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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中名辩思想的历史地位

时间:2016-12-16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本文字数:5812字
  第四章 《韩非子》中名辩思想的历史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动,社会的混乱造成了名实悖谬、名不符实的现象。先秦的思想家们对这种现象感到十分的痛心和不满,纷纷依托自家的思想理念,着书立说,宣传自家观点并提供解决这种乱象的办法。这其中,孔子,墨家,荀子等学派或个人都有突出的贡献。韩非,作为春秋末期的着名的思想家,不仅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也批判地汲取了先秦诸子的名辩学思想,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带有浓厚法家思想的名辩学体系。他的这些思想都体现在其着作《韩非子》一书中。
  
  中国名辩学中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名实问题。而立言和辩说,正是围绕着名实问题展开的,所以名实问题是中国名辩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先秦的思想家,有唯物主义者也有唯心主义者,他们对名实问题有着不同的解答。
  
  在我国历史上,孔子被认为是最早提出了"正名"问题的思想家。当时社会"礼崩乐坏",封建等级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孔子有感于此种社会乱象,认为这种乱象完全是因为"名实相违"造成的,积极提倡遵循周礼,恢复原有的名分等级制度。当子路向其问政时,他直截了当的说:"必也正名乎"①。接着又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②。孔子的这段话,阐述了"正名"的重要性以及"正名"的社会作用。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③的"名符其实"的名分等级制度。从逻辑的视角看,他的"正名"要求的正是名实一致。即君,臣,父、子各自符合其"名"规定和要求。关于名实何为第一性的问题,孔子的态度也是很明确的,他认为名为第一性,实为第二性。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名实关系是不同的,一般认为都是先有事物,然后才有表示和称谓事物的名。孔子之所以秉持这个观点,是其认为当时周礼已经存在,后来人们背弃了周礼,导致社会混乱,名不符实,所以他将名看作是第一性的。
  
  孔子基于其"正名"思想,认为名与实的关系是名与实之间必须相符、相合,这是对其基本的要求。名实不可相分、相离,名实不符的外在表现是"名不正",保证名实相符的方法是"正名",以名为首,用名正实,以名定实;名文相符的标准是规范奴隶主贵族等级秩序的周礼。孔子的正名,"并不就是文法学家或辞典编纂者的任务,而是我所说的思想重建的任务。它的目的,首先是让名代表它所应代表的,然后重建社会的和政治的关系与制度,使它们的名表示它们所应表示的东西。"
  
  可见孔子的"正名"思想,是在恢复原有的真正的社会关系,使君臣制度符合它们的理想中的涵义。"这些涵义,无论现在已变得如何含糊不清,仍然可以通过适当的研究为名的真正‘明智的’用法予以重新发现和再次确立。"②这是孔子的名实观,也是其名辩思想的重要内容。
  
  荀子作为战国末年儒派的名辩学思想家,他的名辩学思想,"以孔子正名的名言理论为中心,综合了邓析、老子、墨翟、宋研、尹文、惠施、公孙龙,特别是墨辩学者的逻辑认识,在自己朴素唯物论的世界观和科学符验的思想方法的基础上,完成了新的正名论的逻辑科学体系"③。荀子继承了孔子的"正名"思想,但在名实关系上,荀子的观点却是"制名以指实".他认为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而作为指称和谓述的名则是第二性的,是用来反映客观事物的;应当以"实"正"名"而不能以"名"正"实"."制名以指实",还要反映出客观事物之间的差异,同类的事物,应该有相同的名,而不同类的事物,必须"分别制名以指实".荀子认为,名是人们用来代替客观事物的一种表述。在给事物制定"名"时,要做到"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使同实者莫不同名","做到同实之名相同,异实之名相异,名同实亦同,名异实亦异,名与实相称相应,才能使名发挥出"辨实"的作用,人们才可以借助这样的名去认识事物、交流思想"④。
  
  荀子在《正名》篇中,给出了名、辞、辩说的定义,"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名实,以喻动静之道也"《荀子·正名》。由此可知,荀子认为辞与辩说都是围绕名实问题展开的。在阐述了名实关系的基础上,他认为辞是用来联属不同的名,辞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判断。关于辩说,他重视逻辑推理,将"辩"和"说"分成两种形式,"辩式"是同时表达正面和反面的思想表达形式,而"说式",是确立"正名",以分辨孰是孰非的议论形式。在荀子的名辩学体系中,名、辞、辩说是一个密切联系,共同起作用的思维过程。
  
  荀子在名辩学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他不仅继承儒家的思想,对诸如墨家、名家的思想也进行批判性的吸收",荀子的名实观纠正孔子以名正实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观点,也批判了公孙龙诡辩学派名可离实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观点。他同墨子学派以实举名的观点却是完全一致,互相发明的。"①在与其他各家进行名辩之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论辩经验。荀子的名辩学思想,是站在儒家的立场上,对先秦名辩思想的综合和发展。
  
