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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62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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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构建
【第2部分】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研究绪论
【第3部分】教师权益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4部分】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及现状
【第5部分】 中小学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第6部分】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第7部分】保障教师权益的法律体制设计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4.中小学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4.1校长负责制导致的管理体制缺陷

  说到教师权益保障,我们可以先从“校长负责制”以及它的整个发展历程开始展幵。具体来说,早在1985年所制定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国内中等以下学校(包括中等学校)一律应当采用校长负责制,此时便是我国在全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逐步得到重视和推广“校长负责制”.到了 1993年,政府又就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权限加以明确,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记录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之内,此外,还确立了学校内部的领导结构方式。而两年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就这一方面加以明确规定,最终从法律上确立了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校长负责制是一个结构性的概念,以校长责权为核心内容,由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四个基本要素组成。权力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效率较高是其突出的优点,其优势的确从很大程度上有效规避了之前传统的“领导责权分离”所导致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学校的办学质量,间接促进了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促使中小学校的自主办学权、指挥权、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等权利更加突显,从根本上促进了当代中小学教育面貌的改变,也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可以说“校长负责制”的实行对提髙现代学校管理效能有着深远的意义,并有力地推动了国内教育事业的持续有效发展。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WTO使中国在国际交流和合作日益增多,知识经济对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增长,我国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式也必须与时俱进变化更新,由此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4.1.1党组织和教代会对校长的监督、制衡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虽然相关的法规文件中都规定校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监督职能,但在现行的校长负责制下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却使人担忧。从我国学校党建工作来看,并非所有中小学校都有组织健全的党组织,由于学校规模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党支部或党小组在部分地区的学校中难以有效的建立。也有甚者学校校长身兼书记职务,或者学校书记按年龄论资排辈,担任书记成为校领导退休前的过渡,这就使得党支部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

  此外,校长负责制中,对校党支部的权力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晰。而且校长责任范畴的界定也难以确定。站在法律的视角上来考虑,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全部成员一律应当受校领导的统一管理,这种非权力监督使“监督”几乎成了摆设。正是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均衡、校党机制监督不到位,导致校长的权利无限扩张。以上种种现象均与我国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主流精神相悼。

  4.1.2简单的权力转移,制造出权力“中心”

  把权力由党政两点收并为校长一人领导,完成党政之间权力的转移是之前釆用“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出发点。然而,自从顺利完成这一转移之后,中小学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未能将精力集中到民主机制构建上面。不得不承认,仅仅经过权利的简单合并这一途径,并未能从根本上起到制约校长权力的目的。与之相反的是,还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校长专权。在部分中小学,校长自身的服务意识淡薄,无法端正自我角色,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造成原本应与教师地位平等的校长却往往以“老板”自居,凡事个人说了算,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对教师考核、聘任、奖惩、培训管理等方面玩弄非规范性的权术操纵,侵害教师的应得权益。

  4.1.3现有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严重制约了校长负责制的实际效能

  当前,国内中小学的校长一般是由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任命的。一般新校长上任之后,不论大事、小事都一律负责,且个人专权。毋庸置疑,这对学校管理及持续发展都具有很大的不利作用。实际上,对一个校长优秀与否、称职与否的评定核准,应该取决于他本人的实力、能力、潜力、活力、魅力、定力以及价值取向等等内容。从本质上,就当前校长负责制度而言,中小学的校长不需要将时间或者精力耗费在去提升全面素质,以更好地管理学校更尽责对待学校内部所有的教职工,只需要去关注并对那些能够赋予他权力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领导负责即可。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产生腐败,学校内外并不存在有效的校长权力制衡机制,其弊端显然,校长的权力也逐步得到了进一步扩张,必然可能造成一场权力灾难。现实中,多数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常出现“豆腐渣”工程,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校长权力监督等因素的影响。

  4.1.4民主思想和民主机制的长期缺乏

  “校长负责制”长期以来被误解为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说了算,不仅是校长本人,就连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都普遍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一些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明知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然无视规定侵害教师们的合法权益,违法设定教师义务。为此一些中小学教师不得不背负一些本应有政府部门完成的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更有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求教师担保完成学校摊派的公益性集资任务,以扣除工资和福利等为交不起学杂费的学生担保来履行学校的收费义务。而对于教师这个庞大的群体而言,主观上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客观上现行的校长负责制民主机制缺乏,两方面导致了其参与度较低,作为学校重要组成群体的教师却失去了 “话语权”.

  4.2教育法规制度的盲区需要明确

  4.2.1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仍不够完善

  强化教师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根据《教师法》可知,中小学教师管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制度除了教师资格制度之外,还包括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聘任制度等等。?其中,国务院及其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包括制定教师职务制度与规定教师聘任制度步骤、办法的实施。

  在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和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实施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加以详细规定,当然也包含了各项制度具体实施的步骤,并针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办法方面多有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这也造成了多数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有待不断的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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