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ERISA 视角下中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2000年底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美国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作为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利用较高的福利给付水平解决了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反观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表4-1显示了中美两国的养老金市场规模,从表中可以一目了然的是,中美两国的基本养老金规模大体相当,最大的差别在于由企业为职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美国私人养老金的规模在资金总量上约为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300倍,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差距[56].由此可见,建设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必将对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改善民生问题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于1991年颁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第一次提出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并鼓励和提倡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职工退休收入水平。并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将补充养老保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范。"企业年金"一词由200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42]号)中进行了确定。
2004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框架在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3号令)的基础上确立了下来。企业年金在我国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从制度发展的情况上来看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4.1 企业年金相关法律的缺位
1991 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提出,标志着企业年金制度开始在我国诞生。
1994 年企业年金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在《劳动法》中,次年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中有关企业年金的立法精神,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经办机构、投资运营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有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2000 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被正式规范为"企业年金",倡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完全积累制,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实现;在缴费方式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基本运作方式的正式确立。
2004 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 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3 号令)相继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场服务主体等重要方面。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
此后,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运营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规定相继出台,但均以"通知""办法"的形式体现,较低的法律层次无法起到强制性的约束作用。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相较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较为逊色,尤为明显的是,我国尚缺乏一部如同美国 ERISA 一样的专门法律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监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要远远落后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这两者正是关系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制度。企业年金的发展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即使不是法律规范,也应当上升到由行政法规来规范[57].
4.2 缺乏统一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尚缺少一个有效针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规定,而税收优惠政策又是制约企业年金制发展的重要因素。与美国 IRC 和 ERISA 针对私人养老金制度共同发挥作用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碎片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然成为阻碍企业年金制发展的重大制度瓶颈。
对企业年金的征税主要从三个环节进行:企业年金运作的缴费、年金投资运作和年金待遇领取。也即在企业和雇员向企业年金缴费的环节进行征税,在企业年金取得投资收益的环节进行征税,在职工退休后从企业年金提取养老金的环节进行征税。字母 E(Exempt)代表免税,字母 T(Tax)代表征税,那么上述环节从理论上来说有八种征税模式:EEE、EET、ETT、TTT、TTE、TEE、ETE、TET.
从国际上来看,主流的征税模式为 EET,即对前两个环节进行免税,只在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环节进行征税。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定只在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其他两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还在论证中。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实行职工和雇主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形式,没有考虑到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现实状况,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同"大锅饭",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4.3 信托管理及监管模式不明确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四个管理服务主体。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以受托人为核心,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三大管理服务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5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四大管理服务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履行的职责及责任终止等给出了具体规定。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受托人,负责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进行选择、监督和更换,受托人同时也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根据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当年金基金受托人,这两种受托主体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法人受托机构,取得信托资格的机构分为信托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无从得知这些机构的具体运营管理状况;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出台,在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寻租腐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采用的是与美国相同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然而相较于美国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年金的监管暂时还无法摆脱政府家长式的干预。
以 2006 年爆发的"上海社保案"为例,高达 34.5 亿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中绝大多数为企业年金基金。"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从直观上反映了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因而巨额资金被挪作他用。以政府控制为主导的年金管理模式将监督权、管理权和托管权集于一身,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混作一团,再以保值增值为名将资金挪用。在这一点上,美国 ERISA 设立的信息报告与披露机制则有效预防了"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而这一点正是我国法律体制中所缺乏的。
从本质上来说,"上海社保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及监管机制不完善,而非投资的违规操作行为。
4.4 企业年金结构发展不平衡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结构和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从企业年金发展结构上来说,有能力建立年金的企业大多分布在具有垄断地位的央企、国企之中,占比远高于 50%,也就是说拥有年金的企业只占一小部分。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石油、通讯、石化、民航、金融等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国有垄断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在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中占比很小,而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职工相对于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普遍偏低,也正是需要加强养老保障待遇的群体。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由表 4-2 可知,根据预测,15 年后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 1.8 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但是,如若不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结构,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养老基金缺口的不断扩大,未来的养老情况将不容乐观。
从企业年金地域分布上来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多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东部及沿海地区,如广东、上海、浙江、福建等,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则令人失望。东南沿海一带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金覆盖率高、发展速度快,比如广东省截止到 2013 年末,年金基金规模累计达 151 亿元,参保企业数6000 余家,参保职工也超百万人。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 384 亿元,参保企业 8000 余家,参保职工达百万人,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积极参与大大促进了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而与此相反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则远远落后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表 4-3 所示, 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较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而言,数量上更为庞大、覆盖面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