  墨子针对孔子提出来的"以名正实"的名实关系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和指责。他以孔子的"仁义"为例,认为若只求"仁义"之名,而不管是否具有"仁义"之实都"以名正实",则会混淆了"仁"与"不仁"之实。由此墨子认为,仅从名的意义上,孔子的"仁义"之说并不能分清"仁"和"不仁"的实,所以只是空有其名而无其实。按照墨子的观点,在名实关系中,"实"是第一性的,言论是无法分清名与实的,实际行动才是名实关系具体的反映。名称谓的对象是实,首先必须要有实的存在。先取其实,而后才能定其名。因此,墨子认为,"在判定或检验‘实’是什么的时候,不能‘以其名',而应’以其取‘,表现在名实观上就是先取其实,而后再定其名,就是’取实予名‘②。"取实予名"说的就是在给名定称谓前,要先对实进行分辨,分析,有了深刻的认识后才会有名的称谓。将名实进行对举,墨子之前没有人明确地提出过,墨子的这个创举,使得名实之辩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极大地促进了先秦名辩学的发展。墨子"开创了先秦名学思潮中名实对举的思想先河,推动了先秦名学向一般理论化方向的发展和飞跃,在先秦名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的思想,并将之发展为"名因情得"(《墨辩·大取》)和"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墨辩·经说下》)的主张。关于辞,后期墨家在《墨经》中把辞看作辩说的中心结构,"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墨辩·大取》)。而在《小取》篇中,墨家对辩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认为辩是为了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的。墨家的这段总结,实际上指出了思维活动的三大基本形式,即名实,辞意和说故。
  
  墨家的名辩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论辩系统也相当严整,是我国古代名辩学的光辉典范。墨家名辩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重视自然科学,他们将名辩学思想和对自然科学的认识融会贯通,形成了科学的名辩学体系。
  
  韩非的名辩思想,既有其对先秦诸子思想的继承性,也有他自己的创新。在名实何者为第一性问题上,他继承墨家、荀子的观点,认为实是第一性的,而名是依托于实,是第二性的。在创新方面,他把历史的逻辑观渗透到名实问题上,其法家思想对名辩思想的影响也非常明显,为了达到他的政治目的,实现其政治主张,韩非将名辩思想运用到他的政治实践中,他的名辩思想是为其法家思想服务的。韩非的论辩方法,并不适用于社会的每个阶层,它们只是封建君主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威和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虽然韩非也提出了臣下向君主陈言、进说的方法,但他为封建君主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统治术。以法息辩是君主统一人的思想、言论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都是出于其推行自己政治主张的目的以及巩固封建政治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韩非重言反辩的主张,在先秦思想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对"百家争鸣"局面的结束有较大的影响。
  
  韩非名辩思想与其法家思想是分不开的,《韩非子》一书中,对韩非名辩思想的体现,多表现在韩非的实际论战之中。因此,韩非的逻辑又可以称为实践的逻辑或历史的逻辑。这是其注重功用特点的体现。本文认为,韩非对中国名辩学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韩非子》中的形名思想成为先秦形名之学的高峰。韩非给形名下了定义,提出了"形名参同"和"参伍之验"的理论。
  
  形名参同是韩非形名学的重要内容。韩非认为"名实相待而称,形影相应而立"(《韩非子·功名》),名和实就像事物和它的影子一样相辅相成,两者是统一的,名是实的反映,实是名的内容。先秦诸子的形名思想都要求做到名实相符,孔子主张以名正实,墨家提出了以名举实,荀子提倡以名指实,归根结底都是"要求名与实彼此相符合"①。
  
  韩非坚持形在名先的原则,当发生名实不符的情况时,要通过考察事物本身来确定相应的名,或者对混淆的名进行修正,以达到"形名参同".
  
  韩非的形名理论还提倡使用"参伍之验",它的标准是:"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形必求其功".韩非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韩非子·显学》)这就是说,在对事物做出论断的时候,一定要先用事实验证,不然这样的行为就是不明智的;做出判断之前一定要确定事物是真是假,否则这样的判断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韩非的形名思想,对"循名责实"和"参验"的方法十分重视,这是判断"名"和"实"是否一致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刑名参同",使"名"、"实"一致。
  
  (二)《韩非子》中运用的连珠推论成为我国古代连珠体的滥觞。
  
  连珠体兴起于汉、魏时期,它既是一种文体,也是一种推理论式。韩非在《备内》、《解老》以及《储说》等篇中都有对连珠的运用,虽然韩非自始至终都没提到"连珠"一词,但其形式就是演连珠的形式。所以后人有《韩子·连珠论》一书,将韩非书中的连语,称作连珠。据此,连珠始于韩非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翻译《穆勒名学》时,把西方逻辑三段论直接译作联珠(即连珠)。"这种译法的准确性如何还可以商榷,但他明确地揭示了连珠的逻辑意义。"
  
