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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术团体管理体制对内地的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3 共5412字

  第 5 章 香港艺术团体管理体制对内地的经验借鉴

  香港艺术团体经过不断发展,已形成初步完善的管理体制模式。内地有必要从香港艺术团体管理体制中寻找经验,以促进艺术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内地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获取经验借鉴。

  5.1 宏观层面:理顺体制,分类管理,法规保障

  5.1.1 明晰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理顺艺术团体行业管理体制

  香港以基本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已经在政府、艺术团体、市场这三个层面上建立了基本的分类管理体制并且合理制定出各类主体的行动边界。香港政府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自身定位,主要发挥宏观调控与管制作用。基本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有序、鼓励艺术发展的环境。同时,政府让渡出较大的空间给社会,促进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发挥第三部门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对行业的资助和监管,行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在艺术团体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显着。①目前,内地对艺术团体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行业管理体制,有效激活了艺术院团的生产力,但是改革的不彻底也对当前的体制深化造成了制约。香港经验表明,内地对于艺术团体的管理应明晰各类管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按照相关法律赋予的主体权责对各类管理主体进行分工。由于内地艺术表演团体内党政同时存在,艺术表演团体受到部门系统和党的系统双重领导,造成艺术团体机构重叠、管理重复等弊端,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边界不明晰,其发展也受到一定阻碍。政府作为艺术表演团体和市场微观主体之上的一个宏观组织,可以借助对包括艺术表演团体资助在内的社会公益文化的扶持来实现社会的第二次分配的功能。政府对于艺术团体的管理必须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对艺术团体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引入行业中介组织来担负相关的职能。如此才能不断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使得艺术团体得到更好发展。

  5.1.2 实行艺术团体分类管理,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政府设立文化局或文化部门,直接拥有并管理文化场地和演艺团体,是直接参与文化艺术的形式,欧洲大陆多国都沿用这种模式。在香港,政府设有“康文署”直接支持与参与文化的管理便是这一模式的深刻体现。选择间接形式支持文化艺术的国家往往通过成立独立的艺术议会,把可用于文化艺术的资源交给议会自由分配,香港的艺术发展局对演艺团体的管理便是采用这种运作模式。内地可以尝试借鉴香港政府通过康文署和艺发局对演艺团体的直接监管与间接资助模式,从而更好地解决“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国家、艺术表演团体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障碍优胜略太的竞争、人事管理制约人才流动更新、经费养人、生产缺资金、布局不合理” 等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内地文艺院团成为“国有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由国家“包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文化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近年来,内地一系列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文件先后出台,内地政府应该借鉴香港多鼓励民间设立多元化不同形式发展的演艺团体,形成市场主导、政府促进的文化产业管理机制,不断明确文化事业应当“增加投入、转换机制、面向市场、改善服务”,文化产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 香港艺术团体的资金来源十分丰富,分析香港艺术团体分类管理体制的特点可知,香港一方面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为艺术团体提供资金来源,一方面通过社会企业的相关赞助为艺术团体筹集发展资金,此外企业化独立运作的艺术团体还能通过自营收入获得资金来源。可见,香港艺术团体的资金来源渠道已实现多样化。内地应当借鉴香港经验,拓宽艺术团体资金保障渠道,使得艺术团体资金来源多元化,从而保障艺术团体更好向前发展。

  5.1.3 强化法规政策的保障力度

  当前内地艺术表演团体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的政策条例。内地在1996年颁布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政策条例规定,在2000年颁布《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转企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演艺业,在2009年《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深化管理、加大对艺术团体的扶持力度。通过这些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内地目前的政策法规主要是以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章的性质存在,文化立法工作虽有长足的进展,但是无可回避的实际是,已有的文化法规中,艺术团体管理法规严重不足,一些条例的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艺术表演团体的发展。

  内地应当在进行法律法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借鉴香港艺术表演行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全面而系统的行业性法律法规,是推动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再次创新的首要条件。内地需要不断加强文化立法工作,不断改善文化法制环境,对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分类管理、作品审查、演员管理等可以以部门规章形式确立,有些方面还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地艺术表演团体的历史发展基础、体制机制现状、存在的困难和艺术特征,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并适时调整有关政策,为推进艺术表演团体的非营利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充分考虑艺术团体的公益职能、历史包袱、人员结构、体制特征等,对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过程中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其优先获得发展资源。
  
  5.2 中观层面:完善体系,行业自治,剧院联盟

  5.2.1 完善艺术团体文化市场体系

  要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焕发艺术生产力,必须完善演出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内地演出市场从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新生,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艺术团体市场主体弱小、艺术团体城乡市场不平衡等问题。内地应当建立开放,有序、统一的大演出市场,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打击不法市场行为。在制度层面尽早明确市场经济中艺术团体的属性和功能定位。

  艺术表演团体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获取足够的资金、设备、人员等资源。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艺术团体需要融入文化市场大体系借助市场的力量,才能在资源计划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随着市场配置取代计划调配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备方式,政府与艺术团体之间的强行政束缚关系将会被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独立法人与市场仲裁者之间的新型关系取代。因此,政府应当不断完善艺术团体文化市场体系,促使其进入市场体制下的发展轨道。

  5.2.2 促进行业中介组织成长,提高行业自治能力

  内地在艺术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例如创设艺术基金会,在政府与艺术院团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方式。

  艺术基金会的设立可以避免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干预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一个起缓冲作用的过渡带。经由基金会的中间环节,在政府和院团之间可以建立起“一臂之距”,平衡政府与院团之间的关系。

  香港在艺术团体的发展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艺术基金会的促进作用,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突出。例如,汇丰银行慈善基金自1981年成立以来,已捐款逾港币六艺七千万元资助慈善事业,当中包括与文化艺术有关的非牟利活动,而文化艺术活动并不属于优先考虑的资助活动。创办于2004年的何鸿毅家族基金,其支持的项目包括“粤剧文化综合教学计划”、“黄沾与香港流行文化资料库”及“粤东考古研究计划”等等。艺术基金会具有跨越体制鸿沟,促进社会艺术资源整合的能力。当前不仅是香港,国外很多国家也十分重视艺术基金会在文化发展中的作用。英国的艺术委员会每年为艺术家及有关艺术家的电影与录像、手工艺品、现场艺术、照片、新媒体艺术、艺术教育、评论思潮等提供大量的资助。韩国高度重视文化基金会的作用,在文化产业领域设立了韩国游戏文化基金会、韩国国际文化沟通基金会等组织来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内地应当借鉴香港经验,尽快创设艺术基金会,支持和鼓励艺术发展,协调政府与院团关系,将艺术基金会打造成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机构、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平台,建成政府艺术发展的决策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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