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法治与信访制度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2938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诉访分离下信访制度发展研究
【第2部分】信访制度优化探究前言
【第3部分】法治的概述
【第4部分】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
【第5部分】 法治与信访制度的关系
【第6部分】实行诉访分离制度
【第7部分】规范越级上访行为
【第8部分】法治改造后信访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第9部分】信访制度与法治的契合
【第10部分】信访过程中诉访分离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1. 3法治与信访制度的关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上升为宪法原则,将成为我国由法制国家迈向法治国家的过渡桥梁。信访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行,逐渐暴露了制度设计及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造成多年来信访量居高不卞,这也是导致信访问题日渐恶化的重要原因。可见,信访制度研究,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因此,应该在法治现代化的大环境之下,客观且理性的看待信访制度,并寻求信访制度性质与功能的合理定位。而在法治视野下的信访制度该如何发展就成了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当前关于信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大致分为以下两种认识:

  1.3.1冲突论:法治进程中信访制度须废除

  这种观点认为,信访制度与法治相冲突,应该废除信访制度。

  判断一个制度与法治是否冲突,无非两重标准:一是该制度在体系构建和规则制定上是否合法;二是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是否合法、适当。⑶持冲突观点者,大多出于一种理想主义的思路,着重于对法治建设的憧憬,根据信访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适当的做法提出对信访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所构思的一个理想模型。

  于建_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信访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3.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根源在于信访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遵循的逻辑思维完美承袭了古代集权政治体制的精髓,并突出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压力型责任追究制度。“这导致信访成为了各方参与者进行权力与利益博弈的制度平台。而在实践中,信访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而是单纯依靠领导批条子来实现权利救济,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因此,在信访制度中应当将权利救济功能弱化,甚至应该取消信访机构。对此,他分别从行政、司法和政治三个方面,针对信访制度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稳妥且有步骤的设想,意图证明现行的信访制度已经不适于当前的社会发展。M按照他、 的期望,信访应该将公民政治参与的部分交给人大,将公民权利救济的部分交给司法,最终走向一个有序的社会安宁的状态。此外,于建嵘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为起点,设计了一个要在2016年前取消信访制度的未来十年改革蓝图。33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也认同这种观点。黄钟认为,有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却没有发现在具体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行政权膺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34这些都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相悼,是不可取的。

  张耀杰则指出,信访制度本身就是对公民合法人权的公开亵渎和肆意践踏。设置信访机构,然是一种制度陷讲。35在刘卫红看来,信访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程序,具有随意性,与法治精神相违背。36譬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闹访、缠访等不合理不合法的上访行为等,信访制度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弱化,信访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大打折扣,对于法治的背离与破坏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信访制度作为人治的一种标志应当予以废除。

  1. 3. 2协调论:法治进程中信访制度须保留

  这种观点认为,-信访制度可以-在法治框架下发展,应该保留信访制度。持此观点的,多为出于社会现实的考虑,认为在中国当今党政主导的现实情况面前,信访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李秋学认为,不能把信访作为法治不昌的‘替罪羊',即使在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环境下也不应该舍弃信访。37面对信访制度具有的民主属性和政治意义,一些学者呼吁应该要强化信访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信访机构的职权。在杜钢建看来,现行信访机构只是政府部门之下的一个普通机构,没有权威性,是造成信访量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38而应当强调的是,信访机构就是以信息反馈和解决问题为主要职责,倘若没有实实在在的权力,就很难将权威树立起来,更谈不上解决社会问题了。故而要使信访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真正成为对于国家和公民都有益的制度,就必须赋予信访部门能够切实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权力。在姜明安看来,信访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信访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另一方面则是信访制度在我国整个的救济、监督机制中的设计不合理。39另外,信访制度在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方面,还发挥沟通与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是信访制度现实合理性存在的依据。《信访条例》在理论意义上,立法设计应当能够对信访对象、信访行为等信访基本方面己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系统。而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司法虽应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但也不可能完全依靠司法系统来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现行法律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实在不足以实现个人的权利救济,所以信访对诉讼制度是有效的补充,应该予以保留。

  1. 3. 3客观看待信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信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要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应该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治理国家的发展方向,是站在一种长远而宏观的角度来确立的。信访制度是国家一项制度,其制定、实施以及改革都将依照国家的路线方针做出相应调整。任何一种制度的实现,都必须有一系列配套。措施与之相适应。从法制向法治的过渡,只有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也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

  由此看来,信访制度与法治并非格格不入。在整个国家都朝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下,来规范信访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法治可以为信访制度提供一个优选的运作空间,这将有利于信访工作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而不断完善,那么信访制度与法治就是相互促进的。换个角度来说,若是信访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能够完全遵照信访制度的规定,构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秩序,那么信访制度也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相反,若是信访制度没有朝着建设法治国家这个目标发展的话,信访将逐渐失去自身的功能并与法治渐行渐远,那么信访制度与法治就是冲突的。在目前中国还未达到法治国家水平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与法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存在对立统一的两面性,既预示了信访制度被纳入法治轨道的可能性,也表明了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相互协调的艰巨性。”

  事实上,信访案件的解决具有或然性,这虽带有“人治”的色彩,但并不意味着信访就是法治的绝对对立面。信访制度在法治视野下的发展还是具有可期待性。现实中,要想改变信访目前的状况,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制度模式,改进我国信访制度。但是不能依赖简单的制度移植就能解决当前信访制度的问题,还应该在正确定位信访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与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在这种意义上,改善信访制度可能远远比废除信访制度更合乎中国国情,也更有价值。当前,必须明确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然后应该如何实现这个法治。

  尽管西方国家为实现法治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法治经验,但这对于我国只能作为一种学习或者借鉴的过程。应当明确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治也必将具有自己的特色。由于每个国家的政体和国情都具有特殊性,倘若一味地照搬西方的模式难免造成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信访制虔作为中H独有的一种制度设计,必须遵循中国时历史文化逻辑,继而才能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之上不断摸索进行创新。4’信访制度是平衡社会关系、缓解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如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是削足适履地一味迎合现实的需求,那么这一制度的运行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