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
3.2.1教师的人身权受到威胁
长期以来,教师一直被人们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但在现实中却并没有得到同等待遇的尊重。由于学生青春叛逆期自我意识的强烈和容易冲动,在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发生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冲突,一旦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常规的处理办法便是警告、记过或者开除等,其中最为严重的处罚是幵除学生学籍。然而,个别情况下,当教师对违纪学生侵害教师权益的极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釆取“自卫”方式的时候,那么也可能会招致其他强势力的入侵。例如上述案例中的三位老师一样,不仅没有被尊重,在正当权益被侵害之后也谈不上权益维护,甚至连生命安全都无法保证。
3.2.2教师的管理权受到限制
这里所指的管理权,包括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两大方面。
教师依法能够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在学校的民主管理方面进行参与,并且提出批评和建议,然而据走访的多数教师反映,他们工作的学校多数常年从未召幵过教代会、职代会,极少数学校虽然偶尔召开教工代表大会但也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涉及学校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却并不由教代会讨论解决,惯例是领导层独断决策。通过对问卷调查的概数统计,在提到“学校的重大事务是否经过教代会”这一问题的时候,只有百分之二十的教师回答“是”.而针对学校的财务、基建等校务公幵问题,依然存在大量地不透明等暗箱操作的情况。
另外,根据之前所做的访谈发现,在中小学校内,师生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有时候可能是课堂上的学生与教师的面对面冲突;有时候也可能是校园里面学生与教师的武力冲突,更严重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前文所述的诸如杜老师与孙老师的事件。一般来说,为尽快平息争执、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学校更愿意牺牲教师个人利益而选择偏袒学生,这显然会严重制约到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除此之外,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为保障生活水平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出现,同时私立学校也在逐步增加。面对这一现实,相当一部分学校为争取更多生源,总爱打着“学生就是上帝” 口号来进行大量宣传,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甚至会规定“当教师和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是正确的”等内容。毫无疑问,这势必是对教师正当权益的侵害,极大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3.2.3教师的获取福利报酬权受到侵害
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挪用、截留和拖欠教师的工资报酬”,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教师完成受聘任务后的正当权益,然而在我国的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还经常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此外,有的学校巧立名目以各种形式强制教师捐款、集资,在教师的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存在政策透明度不高的收费情况。此外,在有的学校和单位,在涉及到办公条件的安排、节假日上班补助、福利待遇、分房等与教师切身物质利益相关的方面,校长和领导均优先于教师加以照顾、优惠和解决,“亏众不亏一”.各项荣誉证书原本是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的积极肯定,是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学校的领导无视法律及规章制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损害教师合法权益。举例来说,一些领导在每年的评优评先总是先己后人,不能客观、真实地看待学校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最终导致那些跟领导很亲近的常常得奖,而真正具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反而被冷落;又如,个别学校领导为了获得一己之利而乱点“鸾鸯”谱,乱发荣誉证书,并以此当成自己送人情的机会而讨好他人,最终使原本应得证书的人两手空空。诸如此类的事情数不胜数、屡见不鲜。如果长久下去,不但容易抹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还严重违背了学校教育发展的初衷。
3.2.4教师的学习进修权遭到漠视
教学本身就是需要主体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不能满足于已掌握的知识程度而止步不前,尤其是如今信息时代带来的知识爆炸和高速更新,教师必须要不断接触和学习新知识才能具备足够素养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但是笔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大多数中小学教师缺乏自主学习的客观条件,即使有心要去发展自己、提高自己,恐怕也无能为力。从这一角度上看,教师依法享有的学习进修权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被剥夺或者被扭曲,难以有效保证。
在传统的应试教育下,大多数学校都将关注重点放在升学率这一问题上,而忽略了教师的自我成长及发展问题。在学校领导看来,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做好班级工作,教导学生学习等,至于教师的进修等继续教育可以称得上是“不务正业”了。
正是由于这一思想观念的引导,导致教师的学习权受到严重阻碍。例如大多数中小学校都规定坐班查岗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教师在坐班期间只能做与教学任务有关的事情。而这里提到的“与教学任务有关的事”却仅限于完成任教科目的常规任务,甚至不包括专业知识深造学习。本来,教师的自由支配时间就很少,加上多数学校领导以各种理由来阻止教师进行各类培训或者进修,很显然,这不但阻碍了教师的自身进步及发展,还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教师的接受教育与学习权益。
现实生活中,还有个别学校的个别教师即使是完全自费学习也依然得不到学校的支持。有的学校甚至“帮助”教师们弄虚作假来应付检查,中小学教师的学习形式大多是在职培训,学习内容和方式的选择不能自主,往往是重形式而轻内容,为了完成任务达到上级考核目标,学校甚至经常利用老师们的寒暑假休息时间来组织培训学习。有的老师反映他们学校的继续教育学习只要报名时把钱教上,根本不用学习到最后拿上一个盖过章的继续教育证就算学习合格了。学校对你是否真的学习根本不在乎,唯一严格要求的却是这些所谓的“学习培训费”,教师人人都要交。这些形式上的学习培训甚至比真正意义上教师的自身进修要重要的多,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是学校将“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与教师个人的职称评定及晋升等多种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互联网时代带来信息爆炸和新旧知识的快速更替,作为一名教师,其所了解并熟练掌握的知识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不顺应时代发展,不主动去学习,很快便可能被社会所淘汰。进入到21世纪以来,国家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对教师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具有专业能力及素养之外,还应当不断学习才能业有所成,我国提出的构建“学习型社会”也要求“终身学习、全民学习”,这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依法享有学习进修权,在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日常教学任务的大前提下,当然有权益进行学习或者深造,这不仅有利于教师自身素养的提高,更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和长远教学利益的实现。
3.2.5教师的休息权难以保证
笔者的走访对象中大多数教师身兼班主任一职,他们戏称班主任是“忙得像总理,头衔像空气”,虽然管理好所带班级做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负责是班主任的应尽义务,但是中小学校升学压力较大竞争激烈,往往不惜牺牲老师的休息时间,尤其对班主任这一职位所安排的工作时间超出正常水平,大部分情况都超过了八小时制度。以某高中班主任为例,为督促学生进班早读严抓迟到学生,该校班主任必须在早上五点半准时到达教室;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前都要站在教室门口查纪律,就连中午的午休时间也必须由班主任去维持秩序;晚自习过后,到了晚上十点,还需要就到学生宿舍去查寝。除此之外,还应当抽出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备课或者批改学生作业。当然,还有参加周日晚上学校大大小小的例会,试问还有多少预留给老师能独自支配的休息时间呢?
《世界人权宣言》第22至29条中明文规定人类不仅享有工作权而且享有休息权。必须强调的是,公民休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平均应控制在8小时内,而每周工作时间平均最长也不能超过44小时。?当然,教师这一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某一个具体的时间就具体问题是不容回避的。比如解决临时突发事件或者抢救学校财产时,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在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他一切时间都应当归教师自由支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其自由时间进行强行利用。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占用教师一定休息时间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有偿制度给予教师应得劳动报酬,不能无偿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