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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6167字

  5.完善教师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5.1完善校长负责制

  5.1.1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内涵

  客观地说,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来处理其所在学校的各项日常教学科研活动,进而完善学校的管理。?校长负责制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是校长,同时也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依法治校的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对上对下负责,必须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全体职工,树立民主治校、民主管理的思想意识,对中小学各种教学及管理活动全面负责。

  对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同样需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在校长负责制方面要正确认识,理解其真正内涵,避免简单化管理,导致出现误导,并开展切实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诸如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监督机构的建立。应将校长的权力加以限制,主要应当用于整体教学的指挥上面。除此之外,还应当制定规范可行的权利制约机制,并针对不作为、滥用权力的现象制定校长责任追究制度。

  5.1.2建立校长的权力制衡机制

  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知道,当前国内多数中小学校对校党支部的权力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晰,就校长的责任范畴的界定也难以确定。站在法律的视角上考虑,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全部成员一律应当受校领导的统一管理,这种非权力监督使“监督”几乎成了摆设。正是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均衡,校党机制监督不到位导致校长的权利无限扩张。毫不夸张地说,这也是教师权利不断造成不法侵害的根本原因所在。另外,中小学的校长将时间或者精力耗费关注那些能够赋予他权力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领导负责。不可否认,权力失去监督,必将产生腐败。总而言之,学校内外并不存在有效的校长权力制衡机制,其弊端显然,校长的权力也逐步得到了进一步扩张,必然可能造成一场权力灾难。从这一角度上看,应建立学校内部对于学校管理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在法律层面,国家教育部门必须针对校长的权力范围、实施方式、程序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当然,还应当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范围、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等内容,唯有如此,才能使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行使监督权力。

  5.1.3逐步实行校长选举制和任期制

  校长选拔制度的不同,对于校长权责范围、权力比重和权力结构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任免的校长选拔制度,是由授权机关对校长实行监督,从而导致了校长以对上级负责为主的结果。而实行选举制,校长的选择权则由诸学校相关公众来决定,这样学校内部相关群体就成为了对校长监督的重心,同时学校就成为校长的主要负责对象,而非为主管部门。校长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是实行校长选举制的必要前提。

  针对校长选拔及任用这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其中必须涉及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等内容。除此之外,针对在任的校领导以及全体教职工,还应当具有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其中,就校领导特别是校长的任期而言,可以考虑规定每一届任期时间不超过两年,每个人不得超过两届。当然,还可以实行异地任职制度来辅助。另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和尊重民意,要不断落实和完善教职工民主评议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与校长任职情况切实挂钩,进一步扩大校务公幵范围,提高公幵透明度,强化内外监督和约束。

  5.1.4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机构

  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学校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一个基本理念。具体而言,中小学校的校长应当不断增强自身的民主意识、服务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等,坚决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并摒弃一言九鼎或避重就轻的工作方式。

  在中小学,实施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来实现。首先,工会组织形式需改革,应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根据《工会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完善以中心学校为单位成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顺应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区(县)教育工会基础组织建设,扩大教育工会的职能,使教育工会真正成为教师代表,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敢于为教师说实话、办实事。?其次学校教代会制度要健全,切实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职能。坚持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学校重大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落实好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健全教师民主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能的管理机构,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此一来,可以有效调动中小学校全体职工的工作热情,可以不断挖掘人力、物力以及智力等各种资源,从而在此基础上开创教育教学工作的新局面。

  5.2推进教师权益的法律保障

  如前文所述,中小学教师权益受损的事件屡屡发生,面对这一情况,又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途径来维权。多数情况下,受到利益损害的教师只能默默承受。从这一角度上看,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首要的前提便是完善现行立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方面,在立法层面应当尽量做到全面与具体并存。其中,这里所说的全面,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教师的职业地位、专业自主权、专业训练、职业伦理规范、在职进修制度、专业资格制度、专业组织等多个方面加以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条文。

  换句话说,就是应当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促动例如《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或实施办法尽快出台,在此基础上才能从根本确保教师权益的维护与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才能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实现正规化、法制化。除此以外,还应当进一步细化与教师权益相关的各种法律条文,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等,并在其中确定合理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教师法》作为专门保护教师权益、规定教师权利义务的特别法,却未对教师加班及加班费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重大缺陷,应该针对教师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最长时间范围和加班报酬做出科学缜密的规定,因为这些问题与教师的身体健康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细化教师待遇问题上,不能简单笼统地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等等原则性条款。与之相反的是,必须对与教师利益切实相关的工资保障及具体分配原则等内容进行细化,另夕卜,还需要明确学校对教师工资的调控权限。为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并解除其后顾之忧,还应当就与教师作为一般人所涉及到的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唯有釆取具体化、细节化的立法形式,并辅助各种配套措施与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教师权益。

  另一方面,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规的事件。《教师法》针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其首要的前提还应当对相关法律责任加以精细化。举例来说,针对拖欠教师薪酬的情况,如果出现拖欠时间长、拖欠数额大等问题,那么便可以稍微提高惩罚力度,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对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刑法条文中,更偏重于渎职责任。又如,针对教师因提起申诉、检举等而遭受恶意报复的情况,要考虑对其精神、物质的双重赔偿等等。此外,学校也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届满考核、教师评审等,为教师队伍管理和维护教师合法权利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为了确保广大教师全力投入到教书育人的事业之中,适应创新型社会的新形势,彰显教师的社会作用,而制定一部完备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使创新获得不竭动力和源泉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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