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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基础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3118字

  第 2 章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基础理论
  
  2.1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的内涵

  2.1.1 市场监管

  首先从"市场监管"的字面分别界定"市场"和"监管"的概念和内涵。"市场"一词历史悠久,源于古代人们在固定的时间或地点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发展到现在,市场不仅包含传统的交易场所的意义,还增加了新的涵义,将所有交易行为都囊括进来,即所有产权发生转移和交换的关系都可以成为市场。"监管"包含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但单纯把监督与管理两个词简单叠加并不确切,"监管"是现代管理中的一个独立概念,有特定的涵义。而"市场监管"是指为弥补市场失灵,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市场监管主体即市场监管的实施者,是有权实施市场监管的机关、组织和团体等,主要为政府机关。行使市场监管职权的有关政府机关是国家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有工商局、审计局等综合性监管机关,又有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具体市场领域的专门监管机关,这些机关的监管权由国家直接立法授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对某一市场领域进行监管,如银监会、证监会等。

  市场监管的对象包括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即广义上的市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监管的对象也推陈出新,不断添加新成员。除了原有的传统领域的市场和市场行为以外,现在发展日新月异的虚拟交易、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手机购物等已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量之大、对人们生活影响之广,使其日益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对象。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一切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制定有关的法律规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紧密衔接的运行环节。

  2.1.2 市场监管制度

  所谓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通过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集合,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制度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正式的行为规范,是人大、被授权的政府部门通过立法等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国家公权力保证实施,约束人们的行为。二是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指人们社会实践中自觉形成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道德判断、伦理规范等。三是调节和保障各类正式和非正式行为规范顺利实施、发挥作用的实施机制。

  有学者指出:"监管,就是基于规则的管理,说白了就是依据大家共同制定共同接受的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就是一个公正独立的裁判员".那么监管正是通过规则或者说制度去干预和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对既有制度的监督和修正。

  市场监管制度也即市场监管主体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所遵循和依据的规则,既包括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国家出台的各类涉及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正式规范,也包括在市场监管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方式等非正式行为规范,以及一系列保障各项市场监管制度实施的机制。

  2.1.3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工商市场监管即工商部门依照国家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对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实施监督的管理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是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所遵循和依据的规则。根据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工商市场监管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事前监管,即在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前把好准入关,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和准入制度。其二是事中监管,即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包括市场巡查制度、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等。其三是事后监管,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开展执法办案制度和行政指导制度等。

  2.2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兴起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欧美国家行政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它以现代经济学和管理主义和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采用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竞争机制,提倡政府部门在人员招录、任用、待遇等方面更加灵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不断扩张,必然导致机构臃肿和效率低下,这是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弊端。新公共管理理论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它提出政府应成为以人为本的服务提供者,而不再是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政府行政应成为"服务"而不再是"管制".因此,政府部门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划清政府可以涉足的领域和界线,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错位".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代表人物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他们的着作《改革政府》中提出了"重塑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应起引导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要将"划桨者"的角色转变为"掌舵者"的角色.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

  2.2.2 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 17-18 世纪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制衡论。它倡导公众通过法律等手段对政府职权、机构设置、规模等进行约束和限制,以期保护公众自身权益。

  有限政府理论提出,个人的自然权利属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有限性,政府所享有的权力只是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因此,政府权力的边界因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而受到限制,政府在无论何时都不能超越边界侵犯公众个人的天赋权利。

  政府的来源基础是社会契约,政府的设立旨在保护天赋人权,因此政府在行使其有限权力时,必须基于全体社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愿,一旦政府行为违反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人们就有权取消这一社会契约,解散政府并成立新的合乎人民意愿的新政府。分权制衡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充分地发挥各自的作用,这也为保护个人应有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2.3 行政法治理论

  行政法治理论也被称作法治行政理论,是 19 世纪以来各国在行政中逐渐确立的行政理论。孟德斯鸠在其着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因此必须运用法律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控制。英国法学家戴西阐述了"正式的法绝对优于专横权力"的法治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含义是既成的法律获得公众的一致遵循,而公众所遵循的法律本身应是良法。行政法治理论是指法律对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行政手段和惩处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行政法治理论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它认为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基础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这是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政府行使任何权力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更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后果。政府和公众赖以遵循的法律必须是善法,而非恶法,即要求立法的本质和目的要尊重和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非统治阶级一味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具备健全的司法审查机构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对政府行为的审查。国际公认的行政法治的标志是有无独立的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美国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审查权力。

  依照国际惯例,一国若无外部监督,则该国无行政法治;有外部监督而无司法监督,仍无行政法治。因此,政府行为和权力必须具有完善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至于广泛监督之下,才能符合行政法治理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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