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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8255字

  2.监管方式尚未转变到位

  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水平上,当出现市场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时不能科学有效应对。原有的市场巡查方式、方法和频率不科学,不能应对数量日益增加的市场主体,也无法及时有效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兴市场领域如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缺乏抓手和技术手段,难以有效监管。基层工商系统执法科室和工商所执法分工协作不明确,没有形成相对集中的执法模式,存在重复检查、争抢案源的现象。

  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围绕案源线索、组织查处、行政处罚等内容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案前预警、案中规范和案后帮扶等工作得不到充分重视,不能科学灵活的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防范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

  3.监管力量与监管需求不相匹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必然导致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加之新型行业和领域的不断兴起,工商市场监管的广度、深度和难度也会随之增加。如仍使用原有的市场监管人员、设备装备等软硬件条件进行监管,必然会产生"僧多粥少"的监管盲区。所以,如何充分增加、合理分配执法监管资源,如何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也是今后改革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4.多部门联动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现行政府管理体制下,市场监管日常执法仍实行部门分权、属地管辖、条块分散的监管状态,由于缺少顶层制度设计的支撑,工商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市场监管制度方面没有建立沟通顺畅、运转协调的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当工商部门获取到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时,还不能实现及时通报和移送,除此之外,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实现溯源,对违法行为的后续影响难以完全消除。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市场违法行为,往往通过各类专项整治的方式进行监管,缺乏长效监管机制,违法行为易反弹,监管效果难巩固。

  3.2.3 分级管理体制对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影响

  山东省工商体制改革后,工商取消垂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部分职能和人员划转至食药监局,目前,改革动作虽已到位,但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工作仍未完全理顺,一系列改革因素对工商市场监管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1.地方政策限制

  由于政绩考核等体制方面的原因,各地政府都将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招商引资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工商机关依法监管执法工作难开展。如部分地市出台了一系列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工商局将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地方企业发展上,该市监察局出台了专门文件规定每月 1-25 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在宁静日期间,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重大情况外,任何执法机关都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种检查检验,在剩余 5 天左右的时间还可能遇到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对工商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

  2.地方权力掣肘

  由于地域因素,基层工商部门查办的案件往往与当地政府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查办案件中涉及公用企业、当地纳税大户、私人利益时,经常遇到当地政府及公检法等部门因公或因私的指示、说情,提出撤销立案、改变处罚种类、减少罚款金、该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等等要求,出现案件越大越难查的现象。尤其在工商系统取消垂直管理以后,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权都交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当地工商部门的制约大大增加。如果按其要求处理,不仅损害了工商执法形象,也存在失职、渎职等职业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工商各项工作在当地的开展。

  3. 职能划转加剧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

  实施"宽进"后,迅速膨胀的市场主体远远超出了工商部门原有的日常监管能力。按照"严管"的要求,即使是抽查其中 20%,工作量也非常大,与基层支撑力不足形成了新的矛盾。而同期进行的职能划转,全省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共划转行政编制 7511 名,占原有工商所编制总数的 43.2%,且划转人员多数是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和新录用公务员,造成基层工商所现有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公务员不足 3 人的基层工商所占到了43%.实行县以下工商、食药分设,从基层占一定比例的工商所有 2-3 个人、食药所也是2-3 个人的现状和基层一线的反映看,本次职能划转不是"把五指攥成拳头",使执法监管更有力量;而是"把拳头疏开成五指",力量分散,基层监管单位普遍"捉襟见肘".

  4. 地方政府工作倾向

  监管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基层工商部门,取消垂管后,基层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重服务轻监管,重地方政府指令,轻系统业务部署的倾向。由于基层工商系统人员力量充实,个别地方政府还安排工商执法队伍承担市容环境整治、市场卫生整治、招商引资等法定职责以外的大量具体服务工作。呈现出地方政府工作重点倾向在哪里,工商部门工作重点在哪里的情况,使工商部门没有精力专注市场监管工作。

  3.2.4 执法水平与当前依法行政的严标准不相适应

  1.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基层工商系统往往把市场监管简单理解为企业年检、查处违法案件,缺乏主动巡查、发现案源的主动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告不理"的现象。

  2.执法人员习惯于低端领域、明面领域的案件查处

  以 2013 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情况来看,其中查处无照经营案等简单案件占案件构成的 34.44%(图 3-3),占罚没款构成的 41.2%(图 3-4);对查办高端领域、深层违法案件经验不足,不能满足新形势对办案工作的要求,工商机关分析研究经济违法案件的新特点,新动向、拓展执法领域、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和力度明显不足。

  3.执法能力降低

  体制调整中,有 95.5%的县级工商局被明确要求向食药监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人员,因此 80%的执法中坚力量被划转,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到划转人员的 83.3%,法律、经济类专业的占到 68.4%,案件主办人、法制员流失较多,基层整体执法能力降低。

  3.2.5 工商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保障与改革步伐不对称

  1."严管"的法律法规及顶层设计未及时跟进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宽进"的相关内容已作出相应修改,但是关于"严管",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修改,出现改革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先证后照"的后续监管责任同样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某一违法、违规现象时,相关部门责任不清、分工不明,只要涉及营业执照问题,习惯性地以工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市场监管信息化程度亟待提升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方式较单一,尚不能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信息公示体系。仅限于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所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工商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企业的抽查结果,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诚实守信经营环境建设的需要。同时,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依靠于多部门配合建立的信息公示平台,这需要政府主导建立,而目前该平台还未建立。信息共享存有"空档",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管等信息不能及时整合、对接,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工商系统平台内部信息不融合,登记注册、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业务平台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资源共享不完全、认知不一致、信用录入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缺乏对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服务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

  一是监管信息分割不互通。工商、税务、质监、建设、国土、公安、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各自独立,封闭运行,缺乏相互合作,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相互共享,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信用约束奖惩机制缺乏。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尚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亟待完善。三是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与政府监管相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对自身信用风险的正确认识,诚信意识不强;行业协会设立门槛高,职能作用发挥有限,行业协会建设有待加强;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渠道有待畅通,社会舆论氛围尚未形成。

  4. 监管执法手段欠缺

  在现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对市场中各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市场监管的执法手段方面的依据却相对滞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执法手段,导致工商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法律授权不充分、调查取证手段单一、对妨碍执法行为的惩处手段欠缺、对假冒伪劣行为没有鉴定权等,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例如,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导致工商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没有传唤权,对其没有约束力。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过程时,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合同、财务单据等相关材料,因相关法律法规未赋予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提取重要证据。

  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工商部门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数额较少而且比较分散,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较为繁杂,加之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少,往往难以顾及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5.财务保障不足

  虽然在省政府在体制调整意见中明确规定体制调整后工商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但由于地方财政保障能力不足以及实行同地同待遇的政策,各地普遍将基层工商经费保障水平进行了下调,绝大部分县区的经费仅能保障公务员工资和部分事业人员工资,执法专项支出得不到实施和保障。加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导致市场监管的资金缺口进一步增大。

  6.人员储备不足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全省系统县级及以下工商队伍35 岁以下人员仅占15.7%,多数地方的平均年龄达到了 50 岁以上。且多年来受制于系统人员基数大、领导职数少、对外交流难等因素,大批优秀人才没有获得应有的平台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够,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监管模式的热情不高,推进监管的广度、深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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