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补偿性的一般原则,具备了补偿性赔偿所不具有的功能。自 1997 年我国开始接受惩罚性赔偿以来,随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新《消法》的公布和最高法公报案例以及各地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却并不意味着在具体适用中已经臻于完美。
英国着名法学家梅因曾经说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取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以应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各种困境,仍然是摆在我国立法者和学者们面前的一个问题。
本文撰写时,希望通过一定的研究分析,能够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但鉴于笔者自身水平与能力有限,文中难免出现不成熟及不妥当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指正。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译着类: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着:《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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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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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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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杂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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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位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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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丹丹:《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5.姚力:《商品房销售欺诈及惩罚性赔偿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五、网站类:
1.罗蕾:《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2.邢海宝、余浩:《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3.崔洋:《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功能、现状及完善建议》。
4.杨立新:《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5.王阿丽:《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6.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消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7.王菠:《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为视角》。
8.徐海燕:《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