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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问题与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6 共1947字

  摘要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大众传媒普及发达的今天,传统人身权理论正面临着"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现象的冲击,使得人格权由原来的防御权逐渐衍生出经济价值。

  我国传统民法对人格权理论的研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略显不足,尚未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所涉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和保护,有关本文所探讨的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用保护的研究就更加欠缺。本文通过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得出应建立双重利益保护机制对所涉利益进行性质区分、并进行同等而有区别的保护的结论。最后通过具体的规则设计,着重提高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

  本文从以下四部分进行阐述和制度架构:

  第一部分从所搜集的侵犯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的典型案件谈起,说明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在混乱中探索、又无章可循的客观情况。以此,进一步引出我国在该项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对应的立法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罗列出本文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问题所进行的法律思考。

  第二部分从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和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两方面基础性理论问题入手,对其中涉及的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理论进行论述。经由对人格、人格要素、人格权、人格利益和人格标识等相关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可知正是因为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表现出的财产属性才使得其具有进行商业促销等各种形式转化利用之可能。通过许可或者继承的方式实现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的保护,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是对死者生前人格与意思自治的极大尊重,是出于保护其近亲属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逻辑。

  第三部分是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保护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包括美国法双重权利保护模式与劳动价值论、德国法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与人格自治理论。此二者基于本国立法与实践之需并经过百年社会考验,各有优点与不足,在互相批判中又有融合之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相关理论与制度的构建更有借鉴意义。基于这种实践精神的启示,我国选择采用双重保护模式与人格自治理论来解决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问题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保护模式的具体规制,包括权利内容构建、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完善救济的立法思路设计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财产利益


  目录
  
  摘要
  
  引 言
  
  一、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学术争议
  
  (一)典型案例导入--混沌中探索的司法实践
  1.死者(名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司法案例评析
  2.死者(普通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司法案例评析
  (二)我国学术争议及立法现状
  1.学理探讨--两种观点的碰撞
  2.立法现状--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博弈
  (三) 小结
  1.以上司法判例引发的一系列法律思考
  2.相关立法与司法不足
  
  二、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的法律界定及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死者人格标识的法律界定
  1.人格权之界定
  2.人格利益之界定
  3.人格标识之界定
  (二)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法律界定
  1.商业利用及商业利用的对象
  2.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基础
  3.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条件
  (三)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下商业利用死者人格标识具有普遍性
  2.尊重死者生前人格与意思自治的要求
  3.保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要求
  4.维护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
  1.美国公开权制度发展历程
  2.理论基础
  3.美国公开权内容
  (二)德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
  1.德国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的发展状况
  2.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的启示
  1.双重权利保护模式的启示
  2.统一权利保护模式的启示
  3.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利益保护路径选择
  
  四、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利益保护制度构建
  
  (一)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利益保护之内容构建
  1.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保护的客体
  2.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主体及请求权主体
  3.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主要权能
  (二)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救济方式之填充
  1.完善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2.增加禁令救济以增强事前防范
  3.完善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适用
  4.归正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三)《继承法》应明确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利益提供保护
  1.明确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
  2.确立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保护期限
  (四)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与对死者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的利益平衡
  1.与他人言论、出版自由为抗辩理由的利益平衡
  2.与他人的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的利益平衡
  3.与死者的人格权已处于公共领域为抗辩理由的利益平衡
  (五)立法建议与法条设计
  1.立法定位分析
  2.有关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利益保护的立法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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