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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票罪论文范文9篇(9)

来源:学术堂 作者:范老师
发布于:2017-07-01 共51993字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涉及税收的法律普遍位阶较低。作为”法律“的文件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其他的都是”行政法规“及以下位阶。虽然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专门调节此税种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刑法中关于涉税类犯罪的规定也过于概括,而且有关的司法解释比较混乱,缺乏系统性,这些问题给实践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增值税立法文件法规性也难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并且会给犯罪主体留下国家对于增值税不重视的印象,对于此类犯罪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税收征管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税收征收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征税成本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落后的征税水平背后隐藏着的是臃肿的机构和混乱的制度,让犯罪主体有漏洞可钻。
  
  1. 税务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办事效率低、工作态度差等问题,对于所从事的事业缺乏积极性。这致使一部分人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从而在验收发票时不够认真,导致工作疏忽。某些税务人员甚至与犯罪主体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主体提供方便并从中牟利。
  
  2.税务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大部分机关、单位仍然是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所谓”一把手“制度。
  
  这要求领导者要有较高的自省自察能力,否则难免”一言堂“的作风。尤其是税务机关,从古至今都是”油水衙门“,对于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更是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然而,当前监督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行政负责模式导致内部监督力度不足,外部监督又无法渗透进去,仅仅依靠”领导的自制力“进行监督,力道显得相当羸弱。一旦腐败发生,那么对于发现各种工作纰漏的明察能力必然降低,犯罪主体也就趁虚而入。
  
  (三)国民税收法律意识淡薄

      税收关系千家万户,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深入了解税收及税法的相关知识。然而,当前我国国民在税收法律意识方面还相对不足,对于涉税犯罪识别能力欠缺,这也给犯罪主体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涉税犯罪高发的现状。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法定犯“,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与微观主体的利益不直接相干,因此也有一部分人对此类犯罪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更有甚者因一己私利而不惜风险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包庇,这都增加了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破案的难度。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凸显新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影响面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影响面广。以广西为例,2012 年开展的税务稽查行动中,共检查纳税用户 6061 户,发现有问题的3083 户,追缴税款总额 11.03 亿元,其中与发票犯罪有关的占据 70%以上,而且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广西国税部门曝光的 2012 年七起涉税犯罪典型案件中,有五起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金额巨大,而且涉及的行业、领域也相当广泛。因为增值税是以商品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以从理论上讲,任何有增值税产生的环节,都可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发生。不同的犯罪主体会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知识、技能等选择自己相对熟悉、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业、领域、环节来实施犯罪。实践中,从一般的服装生产批发到电子电器商品的制造销售,从水产加工销售到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等,不一而足。
  
  (二)犯罪手段智能型特征突出与一般自然犯相比,作为法定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相对较高。此外,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税务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因此犯罪主体往往具备税收、财会等专业知识。犯罪主体利用自己的知识、专长设计谋划犯罪,并通过伪造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相关业务单证等行为掩盖犯罪事实,试图披上合法的外衣,对抗税务部门、侦查机关的调查与侦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广西A公司在没有与山东B公司发生货物购进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相关的业务凭证和银行票据等,取得篡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31.96 万元;并虚构相应的运输业务,取得广东C运输公司、D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两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2.52 万元。[2]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所呈现的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特点。犯罪主体虚构业务,伪造会计单据、凭证和账簿,达到了虚开发票的犯罪目的。事实上,有些犯罪主体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常常出人意料。”从无资金往来、假票虚开的初级形式,到有资金往来、真假票虚开并用的中级形式,再到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的高级形式,最后到资金往来、货物流动全部体外循环的更高级形式,接下来的变化没人能够预料。“[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变化百出、复杂多样,使得案情更加复杂,查处难度更大。这些犯罪特点给侦查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一些犯罪主体利用经济管理中的漏洞,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借用、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骗取商贸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从事犯罪活动。有些犯罪主体甚至”雇佣“他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的登记注册,自己则作为幕后的黑手进行操纵。一旦感觉到可能出现问题,立刻逃匿,往往会给侦查工作造成僵局。过了一段时间,风声渐松之后,这些人又会借着另外的”画皮“进行新一轮的犯罪。”这些主体披着公司的合法外衣,打着促进就业的幌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专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勾当,牟取暴利。“[4]这些”专业“的”开票公司“对经济发展毫无贡献可言,只给市场秩序带来混乱,给国家税款造成大量流失。
  
  (四)犯罪手段专业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由多个犯罪主体共同实施,彼此之间相互合作,紧密配合,形成专业的犯罪网络。实践中,此种犯罪网络往往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假发票提供主体,专门负责提供票源;二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开票主体;三是中介主体,负责为上述两类主体牵线搭桥。[5]三类主体相互勾结,分工合作,屡屡犯罪得手。实践中,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三类主体之间往往并不了解,彼此只是因为利益走到了一起,也因利益保持着距离,侦查机关即使控制了其中一方,但难以横向突破,找到关于其他两方的犯罪证据。找不到相对完整的证据,就不能继续推进侦查工作,往往就会在这里陷入僵局。
  
  (五)犯罪手法隐蔽化

    电子商务、物流公司、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不仅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发展、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也给犯罪活动开辟了新的途径。犯罪主体往往租借办公室、宾馆等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互联网、移动电话、传真等作为联络工具,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依赖网络支付,通过物流公司便实现了犯罪的便捷化与低风险化,在电脑前敲敲键盘就快速”赚钱“.有的犯罪主体更为狡猾,在犯罪中往往”借鸡生蛋“,盗用、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一旦事发,闻风即逃。为了逃避税务检查和出于反侦查的需要,犯罪主体往往会在会计单证、凭据、账簿上做手脚,在银行票据上作假,制造有货物交易的假象。[6]犯罪主体在与侦查机关、税务部门的对抗中不断汲取”教训“,他们深知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因此往往采取速战速决、迅速转移”阵地“的方式来逃避侦查,而不再等待东窗事发之后再行转移。因而犯罪主体在一个地方实施完犯罪以后,会立刻转移至其他地区,再行注册新的空壳公司进行又一轮的犯罪。作案周期缩短、犯罪地不断转移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往往使得侦查成本极大增长,侦查难度翻倍,侦查工作难以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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