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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雇员福利计划的法案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07 共6254字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美国早期私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后,一直都没有一部专门而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致使员工退休之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1963 年发生在斯图特贝克汽车制造厂的事件加速了美国政府建立一部正式法律对私人养老金进行规范的步伐。斯图特贝克于 1963 年关闭了工厂,随着工厂的关闭,约有 5000 名工人因此而失业,加上已经退休的约 2000 名工人,因此造成超过 7000 名工人无法获得原定的养老金给付待遇。其用于养老金计划的资金由于过于匮乏,无法为所有的工人支付养老金,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思考。该事件同时引起了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制度的强烈关注,为此,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特别委派了一个特殊的委员会(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orporate Pension Plans),专门对雇员福利计划进行研究。在研究报告中,该委员会指出:"由于雇员福利计划对基本公共系统的良好补充,它们仍将是全国整体退休保障计划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雇员福利计划已经逐步成为美国成千上万普通工人在退休之后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企业年金在美国称之为雇员福利计划,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以基本社会保险为第一支柱、以雇主补充养老保险为第二支柱以及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基本框架。

  虽然这样"三足鼎立"的制度体系能够为国民退休之后的收入提供充足的保障,但同时,该委员会也注意到了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如雇主补充养老计划筹资不足、员工养老金保留权得不到充分保障、信息的报告和披露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美国企业规模飞速发展,使得美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这些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经过肯尼迪特派委员会对雇员福利计划长达近十年的调查研究,时任美国总统的杰拉尔德·福特(President Gerald Ford)于 1974 年 9 月 2 日签署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简称 ERISA,如今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已经走过了 40 个年头。ERISA 是一部联邦法律,它主要适用于雇员福利计划,但几乎所有的雇员福利权益的保障计划都要受制于该法案的相关规定,包括雇员退休后的养老福利计划(如养老计划、利润分享计划、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等)以及其他福利计划(如医疗保险、团体健康险等)。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来,作为我国职工退休之后的福利保障的重要来源,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也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二十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部分,它的发展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息息相关。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虽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从其目前的状况来看也暴露出了很多缺陷。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如 2006 年爆发的"上海社保案".此案中,上海市部分官员非法挪用社保基金,涉案的 34.5 亿元人民币中大部分资金为企业年金,此事件暴露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监管不力的弊端。针对养老金监管问题,美国 ERISA 对雇员福利计划的监管可谓是布下了"天罗地网".针对不同的监管目标设立了不同的监管层次,有效保证了各类给付计划的实施。

  与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的规模相比,我国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实际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其覆盖面较窄,真正受益于它的职工只在少数。而对我国大多数职工而言,企业年金制度的普及将会极大改善他们退休之后的收入及福利待遇。通过研究 ERISA 对美国雇员退休后权益的保障,可以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管理等多个方面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颁布实施,美国公民退休之后的养老、医疗以及其他福利等得到了正式的法律保障,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员工来说,ERISA 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美国的许多专家学者对这部法案进行了系统研究,其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及框架进行研究是全面了解ERISA的第一步。在对ERISA的基本概念的界定方面,James A.Wootenz(2004)指出:ERISA是国会为保障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在他们退休之后,为他们的雇员福利计划提供财务支撑的一项综合性监管法案[1].他同时还提到,以ERISA作为政策指导的雇员福利计划为成千上万的高龄美国人提供的退休保障,是他们退休收入最大且唯一的来源,甚至比基本社会保障所提供的资金更多。Peter.J(2010)将ERISA的主要内容分为结果控制、内容控制以及税收控制三个大方面[2],分别对雇员福利计划、雇员养老计划、退休储蓄以及健康保险计划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他认为,雇员其他福利计划是以结果控制为导向的,雇员养老计划一方面以结果控制为导向,一方面又是以内容控制为导向的,而退休储蓄以及健康保险计划则是以税收控制为导向的。Patrick Purcell和Jennifer Staman(2009)则将ERISA的四个部分分别进行剖析:第一个部分是有关雇员福利权益保障的,第二个部分是有关计划税收优惠问题的,第三个部分是有关ERISA的司法及管理的,第四个部分有关计划的终止以及基金给付的相关内容[3].同时这四个部分的内容也是ERISA基本框架。

