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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C2C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规制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26 共114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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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淘宝网格式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第2部分】C2C模式交易平台格式合同法律完善绪论
【第3部分】C2C模式网络交易格式合同概述
【第4部分】C2C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第5部分】 加强C2C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规制的建议
【第6部分】淘宝交易平台格式合同制度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4章加强C2C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规制的建议
  
  4.1立法规制的建议

  结合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在淘'^^^网等C2C网络交易模式中,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其在实践中对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与保护不到位,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难以完全实现。在此情况下,针对淘::^网等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及相关内容进行立法调整与完善。注重:

  4.1.1加强C2C网络交易合同程序旳规制

  1、规范格式合同订立前的身份认证与内容审核

  (1)我国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中,淘宝网为代表的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大多缺乏对格式合同订立前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认证与相关内容的审查,这也就给合同订立与履行带来了潜在威胁。在美国的C2C网络交易合同中,通过官方、行业协会以及民间合同当事人等多种不同的机构对合同订立前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这样就能够确保当事人中,消费者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而卖家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建立一个官方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认证机构,能够覆盖我国国内淘^^£网与其他电子商务网站资源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不同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当事人身份认证工作,更具备确保当事人身份符合合同订立要求的能力。可以由官方认证机构确定一个电子证书,对包括消费者、卖家等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交易种类、支付能力等,进而将其作为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附带证明,以提高格式合同主体身份合法的基础证明,并为相关的纠纷解决创造基础。还需要确保C2C网络交易的双方主体都能够认真审核电子证书,并且将其作为是否具备主观善意以及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条件之一。电子证书也应该定期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核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2)对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内容的审查,是订立前必须进行的工作。而目前淘i网服务协议等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却明显忽视这个问题,并导致经营者公式不足和消费者知情权无法维护的问题。借鉴n本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定,经营者在幵始交易访问前,必须对消费者明确表示包括经营者身份、服务种类的真实信息与相关证明,消费者购买商品及服务时,经营者也必须向消费者交付相关书面文件,确保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能够在文件中突出表达,完成经营者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我国也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在合同法中增强对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内容审核的相关规定,明确网络卖家必须履行公示卖家信息、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消费者审核合同的权利也许有得到维护,应该要求网络卖家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书面文件,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得到维护,并为消费者维权创造良好基础。为从网络交易的源头控制不正当交易或不公平交易,行政机关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的履行相关职权,对卖家格式条款的订立、修改等开展登记备案的管理制度,并为C2C网络交易的格式条款范本提供指引。此外,应该建立对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审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在发现卖家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原则的相关行为时,及时的行使权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2、订立格式合同时应该具备明确的用户同意合同的标准

  目前淘宝网服务协议等C2C网络交易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前,并没有明确用户标准,也没有对用户的意思表达进行确认,消费者不能够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行使相关权利,这就给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在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注意方式与同意形式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包括:消费者如果主动了解合同条款或者在有审核格式条款机会时阅读格式条款,达到自动表达同意合同条款或合同、有目的性的行为或合理声明足以代表消费者同意合同条款或合同意思的情况下,视消费者明示同意格式合同条款。这个规定中强调,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网络交易的格式合同,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个规定,明确消费者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同意标准,并确保格式合同能够真实反映消费者意思,确保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得到维护,进而降低C2C网络交扬的风险。

  4.1.2规范格式合同的内容

  1、规范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格式条款内容

  对于C2C网络交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内容,都是关系到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应该确保格式条款的提供时具备清晰且明确、准确的形式,条款的审阅时间合理,并且条款的内容能够清晰表达并传递给消费者,由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合同要义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参与网络交易。可以釆取较为醒目的字体颜色等,提升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的明确度。并确保商家公布的合同信息真实、语言明确,消费者可以在商家的网店购物过程中,从网页上充分了解关于产品、支付、物流、售后等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详细信息,进而避免消费者不能够在交易前充分了解网络交易合同内容的问题。应该限制合同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设置不公平条款的情形,注重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与解释规制加以说明和完善,确保消费者与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出现理解差异而产生纠纷时,具备明确的法律指引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2、推进格式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发展

