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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的冲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6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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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互联网金融冲击下商业银行的对策
【第2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引言
【第3部分】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概况
【第4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第5部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的影响
【第6部分】 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的冲击
【第7部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第8部分】互联网金融下商业银行发展策略结论与参考文献

  5.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的冲击

  5. 1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地位的冲击

  5.1.1.商业银行面临金融中介角色弱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传统金融业务往来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担当金融中介的角色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银行具有资金清算中介的功能。银行是货币流通的媒介,银行业间有配套及成型的清算、支付系统,便于银行与客户、银行与同业间的清算,同时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其次,银行又具有着信息中介的功能。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等阶段有较强的能力,能够缓解储蓄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本。因此,正是由于银行具有资金中介和信息中介的功能,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中介是理所当然的。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快速发展,使商业银行面临金融中介角色弱化的风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各种信息的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都有所降低,因此弱化了商业银行信息中介的功能,从而降低了作为金融中介的服务需求。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诞生了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不对称的市场信息将大大降低,交易双方能够很便捷的找到匹配的对方,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相应分担的成本非常低,因此,银行的信息中介的功能将被取缔。

  第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资金中介的功能也将被削弱。随着互联网金融加速脱媒,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应方,双方可不再通过商业银行这个渠道来物色、匹配,}fn是通过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搜素平台,使供求双方很快速的就能找到匹配对象,此时信息中介功能被弱化了;}fn后续的资金交易过程也将由供需双方自己完成,}fn完全脱离了商业银行这个资金融通的中介平台,接连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也被弱化了;}fn在支付过程中,第二方支付平台已经可以跨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支付手段完成支付与结算;二者重叠在一起,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的冲击是重大的。

  第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信息的传递方式,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在经营货币过程巾,主要依靠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从}fn服务十客户的经营模式。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即可搜索到对方,不需要商业银行这个平台为其寻找对方,同时在互联网上供需双方的沟通是充分的、及时有效的、交易是透明的,价格是市场化的,因此,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原有的信息汇集中心的优势将不复存在。【1】

论文摘要

  
  5.1.2.互联网技术冲击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

  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环节的中介,主要是依赖于在债权债务清偿活动中人们在空间上的分离和在时间上的不匹配,但自 2011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到 2013 年 10 月,已有超过 250 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业务涉及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多种类型。

  第三方支付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对于线下支付的垄断,商业银行的垄断收益将被持续分流。目前第三方支付模式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运用最广泛的支付模式。例如“充值”业务,通过支付平台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到收款人的账户中,完成支付。

  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将银行支付结算功能弱化,甚至是撇除掉了。第三方支付涉及的客户数量越来越多,交易量也越来越大,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2 年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量已达到 2.16 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 99%。在弱化银行支付结算功能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又新技术频出,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快捷支付产品,该产品无需登录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即可完成支付,对于以往没有开通网银、没有开立借记卡等限制网上支付的状况一扫而光,仅凭一张信用卡即可在网上任意消费,完全撇除了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支付功能。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恐慌。物物交换是以货币作为媒介,货币又是银行完成交换的支付手段,同时货币又是银行经营的工具,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货币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必然的直接联系仿佛不复存在,第三方支付横亘在中间,银行的支付功能完全被弱化或被撇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些都是主要业务,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有多大。

  5.2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冲击--“鲶鱼效应”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像是一条鲶鱼,倒逼金融业转型。互联网金融独有的竞争优势,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与经营行为产生重大的冲击,在银行业发展中发挥鲶鱼效应,倒逼商业银行迅速做出调整,无论是宏观上还是微观上,无论是从经营理念上,还是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客户群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尤其是商业银行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被互联网金融改变着。

  首先,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方式方面。近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虽处在快速稳定的发展阶段,但目前为止,仍是传统上“重投入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式增长模式。在盈利方式上,利差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1 年,我国银行业利息收入仍占 80.7%,非利息收入占比仍较少。

  其次,客户的价值诉求发生根本性转变。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发生了变化,目标客户类型也悄然改变着,严重冲击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客户更为大众化,参与各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人群包括中小企业、企业家和普通大众。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客户更多的关注效率与成本,同时追求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注重方便、快捷、参与和体验成为客户的基本诉求。

  最后,商业银行的竞争基础发生了改变。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复杂技术的金融产品,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的是简单、快捷、成本低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由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转向快捷、便利,进而对银行核心业务发起猛攻。

  5.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银行垄断资金支付的格局被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凡是需要结算支付的业务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媒质方可实现。但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向第三方支付公司颁发了经营牌照,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已经延伸到目前商业银行办理的业务,例如水电气缴费、信用卡还款,甚至已出现金融脱媒的业务,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业务,完全绕开银行而独立完成资金的支付转移。2010年至今,支付业务市场份额的 80%属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超银联和银行的网银支付的总量。2012 年“双十一”支付宝的成交量超过 1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双十一”当天达到 1.88 亿笔。银行所处的支付地位,受到严重的冲剂。

  第二,银行信贷供给格局被改变。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贷平台提供的贷款模式已不同于商业银行的操作模式,资金供需双方依赖平台寻找与其资金期限、金额、利率相匹配的对方,即可完成资金的借贷。不仅手续简便、操作简单,更适合个性化的要求,对客户的需求能够很好的满足,受到大众的认可。仅阿里小贷发放的贷款累计超过 260 亿元,互联网的直接融资模式正在形成,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给与重创。

  第三,银行客户基础也被动摇。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金融脱媒的现状,银行赖以生存的客户群体也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大冲击。大量的客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借助互联网,摆脱了商业银行这个中介,客户信息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沉淀下来,届时,任何一家单一银行的客户资源都不及互联网金融拥有的广泛。

