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面对来自传统民法理论逻辑与商品化浪潮的对抗的双重压力,我国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此过程中的这种压力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倒逼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改良的动力,因此我国的立法、司法和理论应当顺应实践的需要适时地做出调整。
比较法的考察是有益的研究方法,但是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时空特性。纵观美国法与德国法对于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尽管模式构建完全迥异,二者发展轨迹上的趋同与理念上的借鉴融合,恰恰提示我们在进行比较法考察时要本着法的实践精神,站在"体系化"的高度,坚持"目的论"的理念,才能厘清法自身当下的借鉴价值与其未来发展趋向。本文以人格自治理论为指导,确定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新型财产权地位,并确认其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确立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在此基础上构建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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