  针对淘虫网等C2C网络交易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中存在不规范的内容,与法律要求不吻合,并导致合同无法成为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重要依据的问题,应该注重推进C2C网络交易合同的标准化发展,提升格式条款的标准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好的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指导,对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进行调整。一方面,依据我国合同法对一方当事人拟定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本身偏于在交易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的当事人,在网络交易中,卖家成为格式合同的主要订立者,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关注格式合同中权利不平等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出台一个专门针对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标准合同法规定,在其中明确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等一般性问题的判定标准与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在C2C网络交易的格式合同规范标准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重均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淘虫网服务协议中,应该进一步对卖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确保卖家能够守法经营。对于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明确消费者在遭遇卖家侵权的问题时,卖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重要条款内容。

  3、加强对格式条款中争议条款解释规则的调整

  对于淘i网格式合同中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应该明确解释规则,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由此产Zj?:的纠纷。从淘i网的格式合同条款来看,在淘'」《网预先设计,没有要约、承诺的过程,消费者本身就处于一个地位不平等且弱势的合同地位中,依据我国《合同法》对争议条款解释的规定,应该更多的向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倾斜,来均衡淘'k网网络交场格式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从格式合同的合同性质来看,《合同法》在第41条内容中规定了格式条款三个特殊的解释原则,分别是:(1)应该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格式条款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条款,应该尽可能的以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作为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的原则。也就是说,网络交易格式合同针对不特定人设定的格式条款,应该依据大多数用户的理解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不应该以格式条款的订立者的解释为主,对于晦巡难懂的术语的解释,也不能够以订立者为准,而是应该依据术语的平常或通俗的解释进行。(2)如果某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该做出对订立者不利而对接受者有利的解释。在网络交易中,淘i网、经营者是网络交场合同最主要的订立者,而消费者则是被动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需要选择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有利的解释。(3)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是条款不一致时,应该遵循非格式条款规定。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协商订立的,如果该条款与格式合同存在矛盾,则因为该条款更能够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愿,就应该优先选择适用非格式条款^.

  在此基础上,对于淘i网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争议条款,应该做出如下解释规定:(1)以格式条款的书面内容为基础,对条款进行客观解释,不考虑缔约的单个因素与具体因素,在解释条款时,要让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应该在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解释中,客观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并均衡权利与义务;(2)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解释,不应该拘泥于少数特定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而是必须以多数缔约者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网络服务格式合同条款的作用,促进其对网络交扬行为的规范;(3)如果某个条款含义不明确,应该采取最狭义的解释来明确条款内容。对于格式条款存在缺陷或漏洞的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可以依据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而不依据类推或扩大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4)只要经营者在协商之时的表态与其指定的格式条款里的相关内容有冲突,那么就遁刚经营者协商时的表态。网络交扬格式合同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网络交流平台上讨论的合同相关事项就可看做是书面的个别约定条款。

  4.1.3进一步保障购买者合法权益

  1、国外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介绍

  (1)R本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消费者交易指南》、《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等为起点。其后逐步通过消费者合同法案,对消费者与网络卖家的合同进行规章制度的详细界定,并且保障消费者在因为网站或卖家行为对消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取消合同的权力,这就能够降低网络消费中网站与卖家等地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的侵犯可能。在日本2001年施行的《特定商业交易法》中,对网站及卖家的信息披露义务、告知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进一步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撤销的条件、程序及瑕施担保等问题,这就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更公开和透明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消费,降低其权益受损害的可能。其后,R本又通过了《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其中对电子商务中因消费者操作事务引发的纠纷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配套的救济政策。这使得Fi本的网络交易在更全面的信息环境下,降低了消费者因知情权受侵犯可能产生的错误购买行为,对消费者综合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2)欧盟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规定,其中对网络交易中,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性保障,包括:网站及卖家的预先告知条款、书面确认条款、合同履行期限、撤回权、反强制推销等条款。在这个规定中,要求除一次性远程通信供给的产品及服务外,网站或卖家必须提供发票,或者必须以书面形式确保消费者具备行驶撤回权、投诉权等实施需要的全部信息。在2000年欧盟通过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强调电子商务服务中间商的责任,并且在《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

