和法制、税政、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合署办公的,与全国监督检查机构相比差距很大,目前全国80%以上省级财政监督机构均为监督检查局,有的是机构升格,如:安徽、河南、四川、湖南、河北等省;有的是局长高配,如内蒙古、辽宁、浙江等省监督检查局局长高配为副厅级;有的监督检查处之下下设监督检查局或稽查大队等,如天津、广西等省;有的在地市设置了财政监督派驻机构,如:湖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河南等省;有的向省直部门派驻监察组,如河北省对管理财政资金2亿元以上的省直部门全部实施派驻监督。

  二是人员配备不足。目前云南省省级财政监督工作人员为13人,各州市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普遍为2-3人,最多的楚雄州也仅6人,县级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普遍为1-2人,且几乎全部是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从人员配备的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上人员占总人数约90%,普遍年龄偏大,从人员学历上看,大专以下人员占总人数的54%,总体偏低,而且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存在越基层越偏远越低下的情况。而目前国内其他省市省级监督检查人员,山西省连同派驻机构人员达百人以上,天津市连同下设检查局达到68人,河北省40人等,人少事多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导致监督检查范围不宽、内容不广、成效不明显。

  三是开展财政监督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各项检查、调查等需要进行大量的业务培训、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才、技术幵发和硬件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尤其基层财政专职监督机构问题更加突出。

  3.2.2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财政监督本身就缺乏专门的、系统的、完整的法律或法规,没有形成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作为财政监督执法依据的条款均散见于《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处罚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比较零散,不系统、不配套,条款也不具体,缺乏对财政监督工作系统性、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除个别省市制定办法较早,财政部分别于2010年、2012年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云南省则是2011年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年由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是纲领性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缺乏对财政监督工作的主客体、内容、方式、地位、与其他对财政资金实施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

  二是缺乏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违规处罚规定。针对违规财政行为的处罚措施,目前主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处罚处罚处分条例》等实行,省内没有更为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较弱,有时还存在不同法律法规处罚标准规定不统一的情况(如会计法、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效果和严肃性;三是缺乏财政监督的程序性的规章制度。除会计监督检查外,其他专项检查对于执法环节、程序、文书制作等缺乏分类实施、具体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对监督成果时效性和精细化的要求实际。

  3.2.3监督机制不健全

  3.2.3.1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

  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由人大、财政、审计和其他部门监督及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但是由于监督对象、内容的趋同,云南省财政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的职能职责长期未能厘清,同时缺乏与人大、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案件移送机制等,导致不同监督部门之间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情况经常发生,同时检查结果利用不充分以及监督脱节又导致存在大量无人监管的空白地带,各部门之间互相越位和缺位。

  一方面,导致各部门的监督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也缺乏深入的研究调查,做不到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往往是发展到不得不引起重视时才进行检查,造成中央关注什么大家一拥而上,不关注的无人问津,致使检查变成运动式检查,令社会形成了不查不改查到再改和查过不会再查的侥幸心理,监督重点热点严重雷同,既浪费监督资源,造成监督效率低下,又使被检查单位穷于应付,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怨声载道。同时一哄而起的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深度,变成一罚了之,不能形成杜绝问题的长期制度。另一方面,导致各监督部门变相争夺部门利益的倾向,有利可图的争相检查,无利可图或存在风险的“硬骨头”推矮扯皮,检查计划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造成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3.2.3.2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财政监督职责本来应该是整个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但由于长期的认识误区,很多人理解财政监督只是财政部门内设监督机构的职责,导致财政部门内部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没有得到明确,各监督主体间各自为政,难以实现有效的再监督,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难以在完善财政管理、提高监督效率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财政内部自我监督监督机制不健全。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在财“ 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中的自我纠偏机制,其目的是从源头上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的合法合规,但是当前财政管理体制下,监督专职机构与业务处室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监督难、处理更难,内部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化,为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云南省财政系统内部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规提取现金等问题不断出现,尤其财政部门干部腐败屡禁不止与财政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

