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市场准入并保障购买者的知情权
在目前国内网络交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准入要求极低的情况下,很难对网络交易市场竞争进行有效规制。这需要在治理网络交易市场行为时,注重完善和适度提升网购市场的准入原则,法律上应该对淘空网及卖家的资质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建立对淘宝网和网络交易卖家的常态化监督机制,无论是淘宝网,还是普通网站上营利性卖家还是非营利性卖家,都应对其主体资格加以明确限定,尤其是盈利性卖家,应将其性质界定为营利性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主的组织网络交扬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对卖家的资本作出最低限制,以提高网络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滥。
组建网络交易行业协会,设定淘宝网的经营规范与行业道德标准等,以此约束行业的市场竞争行为,降低淘宝网不当竞争等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淘宝网发起人诚信建设发展必须加强网络交易协会对网络交易发起人诚信建设的约束规范性,这样才能够促进商城发起人在统一的原则约束下进行发起人诚信建设。网络交易协会应该根据网络交易行业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交易系统内不同类型产品销售的特殊性,建立针对不同产品销售的差异化诚信建设标准。
对发起人工商注册的真实信息进行公示,并且要求发起人为消费者提供实体店消费发票及实体店一致的售后服务,将其作为网络交易业务发起人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以消费者利益为基础,完善对网络交易发起人诚信建设的约束。
此外,在目前网络交易业务中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护的情况下,与网络交易业务缺乏保险政策存在密切关系。如果利用保险政策,要求淘宝网提交保证金,在每一个网络交易业务中附加业务保险费用,则能够很好的及时弥补网络交易业务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进而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在网络交易业务的法律规制中,强制要求淘尘网提交诚信保证金,要求网络交易发起人为购买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保险,进而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能力。
4.2行政规制与自律监管的建议
针对淘宝网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本身存在的内容缺陷与效力瑕疵,应该在立法规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及其行政规制与行业自律监管,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多方力量约束网络交易行为,为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不当条款的修1H以及网络交易行为的秩序化运行创造更好条件,也为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的不足进行适度的弥补。
4.2.1加强行政规制的建议
美国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着力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一,以1997年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为起点,其后逐步通过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费、个人数据隐私与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侧重对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进行规范,消除电子交易的障碍并完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基本的权益保护机制。其后,美国通过《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对电子商务交易程序进行规范界定,并由此强化了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程序性救济的保障能力。第二,美国要求电子商务网站登记注册时,提供完整全面的真实信息,并对网站进行信用评级的监管。对于网络交易支付后消费者没有如实接到商品的情况,由每个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与联邦调查局共同设置网络欺诈投诉中心,对其进行专门处理,并由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裁定,对于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网站,将处以上亿美元的高额罚款12.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行政规范的分工来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格式条款,并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为主,这样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并不能真正客观的对本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给与平等保护,而更多的是维护本部门的企业利益。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侧重对垄断企业或行业的书面格式合同进行相应监管,对网络点击合同方面制定规范和监管很少。作为如今传统消费模式向网络风行的趋势,国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管理中,应该加强行政规制,注重发挥行政机关作用。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站交易平台及网络商家制定格式条款的程序和内容的审查和规范,清除其中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我国应该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的主导地位,或者设立特别的行政机构(公平交易局),专门管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和处理有关格式合同方面的纠纷。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4.2.2加强自律监管的建议
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网络卖家、网络交易平台的合同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发挥行业约束力量,确保网络交易平台更多的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关注网络卖家的诚信建设,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格式合同下交易平台及网络卖家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发生概率,这对于我国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缺陷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达成一致,才能够避免行业内部出现利用消费者隐私牟利的不当行为,进而净化行业环境,更好的维护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我国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加强电子商务协会的建设,在目前的电子商务协会基础上,建立明确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对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界定。要求行业内企业能够恪守行业规范,避免网络平台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等。建立电子商务协会内部的信息互动机制,对网络平台及其商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侵害的情形进行及时的信息公布,并对外发布信息。有效的提醒电子商务企业,更多的关注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理利用企业的技术手段等,促进电子商务企业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建立行业审核与惩罚机制。应该由行业协会出面,对各电子商务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及策略等进行设和,并且构建全行业的统一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为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保护创造条件。并且,由行业协会出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明显漏洞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一定的惩罚和警示机制,不断的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能力等。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及淘尘网等行业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卖家的诚信建设,为格式条款订立能够在真实的卖家信息基础上进行创造条件。