  其次,研究ERISA的受托人对雇员退休后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也具有深刻的意义。Ken Ziesenhein(2002)对ERISA的受托人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且对审慎投资人规则、基金的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解析[4].ERISA合格退休计划的受托人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比如401( k)计划,受托人应以参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而履行其义务。通过对受托人的研究,可以清楚的了解到ERISA制度下各种计划的基金流向,对基金的监管有重要作用。Dana M. Muir(2013)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他认为ERISA的受托人法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它沦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庇佑工具,没有发挥受托人应有的作用[5].他提出,在审查标准、做出自利决策、受托人职责范围以及可选的补救措施等方面,ERISA的受托人法律条款实际上变成了保护计划建立者和计划负债者利益的一种工具,对大多数参保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Rosenberg.S(2012)从一个ERISA律师的角度对计划受托人的定义进行重新审视,他认为现如今的受托人已经不局限于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的定义自1975年正式发布以来,直到2010年美国劳工部才对其进行重新修订。根据1975年的定义,受托人是通过对计划基金进行管理而从中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人,这种定义太过狭窄,忽视了受托人也具有"提供专业服务"的功能,通过新的"五分法"对受托人进行重新定义更为科学[6].

  再次,对ERISA法律优先权的研究亦是一项重要领域。多年来,美国学者对ERISA的法律优先权、一般的联邦法案以及国家法律体系改革方式的研究层出不穷。

  对ERISA法律优先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点是ERISA法律优先权的存在是否合理。如Edward A. Zelinsky(2015)认为,ERISA的优先权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订[7].Mcallister K A(2011)指出,ERISA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状况,但ERISA广泛的优先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个目标的实现[8].如Andrew L. Oringer(2009)提到,一般性的联邦法律是通过拟定一些恰当的法律标准而逐步发展起来的,ERISA法律层次优于州级法律不仅是根据历史规律发展起来的,立法历史也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9].Wiggins K.A(2012)指出,ERISA的优先权及其有限的补救方案增加了参保人的风险。不受ERISA优先权限制的州级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参保风险[10].

  美国学者对ERISA的研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其研究方向也趋于全方位发散。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几个之外,还包括对ERISA监管体系的研究、ERISA司法决议复杂性的研究、ERISA立法改革的复杂性等方面。

  1.2.2 国内研究现状
  
  自199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诞生超过二十年。对于这样一个相对年轻的制度框架,在实际操作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必然现象。

  如,谢和均等(2011)指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统一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制约了企业年金覆盖规模的扩大;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模式不清晰,泛化了受托人的责任[11].针对信托管理模式不明确的问题,无独有偶,王鋆(2010)也提出,企业在受托模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使得受托机构能够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从而造成了法人受托机构的"空壳化"现象[12].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还需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努力。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来说已经刻不容缓。与美国建立了半个多世纪的私人养老金制度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从建立伊始到目前也只有二十多年历史,因而我国学者对企业年金的研究起步也相对较晚。美国社会随着EIRSA的颁布实施,其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学者亦关注到这部法律对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因此对这部法案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对ERISA的系统研究较为匮乏。目前,我国学者对ERISA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政府在美国私人养老金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研究。如郑秉文等(2006)通过对美国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The Pension Benefit GuarantyCorporation,以下简称PBGC)的运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指出对DB计划提供的公共担保机制无法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巨额债务转嫁给政府担保机构现象的发生不可避免,会给政府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13].若出现经济危机和产业结构衰退,政府会因无力支付养老金而发生失能现象。李春玲在《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研究》(2007)中提到,通过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立法,美国政府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在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行为选择,正因政府的行为选择,从而确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立法规则及其实施机制[14].黄念(2010)则指出一个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由于雇主的大力游说,反对公共担保项目对养老金计划进行激进的干预,于是他们建议通过其他方案来替换政府创建的公共担保项目。大公司雇主甚至还向国会建议,政府不应干涉到担保项目中来,而应将其交给市场,以市场保险的方式运营,政府若干预私人养老金的管理会造成不良后果[15].

