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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对策的探索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9 共11512字

  5 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对策的探索与完善
  
  5.1 确定思想教育改造内容
  
  5.1.1 短刑犯理想信念教育马克思主义在哲学中的观点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正确的意识对于事物发展起正面导向作用。正确的理想信念就属于正确的意识范畴。

  对短刑犯的理想信念教育首先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可以说“思想教育是根本,政治教育是主导,道德教育是基础”[27] (P10).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遵循人们的思想道德品德形成发展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道德的社会实践活动”[28] (P50).罪犯的理想信念缺失不单单体现在短刑犯这一群体中,几乎所有的罪犯都是因为没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而锒铛入狱,理想信念的缺失体现在既往缺失及现今缺失乃至未来缺失上。因为没有理想信念,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生活及未来感到茫然,没有树立生活的目标并懂得为之努力,短刑犯被一时的利益迷惑,或一时冲昏头脑,触犯了法律,最终走进了监狱的大门。在改造中,如果没有树立理想信念,短刑犯每天只能浑浑噩噩,对自己的刑期没有既定的目标,也就不会为了这个目标踏实努力改造,势必影响自己的改造成绩。面对未来,由于短刑犯刑期普遍较短,大多数短刑犯往往来不及思考出狱之后该如何生活,这容易使对短刑犯的教育陷入一种循环往复般的轮回之中,大大降低了短刑犯的改造质量。正因为这样,对短刑犯的理想信念教育具有重要性,同时也具有着必要性。

  从宏观上讲,对短刑犯的理想信念教育可以理解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

  监狱应充分利用逐级教育机制,以分监区为最小单位,通过分管干警的谈话教育及日常规范对短刑犯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监区应该开设相关课程,例如对《小故事大道理》的学习,使得短刑犯能够懂得基本的做人准则。监狱应定期开展主题为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各类活动,将理想信念教育贯穿短刑犯改造的始终。

  从微观上讲,对短刑犯的理想信念教育应着力使短刑犯树立自己的理想信念与改造目标。在改造的每个阶段帮助短刑犯树立一个能够通过努力达到的改造目标,除了将自己的改造成绩与他犯进行横向比较,还应将改造成绩与自己既往的成绩纵向比较,这样一来,使短刑犯在改造的每个阶段都能够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与方向,使阶段性目标成为短刑犯改造的动力,激励短刑犯努力改造,争取更好的改造成绩。

  5.1.2 短刑犯法制观教育“不知何为法”以及“知法犯法”是短刑犯触犯法律的两大原因。这体现了短刑犯在法制观上的缺失。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知何为法”大多反映出短刑犯在法律上的愚昧无知,“知法犯法”则体现出短刑犯对法律的威严置若罔闻,对法律的敬畏心缺失。

  如不从思想根源上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很难从根源上解决短刑犯的“不再犯”问题。

  短刑犯刑期短,受教育改造时间有限,也正是由于刑期短,会使短刑犯产生罪轻的不正确认识,认为自己没有大的过错,甚至有些人会认为只是因为自己命运不济才沦落到监狱。重新树立和健全短刑犯的法制观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法制观的重新树立与健全,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尤其是针对那些“不知何为法”的短刑犯来说,只有明确告知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反法律,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避免这类短刑犯刑满释放之后再次触犯法律。而对于“知法犯法”类型的短刑犯来说,除了必要的理论课程外,还应在其改造中通过个别教育、实践活动等方式使其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与触犯法律的后果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对短刑犯的法制观教育第一层次是以法律知识为学习内容进行普及教育,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讲解的方式让短刑犯在故事中学法律、懂法律。第二层次是培养短刑犯的守法意识。通过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使得短刑犯切实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使其不再对违法犯罪抱有侥幸心理,能够从根本上认识到守法的重要性,进而在懂法、不违法的基础上,能够在今后的改造生活或是刑满释放之后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通过学习过的法律知识明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尽到法律义务,也能够有意识地用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他人的侵害。

