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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9 共60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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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中的难点研究
【第2部分】我国监狱短刑犯思想改造研究绪论
【第3部分】思想教育改造相关概念及理论
【第4部分】短刑犯的特点及思想教育改造难点
【第5部分】 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6部分】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对策的探索与完善
【第7部分】短刑犯思想政治改造问题与对策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4 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过程,会涉及教育的主客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方法等方面的因素,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工作,必然要考虑教育主客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方面,在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也可以从这些方面加以探究。

  4.1 教育者教育能力有限
  
  监狱人民警察是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教育者。教育者的教育能力直接影响教育结果。

  4.1.1 缺少专业人才
  
  一直以来,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录用渠道较为单一。从最初实行的警校分配制度,再到后来的向警校毕业生倾斜制度都导致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专业较为单一,具有较强思想政治教育能力的人才缺乏。

  从正规警校毕业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入职角色转换快、管教业务熟练、强制手段到位的优势,但是,这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在以往的学习中太过侧重于管教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是“管”的好手,却在“教”方面有所欠缺。近几年来,考虑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单一,监狱系统力求将警察队伍打造成学习型队伍,除了加强培训之外,在人民警察的招录上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法律、心理学专业上有了一定的侧重,招录了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及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才,但是面对监狱对短刑犯乃至所有类型罪犯加强思想教育改造的现实,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要从多方面进行,其中课程安排方面开设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法制与道德教育、以史为鉴等课程需要大量的心理学、法学、历史学人才,这些人才不仅仅是能够在课堂上把知识传授给短刑犯,更应该能够在短刑犯的改造中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如:在短刑犯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给出专业的、准确的指导意见,能够使得短刑犯在狱中找到法律上依靠和支撑,不至于觉得自己孤立无援。而当个别短刑犯遇到心理上的问题时,他们能够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疾病治疗的正规途径解决问题,有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短刑犯才不致在问题发生的时候茫然无措,无处倾诉,最终在压抑的心情下产生更大的心理问题,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行为后果。

  4.1.2 社会经验不足
  
  监狱干警是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的直接教育者。近年来监狱招录的监狱干警大多为刚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本身社会与家庭经验缺失,导致了在对短刑犯进行教育时没有说服力,这种相互的“不理解”疏远了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距离,使得后期工作难以开展。短刑犯入监之后与社会短时间脱节,与家人不能随意联络,有的短刑犯在短时间内便会发生家庭变故,遭遇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面对婚姻破裂,无论是男犯还是女犯,在心理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波动,尤其是对女犯来说,这种打击有时候几乎是致命的。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心理承受能力的重塑,只有有了坚强的意志力,短刑犯才能走出过去的阴影,进而展开新生。面对这种情况,年轻的监狱警察往往不能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尤其是刚刚走出校门的监狱警察,没有婚姻经历,使得宽慰的话也显得没有说服力,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再如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对短刑犯家中的一些琐事及面临的一些困境,均由于社会经验、家庭经验的缺失,使得监狱干警无法给予短刑犯正确的处理意见,成为一种相互的“不理解”.

  4.2 短刑犯对思想教育改造抵触
  
  4.2.1 偏激心理与行为盲动性
  
  短刑犯的消极心理最突出的特点是偏激。偏激是指不能用正常的思维方式理解及看待问题,不能正确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偏激的短刑犯行事与其他短刑犯有明显区别,看待问题喜欢钻牛角尖,甚至在发生问题之后产生怪异想法,通过警官的教育及劝说,不能够明晰道理。这类短刑犯的行为盲动性强,盲目体现在不能够从客观上认识及分析看待问题,只凭借自己的主观推断,这类短刑犯总认为别人说什么做什么都是针对其缺点而言;冲动则体现在这类短刑犯不懂得控制自己,受不得半点委屈,不懂得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往往易与他犯产生正面冲突。受这种特点的影响,短刑犯对思想教育改造者及思想教育改造方式有抗拒抵触情绪。

  4.2.2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与伪装性
  
  短刑犯对思想教育改造的这种抵触和抗拒心理很少体现在表面上,大部分短刑犯往往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对待思想教育改造假意接受,能够定期上课、参加学习、参加实践活动,对警官的教育能够认同并表明积极改造的态度,但是在内心深处,这种抵触是本能的、原始的、很难改变的,需要监狱干警以与短刑犯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之后才能逐渐打开局面。

