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C2C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3.1格式合同在格式条款上的问题
在实际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通常存在于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这样就会引起了,失衡的合同利益,网上预先制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会凭借优势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法律选择条款、法院管辖条款、仲裁条款等,合同的相对方消费者只有一条选择就是接受,否则就是退出交易,这样就是订立合同或不接受合同条款。并不存在商量的可能,用户选择合同相对人并没有所谓的自由而言,这样契约自由原则却异化了。
3.3.1免责条款的问题
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一个特别条款就是免责条款,通过合同直接规定来进行对责任的限制或免除,也可以来间接实现就是指借助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救济手段等途径,霸王条款充斥在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之中,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最终目的,她们几乎不会照顾他方利益就是消费者,风险不合理的分配,完全忽视用户利益,一些网络公司不会给与用户任何权利,免责条款(对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这种网上格式合同中)在默认的情况下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学者意见诸多,臂如,在消费者明知而不反对不异议的情况下,就默认为了放弃提异权,与之不同的是,较为有利的经济地位或垄断经营的地位被一方利用就会制定了利己不利他的条款,出于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就只好同意,所以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就有了免责条款,这要有严肃的规定,我们同意二种意见,对格式合同做出的特殊的规定就存在于了大部分国家其本国的合同法中,限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过度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或者不适当地限制甚至免除自己的义务,电子合同中的条款都符合法律,对于提供免费服务是否能免责的问题看法不一,如果网络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出现了一些瑕赃那么就不需要担责,反之若是有故意的行为有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的话那么网络公司就要去担起责任了。
3.3.2修改权、终止权与解释权的问题
在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中,平台服务商和网络商家保留合同的修改权和终止权,如《淘i网服务协议中》规定,"淘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i网服务。您继续使用淘i网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又如"淘i有权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不经事先通知的中止、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淘i网服务,暂时冻结或永久冻结(注销)您的账户,且无须为此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就是不需要经由消费者意见,单方面随时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淘宝网拥有的,通知就生效,消费者除非解除合同,不然就不能不同意变更了。而在新浪网邮箱缩水案中,法官的审判就认为这是有效的行为,作为相对方当事人消费者利益的失衡是这样明显造成的后果,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或者终止中断服务而严重影响相对方利益的行为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造成的话,相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准备期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是必须由他们赋予的。
此外,对合同的解释权是商家自己保留的,如"我们保留对本条款、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官方网站的最终解释权".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于格式合同解释问题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相对于传统的格式合同来讲,不违反法定要件,经成立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在合同中预设免除其变更或终止合同责任的条款,不然就无效,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同样适用。
3.3.3格式条款的表达问题
用户漠视其所享有的审阅合同内容的权利原因在过于冗长的合同条款,这样用户不会仔细阅读,这样一来就会引发商家合同条款的繁琐与冗长,就将不合理的内容却用细小文字书写,或者适用艰淫难懂的词语来含糊其辞,使消费者难以理解,抑或故意将本可在合同主页规定的合同条款,链接到其他网页而不作说明,乃至故意设置不方便的链接。这样就使得消费者不知晓条款的存在或者无法理解不想去阅读,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说明在下列情况下制定的格式条款不会产生效力,包括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2格式合同订立程序的问题
3.2.1格式合同的订立问题
C2C网络交扬合同以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为主,对商家从事上述活动前,先拟定对自身有利的格式条款内容,并且运用技术手段缩小用户选择权到同意与不同意。在此情况下,C2C网络交易合同订立中,消费者只有对格式合同选择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而没有对合同条款修订等权利。在《淘宝服务协议》中,用户注册时,就会以超链接的方式直接连接在用户页面下方,并设置为用户接受协议内容的默认格局,在此情况下,用户如果想成为淘宝网用户并从事相关活动,就只能同意该协议内容。而淘宝网的服务协议,就是C2C交易中,网络买家与网络卖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协议,而这个协议显着的格式条款特征,使得格式合同的订立问题成为影响买卖双方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
目前淘尖网C2C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只能釆取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快捷,但是一些电子错误也可能给合同的订立带来问题,导致用户在接到合同时,不能够及时的行使对合同承诺的撤回权或撤销权。此外,一些格式合同在电子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文本损坏或者无法正常显示等问题,用户对合同内容的理解等由此出现与合同订立者之间形成差异,这就会影响合同内容对双方意思的表达程度,可能给网络交易带来潜在纠纷威胁。
3.2.2格式合同的履行问题
C2C网络交易的格式条款的履行规定中,缺乏对交易过程中因为虚拟交易存在的交场风险及由此产生的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的规范,这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潜在威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有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淘宝网的C2C网络交场格式合同作为合同法承认的电子版合同形式,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就具备并且应该承担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但是,在淘:士丨网服务协议中,由于整个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异地性等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能面对面的进行合同内容的交流,而只能在网络环境下,模拟面对面交易方式,消费者通过点击和浏览与商家服务器交易。
