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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构想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2949字

  二、完善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构想

  (一)构建有效的司法民主运作机制

  在我国,公众法治观念淡薄现状与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密不可分。当下中国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其根源问题在不在于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容易产生凌驾与普通民众之上的特权思想,容易给投机者可乘之机。值得关注的是,公众受贻害无穷的特权思想左右,而真正的民主思想在实践中被忽视,本应当掌握在公民手中的权力被轻易地让位于腐败分子,在实践中不能形成有效地民主运作机制。

  在司法领域,落实民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通过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效落实公民通过多种途径民主地参与司法过程,从根本上落实公民及时顺畅地,形成全面的权力监督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人员工作机制,对滥用司法权力或者不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建立及时有效地向其它监督机关进行反馈的具体制度,保障通过司法民主制度参与案件的普通公民能够充分发挥直接监督的有利优势,确保每个案件的程序公正性得到落实。

  第二,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让公民对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产生信赖,尊重和支持司法活动,形成积极的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制教育和法治宣传,祛除社会公众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创造便利的条件,有利于更多的公民有信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改变民众法治观念淡泊的社现状,还需通过制度改革降低诉讼成本,使百姓在有物质条件保障的前提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机关,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承担着首要责任,人民群众只有在内心真正认同司法活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民主法治才会不仅仅停留在虚化的层面。

  第三,司法权力的运行应当全面接受公众的监督,让特权思想无处生根。完善具体的权力监督追责制度,使失职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时地被追究责任,在司法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自身的廉洁性,身体力行地维护司法形象,切实做到司法公开,使司法活动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接受公众合理的质疑与评价,对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应当主动公开以消除群众的质疑和猜测。对于重大司法裁判和决策应当进行公示,建立并完善司法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为公众提供有效地诉求表达和监督通道。

  (二)实现司法民主形式的多元化
  
  我国司法领域目前吸纳基层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主要制度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有进一步落实与不断完善这些司法民主制度,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民意代表,在我国近期的司法改革中其选任方式和任用程序,以及职能范围有了调整。2014 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从行政机关建立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监督员,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它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并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来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实现司法民主形式的多样化,仅仅通过普通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参与司法工作是不够的。在普通民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工作中,利用人民群众这一庞大的群体,以及广泛的基层经验优势,探索建立普通群众民主参与调解等相关的制度,采取纠纷就近解决原则,并适当吸纳专业律师的参与,及时便捷地解决纠纷,对实现司法民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除了具备民主形式的司法机关内部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检察委员会制度之外,人大监督制度和政协民主监督制度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迄今为止,在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司法拘留以及逮捕程序中,缺乏民主监督制度对人权进行有效地保障。尽管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是刑事案件往往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剥夺,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面临公安机关强大的司法权力,有必要拓宽监督范围,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羁押监督制度,发挥人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和职能,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三)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与制衡
  
  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内部结构当中,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权力建构的模式首先应当符合民主理念。为避免出现个人拥有超越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力必须分散行使并相互制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体制方面,采用直接或间接地从人民中选举出代表行使民主立法的权力,对立法的合宪性以及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主导,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民主监督模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与违背上位法的立法监督权力;在司法体制方面,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组织机构的建构方面体现了民主特征。另外,司法制度体系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委员会制度、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同样蕴含了司法民主思想;在行政体制方面,权力的相互监督主要体现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其中,行政权的行使受合法性司法监督,而司法权本身有它的独特之处,即使司法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裁判,不应当由其它国家机关来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必须重视司法体系的内部民主制度的构建,以此来保障司法权力公正合理地运行。

  在我国最新的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司法制度进行了重要创新,通过在地方建立最高法巡回法庭,有利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在司法人员的组成上,采取巡回法院法官每隔两年一次轮换和流动办案的模式,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与地方政府或者其它组织的官员形成固定的利益关系,通过干涉案件直接或者间接造成司法不公正,造成司法审判不独立,司法权力不能为民所用,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通过建立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使得作为我国四级法院体系中的司法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更为便利地对全国各地的其它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以往除了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审判职能,通过制度创新,地方的巡回法庭承担起其繁重的审判职能,在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了便捷的诉讼通道,有利于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及时的汇总反馈,使司法职能能够更为高效地运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享有解释权,当地方司法机关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能够通过巡回法庭及时向其提请司法解释建议,对维护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具有积极作用。

  在司法机关内部,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监督之外,司法主体审判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也影响着司法权力的公正性。随着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的出台,一方面加强了对法官办案质量的约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又一项可靠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探索如何通过制度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展开了如何重新建构我国司法权力结构体系和责任的新议题,即我国当前面临的如何从司法责任主体本身出发研究如何维护司法公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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