  5.4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服务模式的冲击

  5.4.1 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一向以客户为业务开展的基础,客户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源泉,但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后,互联网企业的客户数量大幅提升,2012 年,我国互联网用户为 5.65 亿人;网购人数 1.93 亿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来说也会有较大的变化,原有的物理网点的优势被弱化,将更多的以互联网为媒介,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比较关注便捷性、高效性,同时又倾向于个性化的服务,在这种状况下,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一是会有所调整,二是客户数量被互联网金融抢夺走不少,因此商业银行在以原有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不再适合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客户群体,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在互联网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在客户积极寻找自己喜欢的终端时代,都对商业银行原有的服务模式提出了挑战。原有的商业银行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模式是以“物理网点”为基点,由此产生出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客户体验的满意度。例如,银行从业人员的服务礼仪、文明用语、网点布置与设计的现代化程度等等方面,这些曾是商业银行比拼的重点,但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客户的所有操作均以面对计算机等设备来完成,原来的服务礼仪、文明用语、网点布置与设计的现代化程度等等方面都显得不再重要。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尊重客户体验、在平台开放的基础上,体现个性化、多样性的服务模式。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已为客户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体验方式,而且一切均是从客户真正需求入手的服务高度,让商业银行不得不背弃原有金融业务只能来银行办理的理念,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客户参与金融活动将大大减少或者不存在人与人面对面接触的可能,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不改变原有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模式,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才能在抓住老客户的同时吸引新客户。

  5.4.2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尚需进一步创新
  
  互联网通过信息透明化,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信用恰恰是金融的本质与核心。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向陌生人成功融资,这种状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是不可想象的,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却成为了现实。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等。这些技术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信贷审核时,把借款人的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的指标,从而帮助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使其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交易成本大幅减少,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行在 2004 年就曾提出,将中小企业业务作为银行的转型方向,但推进难度比较大,仍是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与此同时网络小微贷款模式的竞争力迅速显现出来。如阿里小贷结合互联网技术,针对国内小微企业数量多,融资需求频率高、需求额度小的特点,建立了以“网络、数据”为核心的小额贷款模式。迅速体现出“小额、信用、期限灵活和较高利率”的特点,在放款规模、贷款方式、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堪称行业内的翘楚。互联网企业灵活多变的应对方式与积极创新的行动力,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快调整步伐方可不被互联网金融所击败。

  5.4.3 商业银行互联网化经营进程尚待进一步加快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猛烈冲击,商业银行也不能坐等互联网企业夺走它们的业务,尤其是在有将近超过 250 家互联网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有资格经营涉及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多种类型。面对互联网企业窥视商业银行的金融地位,商业银行也不能坐以待毙,尤其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将线下业务迁移成了线上业务,截至 2012 年 6 月末,招行、浦发等股份制银行的电子渠道交易替代率已超 80%,中国银行业整体的替代率均在 60%以上,即使这种状况,仍未达到互联网金融的层面。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重大影响,商业银行要想稳住当前的市场份额,逆转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凶猛势头,就要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结合金融产品进行大胆创新,而不能将商业银行产品简单互联网化。例如网上银行,以往的商业银行的网银仅仅体现几个常见业务,如存款、转账等几个业务,甚至连银行柜台代销的基金,网上银行都没有此功能,但新网银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功能增加了,同时与金融同业也有可合作,在网银上可以实现基金的购买与赎回,记账式国债的购买与出售,股票保证金账户的实时划转,现在又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平台化战略构建的服务体系。
  
  5.5 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将受到冲击

  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并快速发展,使得价格发现功能凸显,推动利率即将市场化。互联网金融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利率固定化的特征,它能够通过市场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双方议价成交。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将导致利率的市场化,商业银行的定价权不受央行基准利率指导的限制。届时互联网金融将利用它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等特点将商业银行的客户吸引过去,使商业银行的客户减少,从而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

  5.5.1 网络借贷将影响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
  
  网络借贷短时迅速发展起来,却得到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热捧,一方面商业银行难以利用传统的服务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公司,例如阿里小贷不归入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可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小额贷款,非常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这些资金需求者都投奔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却大量的流失了。由此产生的利差收入也就被互联网企业吞噬了。

  首先,网络借贷公司非金融机构,其贷款成本及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制,属于自由定价,加之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具有成本低的特点,因此其定价将远远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一方面,造成商业银行的客户流失,造成银行的利差收入的下降;另一方面,推动着市场利率化,使得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化。

  其次,网络借贷公司办理投融资业务效率高,也将导致客户的流失,从而导致业务量的下降以及利差收入的减少。一般商业银行办理贷款,需要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审批申报、放款操作等步骤,一切顺利的话,时间一般在半个月;而网络借贷公司仅需几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能为客户办理全部的手续。

  5.5.2 第三方支付服务内容的不断增加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首先,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使得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了,向商业银行分一杯羹的机会更多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但自 2011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到 2013 年 10 月,已有超过 250 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业务涉及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多种类型。

  其次,目前第三方支付模式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运用最广泛的支付模式。例如“充值”业务,通过支付平台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到收款人的账户中,完成支付。

  互联网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推出了一种快捷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可不需要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即可在网上实现资金的支付,从而避开商业银行,由此产生的这部分收益全部落入互联网公司而非商业银行的口袋中。

  最后,第三方支付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对于线下支付的垄断,商业银行的垄断收益也将被互联网公司持续分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快速抢占线上业务后,又掉转车头向线下业务发起进攻。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可以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业务,势必会与银行争夺 POS 刷卡手续费收入。目前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翘首以待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取得,证监会已经审批通了 7 家公司,它们将成为基金公司的直销渠道,届时势必会分流商业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将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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