  其次,是对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的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的研究。魏迎宁、陈文辉等(2007)提到,当一个养老金计划投资于某组织时,如果该组织资产经分析被认为是计划资产,那么该组织管理者就将成为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进而将依照受托人责任对资产谨慎投资[16].EIRSA中有一项条款指出,相互基金和其他在证券交易代办处登记的符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要求的投资公司的下设资产都不属于持有投资公司证券的养老金计划资产,以此阐明了养老金计划在对投资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合同安排中的重要地位。张淳(2010)从美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定谈到ERISA的特殊规定,例如 "审慎人的谨慎标准"的中心思想在于,ERISA所提出的审慎人标准是针对养老计划基金的受托人而言的,受托人只需根据审慎人标准的要求,将受托的养老基金进行合理谨慎的投资,努力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即可[17].

  再次,是对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监管体制的研究。郑秉文、齐传君(2008)将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体制比喻成由"三驾马车"构成[18],即美国劳工部、国家税务局和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 (PBGC),这是一种典型的 "分权式"监管体制,是在《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及《税收法》这两部联邦级法案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柯杰瑞(Albert J.Cristoforo)、李豫等人(2012)从立法及监管结构的角度,将美国企业年金发展历史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出台之前,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法案来对企业进行监管,美国政府尝试从多个方面分别对该体系进行监管;第二阶段则是在ERISA颁布之后,将美国劳工部、国税局以及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证监会等多条线上的监管体系整合在一部法律中,推动多个部门对企业年金体系的整合监管,并且对各监管主体的具体分工进行了详述[19].即劳工部处于全程监管的核心地位,财政部承担着税收优惠及其财税监管的重要职能,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负责DB型养老金计划的监管与补偿,证交会负责监管市场运行和营运机构的情况。崔陈晨(2011)指出,在信托模式支持下的美国雇员福利计划对受托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因而雇员福利计划资产的安全性及参保人、受益人的利益是有保障的。此外,美国资本市场的高度成熟化也为雇员福利计划的投资扩宽了渠道,受托人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正是由于这些"自我监管"的存在,使得美国政府从对雇员福利计划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关注转向对外部监管效率的提升[20].

  最后,是对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李伟、宋璐璐(2005)将美国团体退休金市场划分为两个类别:一类为合格计划,根据税法,这类计划中的雇主和参保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其目的在于鼓励雇主和工会建立团体退休计划;另一类是非合格计划,这类计划可以越过繁杂的法律约束,但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21].卞志忠(2015)认为EET的征税模式可以借鉴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之中。EET税制的特点是在现在消费和将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保证收入不能反复计税,它实际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22].刘飞等(2010)提到,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很大程度上为人力资源管理作出贡献,同时,国家再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允许雇主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税前扣除,以及对企业养老储备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等,将刺激和鼓励企业创办企业年金,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23].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从 EIRSA 的立法背景入手,综合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分析法。通过图书馆、自购图书以及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根据写作需要查阅了大量中外文献。对于中文文献,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类、归纳和整理,为论文写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外文文献,通过从大量美国本土网站上下载的外文原文资料进行翻译和整理,理清了论文写作的基本思路,为本论文的主体框架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二,比较分析法。论文借鉴美国ERISA的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保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职工退休之后福利保障制度的实际问题,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第三,统计分析法。本文通过整理研究大量外文原文数据资料,对涉及美国雇员福利计划、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及一些相关的综合性指标进行了整合,从数据层面客观的对ERISA的关键政策进行了阐释。

  1.3.2 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文章内容上的创新。通过对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系统研究,从各个角度对这部里程碑式的法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了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及作用。鉴于目前国内尚无学者对这部法案进行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对 ERISA 主要内容和框架及其重要条款的解读,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养老及医疗制度提供了依据和借鉴。

  第二,文章结构体系上的创新。本文通过对 ERISA 所涵盖的雇员退休之后的养老和福利保障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将这部复杂的法案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整理,理清了其立法目的、立法思路及法案内容,在整体上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完善了我国学者对 ERISA 研究的现状。

  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以及研究时间上限制,文章对 ERISA 某些条款的解读尚不够深入和完善。例如研究资料时间较为滞后。另外,国内鲜有学者对这部法案有较为全面的研究,加之文献获取途径有限,因而对 ERISA 这部法律的完整性和深入性方面把握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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