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加强剧院联盟的发展,促进剧院联盟在艺团发展中的作用
艺术团体行业联盟式经营已是演出市场的一种基本趋势,也是一种有效的发展方式。香港鼓励艺术团体联盟式发展,例如香港文联以联盟式发展,促进了内地与香港及国外华人艺术家交流。基于内地文化体制环境以及演出业发展现状,剧院联盟的发展必须给予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使其成为深化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推动演出繁荣的重要利器。内地应该不断加大对剧院的培养,鼓励剧院与社会资本进行有效合作,培育剧院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当以制度化的形式将剧院联盟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进行确立,不断促进体制机制的完善。应当加大对剧院联盟的政策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联盟经营环境。由于联盟式经营是演出业的新业态,有关的支持和扶持政策尚不配套,应当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对支持剧院联盟式经营。同时,必须加强专业性联盟的发展,实现演出资源的同类归并和整合作用。
5.3 微观层面:机制创新,内部优化,法人治理
5.3.1 改革艺术团体用人机制,深化艺团收入分配改革
香港早在 50 至 60 年代,就有不少受过专业训练的艺术家由内地移居香港。他们是来自音乐、舞蹈、戏剧、视觉艺术、电影等各界专才,这成为了 60 年代蓬勃香港演艺事业的骨干以及日后艺术发展的中流砥柱。随着教育程度的日渐提升,愈来愈多的海外留学生学成后归来,在香港社会上形成了一群高教育程度、具有文化素养的人士。因此,内地应当鼓励培育专业艺术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特别是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改善专业艺术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的结构比例,建立符合艺术发展规律和艺团长远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①内地可以借鉴香港艺术团体社会化的用人方式,建立起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不同的艺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艺术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的建构,应遵循系统整体和分类齐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保证高度的整体性。艺术团体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创造适合人才生存和成长的良好环境,还应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艺术团体人才的人才培养机制可以分为早期育才培养和人才的再教育培养。育才培养主要是对处于儿童期和青少年期的对象进行启蒙教育和正规艺术培养教育。早期育才培养的重要性决定于艺术生产和发展的特殊性,利于尽早发掘人才并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合理高效的艺术团体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艺术团体人事管理制度是艺术团体管理的制度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以及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院团发展的需要,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自主分配的权力;二是缺乏利益动力;三是缺乏有效配置人才资源的调节能力;四是缺乏宏观调控和约束力。内地艺术表演团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继续深化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起激发艺术团体职员积极性的薪酬制度。艺术团体内部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包括院团发展战略目标、薪酬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核算与支付方案等内容。近年来,在艺术团体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工资制度更多地融入了企业薪酬管理的内容,综合考虑艺术团体人员的绩效、考勤、培训等因素来确定职员的工资和奖金。企业化的薪酬管理制度不仅给艺术表演团体带来了竞争机制,也符合现有改制中的艺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搭配结构,优化整合了艺术表演团体的的人力资源。
5.3.2 加快内部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艺团经营管理活力
内地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快艺术团体内部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艺团经营管理活力。一方面,应当鼓励规模经营,促进艺术团体集约化发展。各级各类演出单位需要在现代演出产业格局中制定战略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内部资源重组和整合。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建立战略协作联盟,形成连横合纵、纵横贯通的演出产业格局。同时,在地域上应当打造以表演艺术为核心的产业园区,形成产业的集聚和联动效应。另一方面,加强对艺术表演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艺术团体每年应上报财务管理年度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并以此作为奖励和惩罚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艺术团体的财务控制,是落实计划任务、保证计划实现的有效措施。①财务控制主要是指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对艺术团体的资金收入、支出、使用、耗费进行日常的计算和审核,不断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实现计划指标。在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期,艺术资金的耗费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在支出管理上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以最少的成本完成最好的事业建设效果。
5.3.3 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艺术团体现代法人治理模式
内地应当从香港企业化运作的艺术团体的发展中找到启示。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内地艺术表演团体可以考虑建立“理事会+院团长”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建立完善院团长经营负责制和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院团、第三方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成员组成,通过委任制、选任制等方式产生。并明确管理层权责,实行院团长负责制。
对于内地艺术表演团体来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既要参照香港非营利性表演艺术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又要充分考虑内地对艺术表演团体的特殊性政策要求和功能定位,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内地艺术表演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应当有效地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艺术院团独立自主权的配置,既要赋予艺术院团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又要保证艺术院团从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出发,正确地使用实际控制权,完成社会公共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