  3.2.3.3财政监督检査工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少有效的事前、事中监控。事前预防是损失最小、效益最大的监督。虽然很早就提出了财政监督要由专项监督向日常监督转化、要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但是目前云南省财政监督还多数处于“秋后算账”式的事后监督,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检查处理,缺乏对事前、事中监督的介入,检查方式也还是以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出现断裂,不能有机的整合起来,日常监督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

  二是监督重点落后于财政职能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公共财政的缺立,财政职能由微观管理不断向宏观调控转变,但财政监督仍偏重微观监督,重心仍然偏向于单个的专项资金检查或者是某几个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缺乏对整体财政资金管理的调查研究,缺乏对行业性、全局性问题的检查和规范,与公共财政职能的转变不相适应。

  3.2.3.4监督成果利用机制不健全

  由于对财政监督对财政管理的促进性认识不足,各级领导长期对财政监督的成果重视不足,仅把财政监督查出的问题作为单项资金的问题予以解决,缺乏深入的调研和总结,未能形成制度和机制的改进,使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在财政管理尤?其是在财政资金分配中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利用。

  主要是财政监督主要针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政行为,在缺乏一定的制度机制保障情况下,简单的扣减、停拨、缓拨项目资金等财政手段,会增加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压力,一方面引发众多部门和用款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凸显财政部门内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不够严格,引发内部矛盾。同时还会增加各管理处室的工作量,还可能牵涉各方面的利益调整,造成阻力,因此各方都对深入地研究财政监督结果,切实纠正财政管理弊端的动力不足,宁愿选择“就事论事”,简单作为个案处理。

  3.2.4财政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云南省财政监督实施手段还比较单一,主要还是通过查阅账簿、凭证、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等,信息化程度也比较低,一是没有专业的检查软件,大多还停留在手工查账的阶段,极大地浪费了检查时间,增加了检查成本;二是当前财政部门使用的内部网络仅考虑了财政资金的运行需求,缺乏为财政高层管理、决策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监督决策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无法实现在统一管理系统中信息共享,也无法对财政资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导致各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割裂,形成“信息孤岛”,给了部分项目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可乘之机,以及只管分钱不问效果的情况。

  3.2.5处理处罚力度不足

  一是财政监督长期以来形成对事不对人的观点,重检查轻处理、重规范轻处罚,震慑力不够,对发现的问题一般都是以整改为主,上交违法所得,最多处以一定的罚款,很少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检查结束后也只要求上报整改报告,很少回访或跟踪检查,造成违法成本偏低,难以触动违规单位。二是由于各部门单位之间存在多种关系干预,造成对企业单位处理处罚较严格,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处罚较宽松,而且企业单位多为财务处理上的问题,而行政事业单位则多数为资金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问题,上下牵涉较多,具体情况复杂多样,监督检查人员也倾向于“大事化小”,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全部或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自身并没有创造收入,罚款或扣减下年财政拨款等经济方面的处理处罚手段对他们来说并不足以为惧,致使被查单位有恃无恐。三是目前对项目和资金的检查还是突击性、专项性的检查多,面对众多专项资金,检查力量有限,根本不可能做到全面覆盖,大部分资金、项目仍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被监督单位心存烧幸,认为没查到是幸运,查到认罚后几年内也保证不会再查,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3.2.6监督信息公开力度不足

  长期以来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云南省财政监督检查的结论和处理处罚情况都是内部通福,近年来也只对会计监督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告,对于大量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内部监督情况还都是对公众保密的,因此大部分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检查全过程都缺乏公众的监督和关注。

  一方面导致公众无法参与到财政资金和项目监管的过程中来,使得监管难度增加,大量项目资金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另一方面导致公众对于财政监督缺乏认识,甚至不知道存在这样的监管部门,认为财政部门监管不力,难以形成各部门和全社会监管互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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