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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益相关概念的界定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4132字

  2.相关概念的界定

  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教师群体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已经成为关键,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师自身的生存压力问题,更关系到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然而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折射出社会整体对教师权益的认知度较低,教师群体对自身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合法维护也存在认知盲区,因此,科学界定和落实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教师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整齐备的相关机制,对教师的合法权益实施切实的保障,有利于教师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

  2.1教师概念的法律界定

  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对教师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即“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广义上看,“教师”应当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既指公办学校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而“教育教学工作”可以涵盖一个人从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到大学高等教育,并且包括特殊人群的教育以及成人继续教等等。

  教师具有两种法律身份,从一般意义来说教师首先是普通公民,从特殊意义来说教师还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其他职业一样,教师这一职业同样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要求。当然,这必须在长期实践中来学习专门知识和相关学科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另外,还应当掌握教育中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教师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忠诚,具备“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千”的奉献精神。此外由于教师的劳动具有个体性、特殊性和创造性的特点,所以教师也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师职业是一种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专门职业。

  2.2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被法律所确认的职业地位,广义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其本质就是教师作为一类特殊的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是教师身份、职业性质、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是依法规范管理教师的关键所在,也是保证教师能够行之有效的实施其自身职责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充分有效的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都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高度重视用法律的手段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不同的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

  第六条规定:“法定的学校的教员是为全国国民服务的公务人员,必须认识自己所付的使命,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此,教员的地位应受到尊重,应给他们以适当的待遇”.②由此可见在日本教师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为“公务员”.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不仅享受了国家法律赋予公务员的各项权利和身份,同时也可以就雇佣契约内部所涉及到的权利以雇员身份进行享有,当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契约义务。实际上,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以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用一般的劳工关系法来适用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也不能用国家公务法律条款来适用。教师是一种终身职位,由宪法保障其身份。由此可见,美国和日本都不仅把教育纳入到国家主导责任兴办的公共事业中去,并且还认为教师所从事的教育也一样是执行国家公务。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界定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另外,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还就其基本工资水平作了简单地规定,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此只是与国家公务员待遇进行相应比较,而并没有明确把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范围,而且由我国97年生效的新刑法第93条规定内容又可判断教师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③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条例将教师的社会地位界定为“专业人员”,仅仅只突出了教师的职业身份,但没有明确条例回答“教师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甚至对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也未清晰界定,教师在我国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说法不一。

  毋庸置疑,只有明确了教师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制止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各种侵害教师权益的不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2.3教师权益及其解读

  2.3.1教师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每一位教师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都能够拥有一定的权利和利益,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教师权益”.通俗地讲,教师权益就是作为权益享有者的教师能够为或者不为一些特定行为的资格。

  从内容上看,教师权益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是一般权益,第二是特殊权益。对于前者,就是教师同一般普通人一样应有的各种权利或者权益,其中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或者宗教信仰自由权益等等。一般权益的本身又是一种绝对权益,是能够对抗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益。另外,教师的特殊权益是只有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所具有的特殊权益,又称相对权,也可以称为职业权益,其主体的权益人是特定的,其所享有的义务往往是特定的,其实现的时候应该借助于相关的法律关系。

  另外,特殊权益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几大部分:第一,教师个人去主动实现各种行为的权益。例如,教师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各种学术相关活动的权益。?第二,教师具有让他人或其他机构去履行一定法律义务的权益。

  例如,要求学校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第三,教师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益。③不可否认的是,这几部分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中,第一种权益也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教师权益的另一方面的确认,其必要前提是教师未受到其他义务人的不法侵害。除此之外,法制是权益的保护伞,一旦教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就可以借助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来进行维权。④2.3.2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权益的解读。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可看出,现阶段国内中小学教师一般应该享有的权益如下:

  第一,教育教学权。对于任何一位教师而言,教育教学权是其教育活动过程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根据《教师法》可知,教师具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基本权益。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教育教学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中小学教师能够参照具体的教学计划,围绕教学任务为主要目标,并针对自身教学风格来安排并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2)中小学教师还能够及时调整教学进度,不断充实教学内容。对于教育教学权这一重要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第二,科学研究权。与其他权益一样,科学研究权也是教师群体必不可少的权益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所谓科学研究权就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益。具体而言,科学研究权的内涵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后,还可以进行与其自身专业相关联的科学研究、技术幵发、技术咨询等等,并就其中的成功经验或者理论研究成果以文字形式如期刊论文、书籍等来呈现。(2)对于学校内部或者学校与他校所联合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来说,教师有权利参加并参与其中活动。(3)教师可以自由开展学术争鸣,可以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应注意参照教学大纲及相关教学要求来组织教学活动,另外,在整个过程中不得涉及到任何与教学内容无关的问题。法律赋予教师科学研究权,不仅有利于教师自身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管理学生权。毋庸置疑,教师依法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益。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管理学生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对于教师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学生个体的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来对待学生、教导学生,从而为其以后的升学、就业提供一定的科学指导。(2)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除了专业知识的传授之外,还应当对不同学生的思想品德等不同角度来进行衡量、评价。(3)教师应当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借助于多种科学手段来努力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毫不夸张地说,管理教学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重要权益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四,获取报酬权。根据现行法律可知,中小学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益。毋庸置疑,这一规定与《宪法》内所提到的劳动、休息及休假等权益的内涵是一致的。确切地说,前者是后者的进一步细化的结果。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获得报酬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中小学教师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学校等相关部门定期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等等内容。(2)中小学教师还能够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多种待遇。

  除此之外,与其他职业不同的是,教师职业除了每周六日的假期之外,还享有寒假、暑假等长时间的带薪休假福利等权益。如果教师的“获取报酬权”受侵,除了会降低教师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教师人才队伍的稳定性,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民主管理权。具体到《教师法》的相关内容,所谓民主管理权就是教师具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的权益。就其概念内涵来说,民主管理权的主要内容有:(1)宪法对民主管理权的条文体现在教师这一职业上面,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的时候,具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益。(2)教师借助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各种组织形式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就学校发展与改革等各种重大事项来进行讨论。

  第六;进修培训权。信息时代和科技时代的来临,带来了知识大爆炸和快速更新,这对教师的知识更新储备和自身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等不同方式培训的权益。就其概念内涵来说,进修培训权的主要内容有:

  (1)为更新知识和调整知识结构,每一位教师都有权利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努力去提高其业务水平、思想道德等综合素质,并为以后的教学质量奠定一定的基础。

  (2)为保障教师的进修培训权能够落实,除了学校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培训机构不断扩展培训渠道,创新学校方式,从而让更多的教师享受到这一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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