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 世纪以来,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逐渐发展,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加。作为一项从英美法系中而来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突破了其传统的民法上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而引入惩罚性赔偿,使惩罚性赔偿成为补偿性赔偿的一项有力补充,为补偿性赔偿弥补了因其原有的固有限制而在遏制侵害行为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不足,以此重新调整商品房买卖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达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我国最早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 1997 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当时,对于商品房交易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未达成共识,直至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被正式明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由于我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间较短,立法上尚不完善,在具体适用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性质、特点及功能。
第二部分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入手,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对我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包括立法演变及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具体数额确定等各方面在内的内容。
第四部分则结合典型案例,指出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等,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