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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证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8296字

  第五节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证分析

  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而现实的情况又较为复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对实务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挑战。2005年《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因此笔者认为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施以来法院有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有利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对本案的分析也更能切合实际。

  一、一人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2005年《公司法》第64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特殊规则,2005年《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特殊规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否则法人人格就要被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存在特殊规则,而按照该特殊规则,一般的股东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因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可能性大大提高。【1】

  
  表1是笔者根据北大法宝案例库进行的统计,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64条裁判的案件共有255例,其中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案件高达240例,未被否认的案件仅为15例,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比例高达94.12%.【2】

  
  表2是笔者对15例未被否认的案件的原因进行的统计。在15例法人人格未被否认的案件中,有5例系因股东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与公司的财产而未被否认;有4例系因基础债权不成立故也不存在否认法人人格的问题;有6例系因股权发生变更,原告起诉的股东即债务发生时的股东已不是公司的股东。通过上述原因分析,真正通过完成举证责任而使公司免予被否认法人人格的案件所占比例更加的低。

  鉴于本案香港公司非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规则以及被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极高成功率,本文对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不再深入分析。本文中未作特别说明是一人公司的,都为非一人公司。

  二、 实证分析方法的说明

  本文的的实证分析方法是参考黄辉教授《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一文的分析方法进行的实证研究。因我国《公司法》从2005年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黄辉教授《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一文收集案例的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案例区间为5年,因此所收集的案例样本仅为99例。

  而笔者检索收集案例最后时间到2013年12月31日,又增加了三年,这三年法院审理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笔者检索的案例样本有390例。当然笔者检索案例的标准与黄辉教授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笔者并未将涉及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案例剔除。

  本文检索收集的案例均来至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的案例库。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选择北大法宝作为检索系统,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黄辉教授在研究时也是选择了北大法宝的案例库;第二,笔者是从事律师工作,在平时工作过程中检索法律法规、案例也均是使用北大法宝;第三,北大法宝中在每一法条项下,如在案例库中有引用该法条的案例会直接进行关联,笔者不用化太多时间进行检索,仅需对关联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筛查即可。

  北大法宝检索系统中2005年修订版《公司法》第二十条项下下相关联的案例共有655件,因第二十条共有三款,因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在第二十条第3款,因此在655件案例中剔除了与第二十条第3款不相关的案例,最后核实确认与第二十条第3款相关的案例共有390例。因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可能因时间关系现北大法宝中在2013修订版《公司法》第二十条项下尚无相关联案例。因此本文选取的390例案例的时间区间在2006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间,共八年时间。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在统计时笔者所表述的案例年份是以案件案号的的年份进行统计,因此实际判决的年份可能与统计的案例年份会存在差异。这也是解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统计的案例中却已有两例2005年的案例的原因。

  本文收集的案例的因以下原因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北大法宝检索系统本所存在局限性,北大法宝作为是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智能型法律信息一站式检索平台,不可能涵盖全国所有法院审理的案例,而且更新时间存在滞后;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2014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裁判文书并未公布,因此北大法宝系统也难以收集;第三,现实当中有更多的案件是未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因此通过研究法院审理的案件来说明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的整体特征难免以偏概全。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除四种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全国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从案例的全面性而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应该比例北大法宝全面,本文未选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选取案例的数据库,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时间是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而之前大部分的案例均没有在该网上公布,笔者也曾以“法人人格否认”关键字进行检索,截止至2014年8月20日,检索所得案例仅为85例,远不及北大法宝检索的数据;第二,中国裁判文书没有北大法宝的法条关联功能,收集案例的精确程度不及北大法宝。

  三、实证数据与比较

  (一)综合数据
  
  从表3可以看出,在本文所收集数据的八年期间,我国法院系统一共有390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其中有245例案例法人人格被否认,否认率为62.82%.与黄辉教授研究的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99例的案件相比,增加了291例案例。但是本文得出的总体否认率62.82%与黄辉教授的刺破率63.64%基本相当,这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普遍只有40%左右的否认率相比,说明我国法院系统否认法人人格的比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我国法院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当中的否认率高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第一,我国公司制度相比西方国家起步较晚,与公司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等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与美国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因在公司监管方面力度不够;第二,被否认的公司均为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为家族企业,股东的法律观念淡薄,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普遍存在;第三,法院系统中法官的整体专业水平不够高。从表 4 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例在我国各个年份的分布情况。总体而言,2005 年到 2010 年这 5 年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从 2010 年开始案件数量基本趋于稳定。这也说明从 2005 年《公司法》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开始,法律实务界对该制度的适用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经过 5 年时间的适用,该制度已经较为稳定,也符合人们对新生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关于否认率,从各年份的统计情况看,每年的否认率基本较为稳定,大致保持在 60%多的比率。这里需要说明的,2005 年因情况特殊,这里年份写明是2005 年是立案的年份,实际判决时间应在 2006 年,且案例也只有 2 个,100%的否认率不能说明问题。至于 2013 年否认率突然降低到 46.67%,也有特殊性。在2013 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 16 件群体再审案件,该 16 例案件法人人格均未被否认,因此导致否认率降低。若从样本中剔除该 16 例案例,则 2013 年度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率为 59.33%,也与其他年份的否认基本持平。从表5可知,所统计的案例涉及全国26个省、直辖区、自治区,只有吉林、山西、江西、贵州、西藏五个省(自治区)未有案件涉及,基本涵盖全国。但是本文统计的数据与黄辉教授统计的数据相比较,有所不同:

  第一,黄辉教授统计发现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多,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很少。但是本文统计发现案件还是与经济发达程度相关,浙江、上海、江苏、广东四个地区案件总数达166例,占全部案件的42.57%.其中上海法院案件最多达51例,而黄辉教授统计时只有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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