  5.1.3 短刑犯心理健康教育短刑犯因其特殊性,无论在心理问题的表现与引起心理问题的因素方面都与其他类型的罪犯存在着不同,所以,针对短刑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体现出其特殊性和针对性。应该选用适当的工具与样本,进行最为规范的调查与整合,才能实现对短刑犯“知己知彼”,从而切实解决短刑犯的心理问题。通过对抽样罪犯进行谈话,能够总结出短刑犯的心理特点与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对过往犯罪存在的悔过心理或偏执怨恨心理。短刑犯的心理特点往往首先体现在对其犯罪事实的认识上。有的短刑犯能够认识到是由于自己的贪婪或者仇恨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此类短刑犯对被害人会产生后悔、愧疚的情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能够反思,抓住自己的主观恶性根源,对自己的犯罪追悔莫及。而另外一些短刑犯面对自己的犯罪不能够端正态度,这类短刑犯往往是财产型罪犯,产生一种骗了这些钱对于受害人来说不算什么,自己之所以在监狱服刑是因为被害人的告发,心态极其偏执,不能对被害人产生愧疚反而产生一种怨恨心理。

  (2)与其他罪犯及同犯相比较存在的失衡心理。有一些短刑犯是团伙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到主犯或者从犯的作用。在一些团伙犯罪中,团伙各个罪犯的服刑年限各不相同,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各个罪犯的表现不尽相同,所以产生的改造效果也不同。一些短刑犯能够正确认识这种不同,而有些短刑犯只是一味比较结果,不从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及主观改造态度上找原因,进而在比较过后产生一种心理失衡的现象,认为自己与他人的改造相同,但是却产生了不同的改造结果。

  (3)对政府、警官产生憎恨、报复、敌对心理。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罪犯在狱内改造的教育者及管理者,同时也是执法者。短刑犯很自然地将警官归类为对立面,产生一种不信任感,感觉警官无论说什么做什么都是为了管理罪犯,与政府及警官之间的矛盾是敌我矛盾,不可调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短刑犯往往消极抗改,无理由不认真劳动,有任何事情不会主动找警官反映,警官主动找到罪犯时,他们往往敷衍了事,撒谎成性,不便于警官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动态,也使教育改造陷入僵局。

  (4)对改造生活及未来生活存在无望甚至绝望心理。多数短刑犯最初面对刑期都会产生无望心理,但是经过一段时间自我调节与适应,会逐步改变这种心理状态。但是短刑犯极易缺乏一个明确的改造目标,对未来生活的绝望往往导致罪犯消极对待改造中的各个方面,严重影响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5)对刑期较短的事实产生的临时作客、混刑期的心理。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一样,在入监初期不能及时调整心态,身份意识较为不明确,在改造中有投机改造、逃避改造的情况,对思想教育改造存在抵触心理。个别短刑犯由于刑期过短,或者由于在看守所羁押时间较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减刑政策的规定已不具备减刑资格,这种“无利可图”的现状,使得一部分短刑犯在认清这个事实之后认为自己无论做什么,无论怎样努力都不会有好的结果,索性让自己放轻松,产生一种临时作客的心理,在服刑期间完全是在混刑期,对警官的思想教育改造阳奉阴违,无视监规纪律,自律性较差。

  对短刑犯的心理状况及问题有一定深入的了解之后,要研究可行性办法切实解决短刑犯存在的心理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升监狱在心理问题研究及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的硬件设施及软件设施。

  硬件方面,监狱应设置心理咨询室、宣泄室,以求达到一种咨询与治疗相结合的效果。在心理咨询室和宣泄室的使用方面,监狱应严格规定规章制度,指定有专门资质的监狱干警负责,如有短刑犯需要心理咨询或是发泄情绪,由分监区填写相应的申请预约表格,经过监区领导签字同意,报由监狱教育科,教育科统一排期,尽快安排短刑犯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宣泄。同时,在监狱范围内提倡所有服刑人员积极面对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并主动地去解决这一问题,使得短刑犯能够勇于面对心理问题,寻求正确地途径去解决问题,避免因延误而引发各类严重心理疾病,影响自身及他犯的改造。

  软件方面,监狱应开设心理课程,通过学习心理知识,提高短刑犯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排解能力,同时能够提高短刑犯对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辨识能力,这使得短刑犯能够有能力及时查找出自身的问题所在,并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心理观念,心理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是“精神病”,也不是洪水猛兽,发现自我调节不了的问题,只有及时上报,勇于面对,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上文在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存在的问题部分提出监狱现普遍缺少心理咨询方面的专业人才,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招录时,应多招录一些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岗的监狱干警,监狱应定期进行培训,鼓励监狱干警自发学习心理知识,督促干警参加心理咨询师等级认定考试,使得监狱干警成为学习型、专业性人才,为解决短刑犯及其他罪犯的心理问题,保障思想教育改造效果提供人力上的支持。

