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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2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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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诉访分离下信访制度发展研究
【第2部分】信访制度优化探究前言
【第3部分】法治的概述
【第4部分】 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
【第5部分】法治与信访制度的关系
【第6部分】实行诉访分离制度
【第7部分】规范越级上访行为
【第8部分】法治改造后信访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第9部分】信访制度与法治的契合
【第10部分】信访过程中诉访分离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1. 2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

  1.2.1产生信访制度的原因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信访制度也不例外。由此看来,信访制度的产生绝非偶然,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社会基础来说,信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人类的生产活动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社会中形成的问题也必然与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因素息息相关,人们有了利益需求可以选择通过写信或者来访的行为表达,信访活动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信访的产生不仅体现了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民族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还折射出社会内部各种利益集团发生矛盾冲突的现实写照。

  值得注意的是,信访活动并不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而唯独存在于中国,说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中,民众普遍追求的是一种相安无事的境界,希望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事情如果闹到要打官司,一般被认为是撕破脸皮、很没有面子的事情。与诉讼相比,信访则更深得民心。

  故而当遇到麻烦或是彼此之间出现纠纷时,民众更倾向于采取或信或访的方式来引起权威者的关注,进而希望通过权威者的说情讲理来化解矛盾,尽量顾及彼此脸面且不伤和气。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信访则成为了民众表达诉求的理想选择,并深深根植于民众的潜意识里。久而久之,信访便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沟通方式逐渐形成了制度化的发展。

  在我国,信访制度源远流长。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当代的信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古代的直诉制度的功能,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最为典型的是地区行政长官也兼任法官。这样的集权专制,就一定会出现滥用公权造成的冤假错案,而层层向上的申诉又把最底层的蒙冤者一步步推向皇帝这一最高统治者的面前,导致立法者成为了最终的审判者。27在皇权专制下,如果直诉者在之前所受的冤屈越大,挫折感越强,则其在诉求得以满足后对皇权的认同度越高。与此相类似的是,信访一边连着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一边连着生活在基层的普通老百姓,尤其当一些普通程序难以解决的问题,却通过信访的方式在主要领导人的过问查办下得到最终解决的时候,民众对信访的依赖则愈加明显。由于民众的偏爱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信访制度也被赋予了顽强的生命力,活跃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

  1.2.2信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信访制度,是规范信访活动所形成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制度,是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联系群众、沟通民意的重要体现。新中国信访制度的萌芽和雏形则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时产生。中国共产党为了建立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开辟了信访的平台。但是,这一时期的信访还不属于现代严格意义上的“信访”,由于当时人们对领导人的来信来访不过就是普通的通信和拜访,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政治背景。

  信访真正走向制度化的开端,始于1951年毛泽东对《关于处理群众来信问题的报告》所作的批示。在此期间,信访主要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起着沟通桥梁的作用。“1957年,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信访制度才初具雏形。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整个国家的政治格局与经济结构都发生了重大改变,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大量民众涌入北京上访,对当时的社会秩序以及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和破坏。

  直至60年代初期,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简单的,民事、刑事的基本法律都尚未制定,相关的诉讼法也处于空白状态,加上又适逢”三反“ ”五反“的政治复杂时期,信访问题与政治问题基本上杂样在一起,对于信访案件的处理一般都是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十年文化大革命,全国信访工作呈现出一片萧条,民众找到了更直接、更有效的诉求表达方式--大字报和批斗会,信访被暂时搁置和遗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信访如同雨后春努般骤增。面对突如其来的上访洪峰,1978年、1982年相继召开了两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主要检讨了文革期间信访工作的迟滞性,并针对发生的新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而后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经验进行总结,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防引发新一轮的上访洪峰。

  自1949年以来,信访工作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期间却没有针对信访问题制定出一部专门法律。直至1995年,《信访条例》才正式出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较为系统和权威的信访法规,标志着多年来的信访活动暂时告别了 ”无法可依“的状态,幵始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一时期的《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结案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产生相应的配套机制,使得很多规定流于表面和形式。对此,2005年又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出于完善旧法的考虑,这份新规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性,细化了信访者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和方式,还明确了信访从受理到办理的责任追究,更提出信访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者,要为信访者提供便利条件。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信访制度虽然难以完金革除皇前信i方客_实的诸多弊端,但不管是信访者还是信访机构,都倾向于更为理性和规范的方式来实现法治化。

  至此,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基础,以各省市《信访条例》为基本框架,融合了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相关文件为补充,初步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访制度。但是将信访制度置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变迁的大背景下来分析,信访正逐渐偏离其最初预设的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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