在这个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并不完全知道消费者的年龄、精神状况,对消费者是否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断。而消费者也无法从商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印鉴中鉴别真伪并判断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授权,这就导致淘宝网的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格式合同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订立,则双方对于各自的义务的履行都可能存在不足但是并没有影响合同订立,对合同订立后,相关责任的履行也并不能够得到对方的全面了解,即使不履行责任也往往不会被交易完成前的对方当事人所发掘,这就导致在C2C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履行中,存在显着的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可能由此引发一些对C2C网络交易有极大危害的新问题。
3.3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问题
虽然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的运行机制不同,但是交易活动的本质与目的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消费者通过支付购买产品及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界定。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具备如下权益:(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由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维护尊严权;(7)监督批评权;(8)依法结社权;(9求教获知权。其中,前五项是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个人利益影响最显着的权益,也是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推进网络团购市场和谐发展,确保网络团购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重要基础。在C2C网络交易发展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一方面,C2C网络交易中形成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就导致网站、商家、消费者等在C2C网络交易中各自为自身的利益考虑,可能出现网站和商家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基础的牟利手段。
但是目前并没有对C2C网络交易的针对性法律规制,以实体购买行为的法律约束为基础,对C2C网络交扬中的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当的,这就使得C2C网络交易中的不当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律惩罚,淘ik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及卖家就可能更多的利用不当行为获利,而导致C2C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损害逐步增多。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C2C网络交易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逐步增多的情况下,消费者更多的权益在C2C网络交易下难以得到保护。例如,C2C网络交场的先支付、后消费的交易模式,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消费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并且一些淘i网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退款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实际上只是表面的退款到网站账户,并不是直接退款给消费者个人账户,这就导致消费者正常的退换货权益受到损害具体而言,C2C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包括:
3.3.1C2C网络交易欺诈多
在C2C网络交易发展中,C2C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包括卖家为淘空网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故意扩大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性C2C网络交易行为引导,形成欺诈为基础的C2C网络交易行为。在很多淘宝卖家的宣传信息中,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与实际并不完全相符,或者存在隐形消费及其他附加费用,使得消费者购买C2C网络交易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被商家及淘宝网欺骗的基础上,这就很难维护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权益。同时,在这一行为中,存在卖家欺诈,包括虚假宣传、承诺服务不到位、虚假承诺、与厂商勾结损害C2C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包括商家其宅行为,包括假冒伪劣产品、不足额产品等的销售等,这些行为都是建立在欺诈行为基础上的销售,并且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难以取证,对于那些服务型的即时消费尤其困难,因此在C2C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权益难以保障,在消费者网络权益受到较大损害之时,也存在较为显着的维权困难问题。
3.3.2商品质量问题多
C2C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淘i网并不会严格审查商家提供的低价产品,而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识则主要来源于淘'宝网上对产品质量及效果等的介绍,产品平面展示等,消费者的消费决定也是在上述认识下做出的。但是在实际营销屮,不少C2C网络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平面展示较少,虽然淘虫网基本能够对C2C网络交晃的产品进行多维度的拍照和发布,但是介绍图整体缺乏立体感,真实性较差,对于消费者的帮助不大,并且部分淘i网的C2C网络交易产品实际质量与产品的网站介绍等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很多淘i卖家对于护肤品的效果描述用于过于肯定,并且相对夸张,缺乏对部分不适合使用人群的明确介绍,这就导致网络交易中容易产生产品缺陷隐瞒等不合理的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部分消费者通过淘i网络交易买产品后产生心里不平衡,认为产品的质量与描述的内容不一致,从而对淘宝网产生负面印象和评价,影响淘i网的长期健康发展。
3.3.3售后服务不完善
在我国C2C网络交易业务发展中,C2C网络交易业务实质上集中在C2C网络交易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提供两个环节,对于销售完成和服务完成后的售后服务并不完善。在商品C2C网络交易业务中,淘'主网可能通过大量的采购某种商品,以网站名义发起C2C网络交易活动,但是网站并不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这就使得商品C2C网络交易售后服务缺位。在服务C2C网络交易中,生活服务的C2C网络交易消费品在消费者的服务感知过程中完成,服务提供者一般认为C2C网络交易业务的价格较低,低价格对应相对较低的服务或者对应不完善的服务是一种必然,而不会为服务提供后的C2C网络交易业务提供售后服务,这就很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3.4管辖权难以确定
C2C网络交易业务存在诸多问题,但是C2C网络交易业务中那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调查和管辖是很难确定的。一方面,C2C网络交易业务中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很多不同行业领域,不同产品及服务所属行业的差异使得对应的管辖权归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这就使得C2C网络交易业务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两个显着问题。另一方面,C2C网络交易业务涉及淘i网、商业企业以及消费者三方主体,不同主体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其行为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体系进行约束和保护,这就形成多种法律在C2C网络交易业务管辖中的冲突,不利于C2C网络交易业务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