  4.2.3 受教育对象与教育者存在天然对立面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失去自由,长期处于被监禁和被管制状态,短刑犯的特殊身份导致其从一开始就视警官为敌人,不愿意与警官交心,遇到任何问题不愿意反映,甚至觉得自己与警官所说的话他日可能会成为警官用以“攻击”他的武器。某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意识淡化,对改造有拒绝抵触的情绪,表现为“缺乏悔罪感、负罪感,人生观错位、政治观偏激、拉帮结伙,重狱内生活质量、轻己身思想改造等”[24] (P158).教育与被教育本身便是矛盾的双方主体。短刑犯作为受教育对象,对教育者及教育课程具有本能的排斥情绪。很多短刑犯由于没有减刑机会存在临时做客心理,把自己看成一个旁观者,没有明确的身份意识。在改造中,对潜移默化的思想教育改造及监狱安排的课程从内心里抵触,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形式主义”,从自己能否得到好处这一角度进行衡量,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往往对思想教育改造应付了事,从不真正地放在心上。

  4.3 教育内容不全面
  
  思想教育改造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效果,而现阶段监狱对短刑犯的教育内容缺失主要体现在内容涵盖面的缺失和没有针对性特点两个方面。

  4.3.1 教育内容涵盖面缺失
  
  目前监狱能够有能力开展的传统教育包括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规纪律教育、规范教育等。近年来心理健康教育也逐步成为监内教育的重要方面。

  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统称为“三课”教育,其中政治教育以课堂授课形式为主,授课内容包括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与政策、政治理论与原理、马克思主义原理,目的是让身处在监狱之内的罪犯能够时刻了解和掌握国家大事,在一些新闻时事之中培养和重塑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进而寻找正确的人生方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政治教育的授课过程大大超过理解、消化、吸收的过程,使得政治教育往往流于形式。

  文化教育主要涉及到各个学历层面的文化课知识,利用面授的形式对语文、数学、历史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传授,定期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在文化知识的掌握过程中,陶冶罪犯的情操,培养罪犯的学习习惯,提升罪犯的素质,使得罪犯能够逐渐明事理、讲事理,提升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接受程度,便于监狱干警的进一步教育改造措施的实行。但在现阶段的文化教育之中,短刑犯往往觉得乏味,尤其是对于短刑犯而言,由于刑期较短,有些人甚至无法完整读完初中甚至高中,学习缺乏连贯性与结果性。

  短刑犯的技术教育往往因人而异,根据每个人的特质不同,培养其从事不同的技术工种,定期组织考试,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初级、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此类证书能够在出监之后的就业中起到一定作用。但现阶段对短刑犯的技术教育往往发展为一种应试教育,很多监狱缺少能够支持技术教育的硬件设施,在考试前夕仅仅通过死记硬背而获得通过考试的机会,使得这种教育也演变成一种形式主义。

  以上提到的这些教育内容大多停留在教育短刑犯如何在狱内取得好的改造成绩上,不能将技术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开展全方位的思想教育改造。这样既不能使短刑犯在学习过程中对过去的错误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也不能通过对未来的展望鞭策短刑犯逐步改正不良习惯,从而获得新生,导致不能从本质上改变短刑犯的想法,使其真正从思想上摒弃陋习,重新做人。短刑犯由于刑期短,实际上需要一些能够在短时间内在短刑犯思想中引起共鸣的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可以不必具有连贯性,但不要通过泛泛的讲述进行,可以自成章节,可以分阶段进行。

  4.3.2 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
  
  短刑犯刑期短,对课程的安排要合理化,必然需要精简课程内容与课程长度,利用有限的时间安排课程使得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大多数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一同关押,在课程上没有特殊的安排,使得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内容也存在着“一刀切”的弊端,缺乏针对性的特点。

  (1)缺乏对短刑犯思想特点的针对性。

  短刑犯与其他中长刑期罪犯面对的改造现实不同,心理状态不同,所关注的重点也不同,例如面对诸如针对中长刑期罪犯的心理教育或者是奖励的政策宣讲,短刑犯会觉得这些与自己无关,不愿意去关注,更有甚者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减刑,散步一些反改造的言论,不仅没能将自己的思想改造好,还影响了其他罪犯的正常改造秩序。

  (2)缺乏对短刑犯服刑时间的针对性。

  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如果遵循和其他罪犯一样的时间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样使得应该对短刑犯进行中期教育的时间,短刑犯还在与其他罪犯一样进行初入监的教育,而应该对短刑犯进行出监教育的时候,短刑犯还在接受中期改造教育,这样的“阴差阳错”势必影响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效果。

  4.4 教育机制和手段机制不足
  
  教育机制是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包括教育的层次机制和教育的形式机制两种基本类型。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教育机制不足包括两个方面:

  4.4.1 教育机制缺乏
  
  (1)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机制目前教育机制是面向所有罪犯的,没有考虑短刑犯的特点,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需要一个有具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逐层深入、由浅入深的过程,而目前来说这正是我国监狱针对短刑犯教育所缺失的地方。