  5.2 规划思想教育改造阶段
  
  5.2.1 改造初期的入监教育
  
  (1)认罪服法教育。短刑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应该在放在入监教育的首位,只有提高思想认识,检查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社会、家庭的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才能够使罪犯相信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建立起一种“赎罪”的心理,形成一种“服从”的改造状态,这便于日后改造中能够踏实积极地面对改造。

  (2)身份意识教育。对短刑犯的身份意识教育也十分重要,短刑犯初入监,茫然无措,在身份意识教育中,要使短刑犯明白其身份是一名罪犯,但同时也是一个自然人。

  短刑犯享有部分自然人享有权利,也必须履行自然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作为一个罪犯,仍然享有人格权,应该有人格尊严,不能对自己的人格先行放弃,产生一种没有尊严的心理。只有有尊严的人做任何事才会有所顾虑,培养短刑犯的尊严感同样有利于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与思想教育改造。

  (3)监规监纪教育。在监规监纪教育中,向短刑犯申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促使其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

  5.2.2 改造中期的信任教育
  
  (1)切实解决短刑犯的实际困难。短刑犯的困难大多来自于两种,一是家庭经济拮据,无法负担其在狱内的开销。对于此种罪犯应该考虑其现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募捐,保证其生活必备品不缺失,监狱对特困犯进行帮扶时积极为此类罪犯报名,使其能够感受到各级政府的温暖。二是感情空虚,需要关怀。对这一部分短刑犯要积极联系其家人,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站在政府的角度劝说家属不要放弃对罪犯的希望,使其找到生活的新希望。

  (2)维护短刑犯的合法权益。短刑犯的合法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有关短刑犯的提审方面,日前狱内提审增多,提审的类型大致为为狱内离婚与民事赔偿,不管是哪一种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都是一种负担。当遇到提审时作为警官要明晰提审详情,利用自己所学知识适时为短刑犯争取合法权利,一来由此建立短刑犯对警官的信任,在以后的改造中能够实话实说。二来最大程度使其未来的刑期中负担降为最小。在提审后进行安抚教育,稳定短刑犯情绪。

  (3)公正处理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在狱内服刑属于集体生活,狱内罪犯的素质有高有低,文化背景不同,这使得冲突与矛盾在所难免。当短刑犯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口角时,一定不能认为是小事而简化处理,这样以来会积压矛盾,双方罪犯都会觉得政府对此事的态度是置之不理,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更会想当然地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激化矛盾。应将矛盾双方集合一处,弱化矛盾,解开误解,对于各执一词的情况当面对质,对于对方的不满当面指出,再在警官的劝说下和平解决问题。

  5.2.3 改造末期的前途教育
  
  (1)进行鼓励性前途教育。在出监教育时,要着重对短刑犯做前途教育,鼓励其用积极的心态面对新生活,从家人对其不放弃,政府对其帮助,社会对其接纳的角度使罪犯重燃生活信心。同时切实根据短刑犯在改造中表现出的特点为其提出合理化建议,设计罪犯未来的职业,与短刑犯进行探讨,使短刑犯看到自己的优点,便于使短刑犯在出监之后迅速定位自己的位置。

  (2)出监安置制度化。短刑犯的出监安置目前仍需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形成制度化的政策落实下去。政府可以联合一些服装民营企业吸收容纳出监后的罪犯,利用短刑犯在狱内从事服装加工的特点,为短刑犯的出监安置提供便利。可以在短刑犯出监前进行职业技能测验,颁发各个级别的职业技能证书,以便于用人单位考查录用。政府可以联系民营企业定期前往监狱开展“招聘会”,通过实际操作、面试等方面的考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使短刑犯没有出监就看到生活新希望。

  5.3 提升思想教育改造工作者素质
  
  5.3.1 提高教育能力提升教育者的教育能力是做好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点。没有好的教育者意味着没有好的教育资源,教育者的知识网不够全面直接导致受教育者的教育效果不足。提升教育者的教育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升教育者的教育素质及职业纪律性。

