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下的制度,通过保护履约方的利益,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从而促进交易和市场发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履行抗辩权作为承运人的一项法律权利,对于承托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既具有合同的一般性,又因为航运业的特殊性,因此导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适用履行抗辩权这一合同法下的制度时,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相关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但在航运实务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旳共识,不利于正确引导实践。笔者认为,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履行抗辩权问题,无论是简单套用或完全反对适用都不能很好的解决承运人的履行抗辩权问题,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辨明问题根本,并且细致的梳理和厘清各种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以在实践和司法上形成共识,更好的指导航运实践,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航运业的有序发展。
第1章履行抗辩权的内涵
1.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相对于请求权的权利,旨在对抗请求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至第69条对履行抗辩权做出了规定,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相对方没有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或者做出对待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或相应履行的权利。⑴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在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依法享有的有权拒绝履行或相应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先履行债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1.2履行抗辩权的分类
对于履行抗辩权的分类在立法和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以韩世远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应当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组成部分,这也是被曰本和台湾立法所采纳的观点W.而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在性质和构成要件上都存在不同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上分立,分别做出规定,即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方式对此,笔者赞同韩世远教授的观点,因为从履行抗辩权的本质属性上看,《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实质上的差别,正如我妻荣教授所说,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之一,仅仅是要求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对方相应的债务己界履行期,而并不是要求履行期限自始相同另外,对于不安履行抗辩权,在适用上符合我国《合同法》第68条相关规定的条件即可,存在争议相对较少。因此,在本文中将主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论述。
1.3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1.3.1产生的法律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一种具体体现。具体来说,其一,在双务合同中,在应当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仍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债务,这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精神,因此,《合同法》通过三种合同履行抗辩权,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难以履行合同债务时,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从而避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的局面,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进而促进和保障了市场交易秩序。其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中,双方自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约履行承诺,不能自己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还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这恰恰是合同抗辩权的主要内容。其三,当事人在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滥用履行抗辩权。其四,当事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该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施,即权利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情况如违约或违法的情形,否则就不能产生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1.3. 2立法目的
一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其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后,能够获得对方相应的对待给付实现其相应的合同债权,规避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债务后可能出现的不能获得相应对待给付的风险,从而保护依约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合同当事人,想要获得对待给付实现合同目的就应当履行依照合同约定自己的义务,进而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保障交易安全,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8].
1.3.3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制度,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的,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实施相应行为的意志自由,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定或约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相应的行为或要求获得相应给付(即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1.3.4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合同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9〕。
1.3.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符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情形下,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可行使履行抗辩权,不需要对方或有关机关的同意。《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义务而并不会影响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
1.3. 6 一时旳抗辩权
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指抗辩人有权永久拒绝履行,一时抗辩权是指抗辩认有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只能暂时中止请求权的效力,一旦合同相对方做出相应履行,抗辩人即失去抗辩权。可见,《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抗辩权,这样既确保了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又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1.3.7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且实质上是在对方当事人有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的一种合法的自力救济,因此自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时,一旦对方当事人之后履行了合同义务,抗辩人就应当立即向请求人履行债务,否则,抗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另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债务的能力,擅自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债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时,抗辩人应立即履行债务,否则,抗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4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并且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需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同一,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牵连性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请求的给付互为对待给付;对价性,要求双方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价值大致相当。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还需要其他不同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还要求合同履行不存在履行顺序,债务已届清偿期,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还要求合同履行存在履行顺序并且应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还需合同约定履行先后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法定情形。
1.5履行抗辩权的扩张和收缩
前述一般情况下的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被当事人的约定改变,即当事人约定非对价关系的两项义务之间或不真正双务合同关系场合可以成立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这种约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因为我国《合同法》第66至68条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任意性的规定,任意性的规定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改变的,并且根据任意性规定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
具体来说:首先,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可以由权利人进行处置,除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法律不应强加干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