  目前很多监狱对短刑犯没有实施整合关押,混合关押无法集中管理和教育短刑犯,所以缺乏对短刑犯的有效教育。

  混合关押造成的缺点有以下两点:一是缺乏管理教育的资源整合。监区在对短刑犯的教育层次方面缺乏整合,即使在敌情会等会议中能够将短刑犯的情况加以汇报,但往往汇报的都是个别短刑犯的情况,具有典型性,但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没有一个基本的准则与方法。二是缺乏管理教育的资源交流。目前的短刑犯思想教育层次机制是较为单一的监区级教育。各个监区以各分监区为单位,对短刑犯实施思想教育改造,分监区与分监区之间缺乏交流,每个分监区的责任干警在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时都有自己的方式方法与特点,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场所局限于在其所在的分监区内,干警之间缺乏交流学习,使得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停留在基础层面且方式单一。

  短刑犯刑期短,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时间短,在较短的时间内如果无法建立健全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教育层次机制,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就不能逐层深入,使得教育不能从低入手,深入人心,大大降低了短刑犯的接受能力,延长了短刑犯的接纳时间。

  (2)对短刑犯的教育形式机制不足。

  对短刑犯的教育形式机制不足主要包括对短刑犯缺乏教育的主动性及手段机制不足。缺乏教育的主动性是指对短刑犯的教育具有滞后性。往往是短刑犯在现实改造中遇到了问题或是困难,干警针对发生问题的短刑犯进行被动的教育改造。缺乏主动性代表着思想教育改造没有切实达到日常化、规范化,没有融入到日常的工作实践之中。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应该是“将错误扼杀在萌芽里”而不是发生问题才去教育,被罪犯“牵着鼻子走”.

  4.4.2 教育手段单一

    手段机制不足则体现在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手段单一。现有的手段大部分停留在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及一般化的文化课程上,课程安排较死板守旧,形式一般为课堂授课,虽然对短刑犯的教育课程有详细的课程安排,但短刑犯很难有机会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只是通过抄写笔记来记录一些文化知识。由于缺乏自身实践,他们没有兴趣听讲,对于上课只是应付差事,无法从中汲取思考的养分,无法切身体会到思想教育改造带来的效果,也就无法从思想深处起转变,这使得使得课程没有实质性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一个人的心理状态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一个人的心理状态也能够指导和影响着一个人的行为。监狱根本的任务就是对罪犯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消除罪犯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改变不良习惯,通过重塑罪犯人格,以使罪犯复归社会后,实现正常再社会化”[25] (P17).拥有积极心理状态的短刑犯往往能够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投入到改造中,这类短刑犯能够取得良好的改造成绩,获得相应的奖励与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而拥有消极心理状态的短刑犯只能挣扎在自己的内心怪圈里,影响了自己的改造前途,影响了安定的改造秩序。

  对短刑犯心理特征的探寻及对心理矫治方式方法的完善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短刑犯的心理状态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他们的行为特征。而在短刑犯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而这种心理问题与特点有些是短刑犯在入监之前就已经形成和发展的,可以说这种问题是由短刑犯本身的犯罪人格决定的。犯罪人格主要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自私、冷酷、残暴、缺乏道德和法纪观念、行为冲动等“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不良个性心理特征”[26] (P46).有些则是入监之后受环境和身份的变化而逐渐形成的,如果监狱干警在这些方面放任其自由发展,有时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在入监之前,很多短刑犯就存在心理问题,如暴力型短刑犯具有暴力、对抗、报复性强、仇恨型心理问题,这类短刑犯将这种心理问题延续至入监之后,在改造之中易冲动、有暴力倾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行为盲动性,自控能力差,在思想教育改造中往往体现为抗拒型。而青少年短刑犯在入监之前往往体现为人格不健全的心理问题,将这种缺陷延伸至入监之后,给思想教育改造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入监之后,短刑犯乃至罪犯整体是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高发人群。这种心理问题的凸显呈现出一定的曲线分布,入监初期由于身份角色的变化,短刑犯难以适应这种自由与部分权利的丧失,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是心理疾病。在服刑中期,这种现象由于短刑犯对改造生活的逐渐适应而不那么凸显。在出监前,由于无法面对出监之后的生活,很多短刑犯会出现忧伤、失眠、烦躁、焦虑、低落等心理问题症状。

  短刑犯因其刑期短、刑罚轻,在犯罪构成及改造现状中都存在着一定的特点,这一部分罪犯因其所处位置具有这样的特点,也会在心理上呈现出一定的特征,掌握这些心理特征是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工作实际中,对短刑犯心理特点的研究与掌握,恰恰是司法工作者容易疏忽遗漏的地方。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改造人为根本目标。现在仍有一部分监狱干警不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片面追求劳动改造的效果及效益,将思想教育改造放在不够显着的位置上,这种观念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够切实从短刑犯的思想现状、心理特点与问题入手,揣摩、研究、论证短刑犯的心理特点和问题,就无法切实地因材施教,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研究出有针对性、有侧重性的办法,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就会陷入一种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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