  监狱管理非常严格,提升教育者的教育素质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行为举止端正,思想品格高尚,在对待短刑犯中发生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公平、公正的处理,能够不偏听偏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能够有监狱人民警察的威严与威信,使得短刑犯能够从心底里信任、佩服监管干警,提高对教育者的认知与认同,进而认同教育者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同时,应该提升教育者的职业纪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对监狱警察的行为做出了如下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④侮辱罪犯的人格;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⑧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⑨其他违法行为”[29].在新形势的监狱管理模式中,短刑犯作为罪犯的一个类型,他们已经从既往的被管理者、受惩罚者,逐渐演变为兼具“监督者”角色的受教育者,新形势的监狱管理要求监狱干警做到理性、平和,严禁打骂、体罚情况的发生,如果监狱干警不能做到理性平和,相反管教方法粗暴,对短刑犯主要依靠强力对其进行管制,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容易导致短刑犯的逆反心理和消极情绪,以致有的不服管教,狱内案件频繁发生。这将导致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无从下手,无法继续。

  (2)招考有一定的侧重性。

  目前监狱干警的主要来源为公务员招录考试,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设置岗位方面直接招录一些有各类资质或是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才。如可以招录一些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才来解决短刑犯在改造中的心理问题,也可以招录一些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人才来对短刑犯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及法律援助,还可以招录一些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数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人才,以便于在监内进行同等学历学习与认证时,能够保证有专业的人才对短刑犯进行授课,确保短刑犯能够得到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由于近年来外籍短刑犯的比例逐渐增大,除了招收一些英语人才来填补教员空缺外,还应招录一些专业的韩国语、日语等方面的人才,以便于与这些国家的外籍短刑犯进行沟通,对他们进行教育,对这些外籍短刑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对其亲情电话及接见进行监听。总而言之,对人才的招录不应仅仅局限于对管教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的人,而应该全面撒网,使这些专业人才在其涉猎及擅长的领域积极开展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

  (3)定期培训,学习业务知识。

  对教育者的培训应该定期举行,内容以业务知识为主,业务知识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教育者的业务能力体现在对法律的认知和应用上。绝大部分监狱干警不具备法律专科知识结构,加强对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十分必要。学习《刑法》,从学理上认识各种犯罪,明确各类犯罪的主观特征能够从中总结出各类犯罪的罪犯性格,有利于有针对性的改造短刑犯。短刑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均有法律明文规定,对相关法律的掌握和正确运用是监狱干警必备的业务素质。学习《刑事诉讼法》,了解案件的审判、申诉,在短刑犯确有需要的时候给予其专业性的指导,是对每个短刑犯负责,也使得法律公正实施。

  对于教育者的专业知识培训同样重要,目前监狱内短刑犯的心理问题凸显,对教育者的心理疏导能力、心理咨询能力、心理疾病控制能力均提高了要求。由于大部分监狱干警没有进行过心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在这些工作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不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监狱应该安排监狱干警定期、分批进行心理咨询师的学习与考试认证,使得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心理咨询师的监狱干警不断提升比例,更加完善分监区、监区、监狱的三级心理健康教育体制,使得每一个主管干警都能够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心理问题能够在最基础的阶段消化吸收,不必等待到狱内找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咨询,以免因人数众多在等候的过程中心理问题的程度逐步加深。

  5.3.2 丰富教育手段思想教育改造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与短刑犯的接受能力息息相关,短刑犯的接受意愿更是在这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短刑犯的接受意愿,一是丰富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内容,还有一定也同样重要,那就是丰富教育者的教育手段,使得枯燥的教育内容以一种能够易于接受的形式出现。

  (1)更新教育观念,加大实践课程安排。

  教育手段的单一是造成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效果不佳的重要因素,而能够影响并决定教育的内容、形式及方法的关键因素是教育观念。教育观念落后,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教育方法也会在滞后中逐渐失去它应起的作用,应有的效果。

