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山东省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分析
4.1 定位准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山东省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政府管理"有形之手"与市场机制"无形之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有所作为"又"有所不为",既要防止政府失灵,又要努力防止市场失灵。
政府的"作为"体现在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一方面制定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形式发展需要的顶层制度涉及和各项政策,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政府的"不为"体现在应减少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并进一步下放政府手中的各项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简政放权,给市场主体足够的自由空间。强化政府的"作为"决不意味着政府强化行政手段,代替市场主体;也不意味着政府主导市场资源配置,垄断权力;更不意味着以政府行为和领导意志取代经济规律。一些应该由市场和社会管的事情就不能掌握在政府手里,应该由企业管的事情政府不能抓住不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政府的"不为"绝不是说市场是万能的、可以把一切交给市场;也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可以撒手不管,任由市场无序发展。政府"有形的手"有效配合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所以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构建定位准确的工商市场监管制度。作为市场发展的"守夜人",原来没有管到位的一定要管好管住,原来越位、错位的地方要依法退出,不再越位管理。在市场主体准入审批等事前监管上降低门槛限制,在市场抽查、信息公示等事中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等事后监管方面要加大力度,下大气力管严、管好。
4.2 履职到位,处理好"宽进"和"严管"的关系
"宽进"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下放经营场所权限、大量前置改为后置、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些"宽进"改革措施落实之后,还需要大量"严管"工作作为保障。
宽进的同时必须严管,"宽进"与"严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宽进"是对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登记服务方式和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从体制机制的层面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严管"重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加强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社会共治的严管局面。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准入与监管的统筹配套,注重改革前后制度的衔接,注重改革后监管内容、机制、手段、方式等基础工作的研究探索创新,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宽准入严监管,宽严相济,相得益彰。
所以要处理好"宽进"和"严管"的关系,构建履职到位的工商市场监管制度。工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严管"的市场监管责任,规范科学的监管执法机制,努力实现履职尽责,构建履职到位的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4.3 权责明晰,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有权必有责",从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手里握的"权力"和肩上扛的"责任"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们群众生活。政府既要管好手中的"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利,还权于市场;又要切实担负起监管市场的"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全面深化改革吹响了新的号角,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下功夫,大幅减少对市场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干预,最大限度的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为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竞争中搭建公平透明的平台,使市场经济的自主活力、创新力不断迸发。工商部门要制定清晰明确的权力清单,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管各部门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要求和工作定位,将责任主体落实到位,规范职责权限,进而明确具体相应的责任。在普遍开始实行"先照后证"的登记制度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间对于市场监管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要厘清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机关的职责,防止监管盲区的出现。审批机关要对其许可审批的事项负责,工商部门则需对登记注册事项及相应的市场经营行为负责。将原先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从而建立起许可审批、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监管权力和责任边界清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为之",构建权责明晰的工商市场监管制度。
4.4 科学高效,处理好"效率"和"安全"的关系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的红利,提高市场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创新、活跃都非常重要。"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及其他",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商法规范,应将"效率优先"至于首要位置,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但社会转型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市场波动,保障交易安全的首先是市场主体的信用而不是注册资本,因此市场交易安全问题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
工商市场监管要通过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手段、等一系列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既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