这就需要以电子商务协会为基础,对电子商务中的卖家行为进行规范,将诚信作为电子商务卖家的行业规范和原则。并且注重以诚信作为电子商务卖家进行行业协会主导的监督与约束,注重以诚信对电子商务卖家的准入与退出进行完善,提升卖家对诚信建设的关注,才能够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卖家诚信建设发展。而淘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则需要构建更加合理严谨的卖家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化单一的网络单一评价模式为多项评价模式。构建包括消费者评价、网站考核、站内同行对比以及实体店考核等在内的评分系统,引导商城卖家更多的关注产品及服务本身,通过对卖家产品及服务的严格考核系统,将卖家诚信建设具体量化,进而为卖家诚信建设的有序进行奠定基础。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注重合理的提升卖家诚信的披露机制,并将其作为商场卖家等级划分和营销推广的主要依据,更好的提升网络交易平台诚信评价改善对商场卖家诚信的长期效益改进的作用。在此情况下,网络平台与买家对卖家的信息才会更加了解,格式合同的订立也就能够适度的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订立前相对人对意思表达不理解或者没有对注意事项形成充分认识的缺陷。
4.3司法规制的建议
针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确认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提升对格式合同效力的统一确定标准,避免格式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与司法救济缺陷。
4.3.1明确违反强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
强行法就是不依赖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这个法律仅适用于依据法定事实发生的,其内容不以当事人意志而改变的行为。在格式条款中,如果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当事人无论意思表达是否一致和真实,都作为无效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釆取强行法判定合同无效,网络交易中相当一部分格式条款就会存在效力瑕疵。在此情况下,应该明确划分强行法的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明确对违反强行法的效力规定的合同做无效判定".在淘宝网的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进行交流,这个过程中,因为主客观原因产生的电子语言表述错误,必然影响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格式条款制定者会以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对话进行抗辩,这就导致一些严重侵权相对人权益的条款在对消费者产生侵权时,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强行法比较适合于对这类情形的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违反强行法而判定格式条款无效时,必须釆取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消费者之所以同意网络交易服务合同,其最主要的就是希望经营者能够履行其承诺,在判定合同条款无效时,消费者可能遭受合同终止导致的其他损失,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4.3.2明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无效
淘宝网在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等网络交易的格式合同中,都有一些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作为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是否有效的判定会影响司法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淘宝网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定,用户不得在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活动,也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以及淘宝公司认为不适合在淘宝网进行销售的物品。这个格式条款存在一个显着的效力判定的争议,对于淘宝公司认为的不适合在淘宝网进行销售的物品,这个具体的条款在网络卖家、消费者以及淘宝网之间可能存在争议,这就需要结合上文分析的争议条款解释原则对其进行解释和司法判定。在此基础上,对于这个条款是否合法,是不是能够作为淘宝网限制网络卖家与消费者活动的合法依据,或者消费者及网络卖家在遭遇该条文引发的侵权案件时,能否对其进行抗辩而判定该条款无效,就成为司法审判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认为,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任何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和基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条款,本身违反法律与合同原则,应该视为无效。但是,将其运用在判定淘宝网网络交易服务中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需要谨慎不以扩大使用范围。这是因为,如果判定格式条款内容违反公序良俗,那么条款当然应该视为无效。在虚拟网络交易中,一些特殊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易,其交易模式与交易内容的特殊性,使得某些限制责任和免责条款成为约束行业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而这些条款可能与某些消费者利益存在矛盾,但是不应该判定其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也应该依据其他情形对其进行解释和判定。在淘宝网的这个格式条款中,如果涉案的消费者与网络卖家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国家限制或禁止进行,或者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其他权益的,则该条款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与网络卖家并没有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交易活动,也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并且其交易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就在案件判定中,该条款无效。
4.3.3明确违反诚信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诚信原则是格式条款效力衡量的一个重要基础,违反该原则的格式条款应该判定无效。例如,在淘宝网的服务协议中,淘宝网自己制定的一些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在司法审判中,应该判定这些交易规则的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在《淘宝网服务协议》与《商品发布管理规则》中,淘宝网有权利对违反淘宝网网上交易平台允许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终止或查封。这个条款本身是淘宝网为约束网络交易行为,确保网络交易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而设定的,其出发点是符合善良目标的。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形,淘宝网并没有准确的判定交易活动违反该原则的情况下而对交易进行终止,或者是对于某些实际上违反该原则的交易没有采取措施。则本文认为,对于前者,淘宝网的错误适用应该视为无效,并且司法审判中应该要求淘尘网及时恢复交易并对买卖双方做出相应赔偿。而对于后者,则是淘尘网审查义务没有严格履行的情形,淘宝网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应该明确妨碍达成合同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加以限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期待性利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但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在格式条款不当并且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产生的限制作用,达到制约合同目的并促使其无法实现的程度,才能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