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国外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经验启示
4.2.1 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
各国均在法律上对老年人的权益和养老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德国是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险的国家。德国最早在 1938 年就颁布了《护理法》。1997 年日本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美国除了有相关的联邦政府的法律、政策外,各州根据自己的老年人情况制定政策。
4.2.2 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筹资模式
发达国家均将养老纳入到了医疗保险体系或者护理保险体系,建立政府和个人自付的筹资模式,强调了养老的可支付性和公平性。尤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减轻了老年人的个人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日本的护理保险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使用者负担、公费和保险费。使用者承担服务费的 10%,其余部分由公费和保险费各负担 50%.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 25%、都道府县 12.5%、市町村 12.5%.40 岁以上 65 岁以下的参加保险者,保险费为收入的 1.13%,其中又由雇用者负担 50%.65 岁以上被保险者根据个人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瑞典护理保障的对象为全体国民,只要需要均可接受护理服务,各市的税收财源是照护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个人负担率比日本少 4%.其实施的长期护理服务津贴制度使老年人经济负担减轻。
4.2.3 模式多样、居家为主
目前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多种医养结合模式,但是由于机构养老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各国均出现了政府财政紧张的状况,同时老年人对于在家中养老的需求远远大于到专业机构养老,为此各国均建立了模式多样、居家为主的养老模式。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未富先老"、长期照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要解决养老问题,鼓励居家照护可节约费用,同时也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日本的老年护理以居家护理服务为主。为了给轻度需要护理的人员及老年人提供服务,2006 年日本创建了护理预防体系,增加预防给付。还针对不同需要新设了夜间应对型上门护理、痴呆症应对型日托护理、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等社区服务。
美国通过探索老年护理专责护士模式、老年综合征处理模式、老年人急性照顾模式、老年人全面出院计划等以改善住院老年人的护理质量。严密的老年护理管理网络使老年人得到了便利的护理服务。
4.2.4 利用社会力量、专业团队作用
在发达国家,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大部分由社会团体承担,并培养了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照护人员队伍,提高了照护质量。我国应在卫校等中专或者大专学院设立老年人照护专业,为即将到来的严峻养老形式培养人才。同时社会力量的进入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良好的市场竞争,推动社会力量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