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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27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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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构建研究
【第2部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制度优化分析绪论
【第3部分】司法民主的概念与内涵
【第4部分】司法民主的理论依据
【第5部分】不同民主理论下的司法民主观
【第6部分】 司法民主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7部分】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司法民主形式解读
【第8部分】完善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构想
【第9部分】司法民主制度建设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司法民主对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掌握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违法现象,并且屡禁不止,这说明要切实保障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仅仅依靠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或者权力体系内部制约是不够的。在司法领域内,推动参与式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通过吸纳多元化主体参与司法过程,健全司法民主制度,才能可靠地保障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一、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无论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成文法国家,还是以判例法为主的不成文法国家,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规范,它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从宪法的产生到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具体划分,各种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必须及时与现实生活水平相衔接,需要不断地修订并完善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果仅仅依靠统治者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力来改变法律的滞后性,制定脱离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的法律规范则注定没有发展活力的。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无法通过司法实践来弥补其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自上而下的,面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容如何与社会发展的步伐较快地保持一致,如果仅仅依靠有关机关和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这个过程显得相对缓慢,而在司法领域,各种社会矛盾和亟需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缺陷,往往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到集中的体现。因此,应当探索完善公民通过司法民主制度参与司法程序有效表达立法建议的渠道,以便群众能够及时地提出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行使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建议权。

  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解决社会纠纷,其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不仅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同样对社会主义民主立法活动享有建议权。公民通过司法民主制度参与司法过程能够及时地发现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以案例为支撑对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客观的建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集体的智慧,推动相关司法制度的及时地补充和修订。因此,在立法领域通过拓宽民主立法建议渠道,吸纳司法过程中来自普通公民的智慧,让公民通过司法民主制度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言论,为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走向新的台阶。

  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民普遍淡薄的法治意识是法治发展道路上的阻碍,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得到公民的切实遵守,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通过新闻报刊等大众媒介参与国家法治建设问题的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但往往缺乏专业人员的有效指导。许多公民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而无法在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合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造成社会关系的更加复杂化。国家法律制度改革和创新需要征求民意时,由于公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应的民主参与热忱也会减弱,很难向有关部门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才能让法律成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利器;同时要健全相关民意表达机制,让公民法治建设出谋划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顺利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执政党的重要使命,同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切意愿。法治对国家政治秩序,社会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它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党领导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形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寄希望于执政党和被选任的代表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司法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不仅要依靠执政党的有效领导,还需要加强人民民主参与司法过程的制度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落实司法权力为民所用的根本目标,实现司法造福于广大人民的本旨。

  三、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评判标准,在客观上必然难以达到绝对的统一,公众对于相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立场,受主观感性因素的影响,心中的正义观可能与法律的价值判断相去甚远。美国的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在他们认为法律规定不值得遵守时,也就是并不认同法律的价值标准时,可以超越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陪审团的这项权利对社会发生的重大案件,尤其是处于发生社会制度变革的过渡时期,能够对案件当事人乃至以后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观念以及价值观的转变,滞后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带来不符合当下社会公平正义的尴尬局面,陪审团制度的这项否定原则不失为调和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理念是抽象的,它首先是人类的理性的产物,与有别于唯心主义先验理论和主观思潮。法律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理性实践的创举。司法民主理念同样是人们对司法所持有的理性观点和信念,它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决定着司法制度的内容和走向,同样影响普通民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内在价值的认可度。无论是公民通过民主选举制度来推选和任命法官,还是普通公民通过司法民主制度参与司法过程行使司法权,既是人民享有的国家主权的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民主理念的根本要求。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司法民主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指导理念,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心中的追求的公平正义。司法活动需要依靠人民,与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标准相去甚远的司法裁判总是不合时宜的。但是,司法民主绝不意味着群众运动,盲目实施大众司法,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严格独立办案,将民主融入国家法律规范当中,使人民依法有序地参与司法过程,成为扞卫司法公正的成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民主价值在司法领域也有了全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司法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完善司法民主制度,让人民有序地参与司法过程,严格防范公民在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因司法权力的滥用或者不作为受到不法侵害,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制度应有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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