  (三)《韩非子》中的"矛盾之说"对中国名辩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矛盾之说"包含了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但韩非并没将它们区分清楚。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详细而又全面地将矛盾律阐述清楚的西方逻辑学家。在《形而上学》这部着作中,亚里士多德认真研究了矛盾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表述矛盾律。他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②,"宣称相反事实的判断和另一个判断并不相反,那么一个肯定判断就不会与另一个肯定判断相反"③,"同样属性在同一关系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体"④。从上面的语句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矛盾律,亚里士多德附加了两个重要条件,就是在表述矛盾律时事物必须接受"同时"或"同一对象"的限定。
  
  对比"矛盾之说"和矛盾律,发现两者的异同,对正确理解和评价韩非的"矛盾之说"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共同性方面,韩非的"矛盾之说"明确提出"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这也正是亚里士多德矛盾律的核心,两者都道出了矛盾的精神实质。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的描述是:"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再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相对叙述也是不能如此。"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提到了"相反"和"相对",这即是韩非"矛盾之说"所谓的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他们都十分准确地指出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不同的是,对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是很明确的。这是"矛盾之说"的不足之处,亚里士多德那里用"相反"、"互相对反"来表达矛盾关系,用"相对"、"互相对立"来表达反对关系,这就将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清楚明白地区分开了。
  
  韩非对"相反"、"相对"等语词的界定不是十分清楚,以至于他对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的本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别。因此,韩非只能将"矛盾之说"概括为"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亚氏的矛盾律说的是,对于同一主项,它的谓项不能出现自相矛盾。而韩非"矛盾之说",针对的却是两个主项,这两个主项有两个互相矛盾的谓项。两个主项本来是毫不相干的,但和谓项结合后语句放在一起时,互相矛盾的属性就联系在了一起,矛盾就出现了。这是韩非"矛盾之说"的特点。
  
  综上,虽然韩非的"矛盾之说"还显得有些不足。但值得肯定的是,韩非的"矛盾之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根据本民族的文化特点总结出来的逻辑规律,这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古代关于逻辑规律和思维规律的理论。韩非矛盾学说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提出了两个反对关系的命题不能同真,而且丰富了中国名辩学的类推内容,体现了韩非矛盾学说的论证功能"①,它所体现的矛盾律思想,是韩非逻辑思想和哲学思想相互融合的结晶,这使"矛盾之说"成为他的名辩学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韩非的"矛盾之说"对后世名辩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肯定韩非对中国名辩学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名辩思想的不足。以名辩为法术服务,法术反过来却羁绊了其名辩学的发展,是韩非名辩思想的特点。韩非出身于贵族世家,集法家之大成。他一生以极大的精力关注社会变革。"观往者得失之变"②,探索当时国家积弊的原因,在他看来,法术是实现中央集权统治、治理国家的法宝。为此,他的名辩学思想,是根植在他的法家思想之上的。他站在君主和法术立场上,观察并研究当时的"乱世",名实悖谬,法理失衡,无用之辩盛行。所以韩非提出用"法、术、势"进行改革。这就导致韩非的名辩思想和政治紧紧绑在一块,使其名辩思想附属于法术。他把辩说同法术绝对对立起来,认为要实行法术,就必须止辩黜智。他接受了先秦名辩学的某些成果,又反过来反对辩说,反对名家辩者。这就使得他不可能自觉地把逻辑学当作一门科学去研究,不可能认真研究和学习前人总结出的优秀成果。用法术改造名辩学,是韩非名辩思想的一个特点,也是一个弱点。法家思想给他的名辩思想带来了极大的局限性。
  
  韩非的理想是以法家理论来改造、变革社会。他由"观往者得失之变"出发,以法术为核心,使社会实现新兴地主阶级中央集权的一统天下。于是,他把法术同名辩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名辩成为实现他的法术思想的工具。他运用 "矛盾之说"来分析、揭露与法术思想相悖的各种社会现象。这固然有利于其名辩思想的发展,但同时又使名辩受其局限,即法术需要成为名辩发展的羁绊,结果导致了对"辩"的否定。因此,有学者认为,韩非虽然在中国古代法律和政治思想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对先秦名学思想的发展,却起着阻碍作用。"
  
  韩非的名实观,以及他对连珠推论、二难推论和合情论证的使用,特别是他的"矛盾之说",是其对中国逻辑做出的积极贡献。但韩非逻辑的不足也是比较明显的,集中表现在他把法术的政治问题和逻辑的思维问题纠缠在一起,削弱了他对逻辑思维形式的探索。同时,他把法术和名辩对立起来,不恰当地抨击了名辩。他虽提出了矛盾律,但由于他站在法家立场,分不清矛盾的和对立的关系,混淆排中律和矛盾律的界限,竟把一些相容的概念如"贤治"和"势治"、"明察"与"德化"做为不相容的矛盾概念。这样,他就削弱了矛盾律的实际应用。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韩非名辩思想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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