  中,确立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如果没有机会真正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则该合同作为不公平条款处理。欧盟在远距离合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中,着力加强对网络消费中消费者隐私权与撤回权的保障,也对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极大的作用。

  2、对我国网络交扬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立法建议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必须明确网络交易业务的购买者具备知情权,是知情权的主体。一方面,网络交易中,应该在网络交易业务介绍上,明确业务内容、标准、价格,并确保消费者能够从业务介绍中准确的了解到网络交易销售的产品及服务的最主要情况,满足消费者网络交扬业务知情权要求。另一方面,网络交易业务的消费过程中,产品及服务提供者,应该对消费者明确说明产品的质量、服务的内容及对应费用等,明确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及收费标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以及相关收费知情,进而降低网络交易业务的欺诈以及隐性消费问题。网络交易业务涉及到很多不同的产品及服务,消法很难对买一项网络交易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明确界定,这就需要设定网络交易业务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以自主选择权,维护消费者的网络交扬业务购买和消费中自由选择产品及服务的权利,降低强制消费问题。另一方面,允许消费者对网络交易业务的产品及服务等享有自由选择知情权的权利,网络交易网站及服务提供者应该对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产品及服务情况进行及时的解答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维护".

  此外,结合当前实际,明确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形式及程度,根据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事实,划分权责,加强立法对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对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置,以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和警示性作用。针对目前国内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下隐私权侵犯的复杂情形,应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参照国外对网络交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对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并且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合理解决我国消费者遭遇国外网络交吴平台上消费者隐私侵犯的事件,并合理保护国外消费者在我国国内网络交易平台的隐私权等,尊重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要求。

  (2)确定连带责任

  在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应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在三方法律关系基础上,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确定连带责任:首先,明确网络交场行为各主体的法律关系,注重对各主体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理顺,禁止网络交易欺诈、保护交场安全、消费者信息,以及产品及服务质量等。其次,构建全面有效的信息评估机制,对卖家、厂商等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披露,形成信用基础上的网络交品市场,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网络交品的透明性。再次,加强网络交易交易资料的强制提供制度,对网络交易中包括商家、产品及服务等在内的全部信息进行强制要求提供,尤其是对交易合同及发票等进行强制性约束,避免在出现网络交易行为中消费者权益损害时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形。最后,制定网络交易行为的司法及行政管辖特别规定,确定消费者所在地为行政及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地,进而为网络交易消费者的维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此外,需要明确网络交易问题法律规制中,需要有效的进行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网络交易现象的处理中,同样需要对违约和侵权责任进行竞合处理。简单而言,应该完善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处理,需要明确责任竞合的认定。

  这需要对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认定,包括:民事主体同一部分行为的认定应该一致、符合当事人法定和约定义务、符合违约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当事人拥有双重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明确违约和侵权责任的表现形态,对常见情形及一般情形等进行法律界定,进而为责任竞合奠定基础。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于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一方面,发挥惩罚性赔偿的补偿作用,以弥补被侵权人的间接损失,或守约方的精神损失;另一方面,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惩罚具有主观故意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提高违约方的守约义务和不法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通过这一措施,在处理责任竞合时,允许受害人选择一项请求权,当该请求权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合法权益时,借助惩罚性赔偿弥补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平衡当事人利益,促成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不加重对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确立无因退货冷静期

  在西方国家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都非常注重以冷静期,保障消费者的撤销权和自由选择权等。当前我国对冷静期的规定,并没有对冷静期做出具体的界定,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对消费者承诺的七天或一个月的无因退换货,本身是信用等级较好的网站和卖家的承诺,那些真正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卖家往往并不能做到这一承诺。在此情况下,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的无因退货冷静期,应该规定,以消费者支付后、收到商品前的全部阶段作为无因退换货的基础期限,延长退换货期限到消费者确实接到货物后的一个星期,特殊产品应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延长到半个月到一个月不等的时间。同时,应该在电子商务从业管理中,提升网络交易网络对无因退货冷静期的履行能力,严格规范网络交易网站及卖家履行冷静期制度,为消费者的撤销权、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场权等的保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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