  因此我们应着重更新教育者的教育观念,丰富教育者的教育手段。在教育中除了常规的面对面授课方式,应积极开展实践模拟活动。如在重大节日开展的亲情帮教活动中使短刑犯体会来自亲人的关怀与温暖,以“尽孝”作为教育主题,在突发自然灾害时组织短刑犯进行捐款捐物奉献爱心,以“报恩”作为教育主题,如组织队列比赛及合唱比赛,以“守纪律”作为教育主题等等,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不应局限在说教的方式上,通过这样多种多样的形式同样能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加大隐性教育力度。

  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不应仅仅停留在直接与直观的教育方面,采用面对面授课的方式固然能够直接起到教育的作用,但作为直接教育的一种补充,隐性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者的教育意图越是隐蔽,就越是能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就越能转化为教育对象的内心要求”[30] (P208).为解决显性教育法存在局限性和缺陷型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应从显性教育向显性、隐形结合的转变。在坚持显性方法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与隐性教育法紧密结合,用隐性方法之长,补显性方法之短。隐性方法即所谓的“隐性教育”,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通过比较隐蔽的形式,“使被教育者无意识间获某种思想和经验的教育方式”[31].监区文化宣传教育占领罪犯的业余教育阵地,使罪犯的精神世界变得丰富多彩,生活情趣变得高尚文明,对罪犯的改造起到“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作用”[32].隐形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它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等形式发散式的存在于短刑犯改造与生活的各个场所,使短刑犯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与影响,如,利用监区的文化教育展板,张贴一些励志的小故事,在劳动场所的墙壁张贴一些促进积极改造的标语,利用监舍的阅览室与图书室,张贴一些有正面意义的名言警句,利用监区的广播,开办相关的广播专栏,可以定期进行广播宣讲,在一些小故事中使得短刑犯逐渐转变自己的思想,进而使他们学会宽容、善良、助人为乐等优良的传统美德,达到道德重塑与思想教育改造的目的。

  5.4 改进思想教育改造方法
  
  5.4.1 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个别谈话制度是我国对罪犯个别教育的主要形式。谈话疗法在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谈话疗法能够让短刑犯进行情绪上的宣泄,通过这种面对面的谈话,警官可以通过短刑犯的神态及肢体语言判断其心理状态,发现一些短刑犯的心理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要求主管干警在短刑犯有以下十种情况发生时必须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环境的变化容易使短刑犯在心理产生波澜,对环境的不熟悉使短刑犯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不适应,这时候监狱警察应该及时与短刑犯进行谈话,以便于了解短刑犯的案情和个人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掌握短刑犯的思想状况,为思想教育改造打好基础。

  (2)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处遇变更及劳动岗位的变更时,短刑犯需重新适应新的岗位,无益于适应新的环境。监狱干警需适时对短刑犯进行引导教育与鼓励教育,这是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的必需过程。

  (3)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短刑犯受到奖励或者惩处都会使短刑犯产生一定的情绪变化,尤其是受到惩处的短刑犯,会产生消极改造的心理,甚至有的人会产生轻生的念头,监狱干警应及时与其谈话,疏导其不良情绪。

  (4)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时。短刑犯与其他罪犯发生矛盾时,监狱干警应及时了解情况,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短刑犯的心态保持平和,不至于因怀恨在心而产生行凶等过激行为。

  (5)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家庭变故目前已成为短刑犯思想波动的几大“元凶”之一,由于在狱内对外面发生的时候束手无策,这时候的短刑犯会茫然失措,甚至产生脱逃或是自杀的想法,对待思想教育改造态度消极。

  (6)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期不与其联络时。尤其是家人长期不与其联络时,短刑犯由于身处狱中,会对家人的安危及变故产生种种猜想,无心改造,对改造态度消极,这时候监狱干警不仅仅要对短刑犯进行谈话教育,进行安抚与疏导,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帮助短刑犯联系家属。

  (7)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行为的异常是心理状态异常的表象特征,这时候监狱干警应弄清楚短刑犯有这种状况的原因,对症治疗,使思想教育改造取得实效。

  (8)主动要求谈话时。主动要求谈话是短刑犯心理需求的一种体现,应及时了解短刑犯的心理诉求,及时解决。(9)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与初入监时一样,面对环境及身份的变化,监狱干警的谈话介入会使短刑犯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尽快实现从一个服刑人员到社会公民的思想转变,从而更好的保证了思想教育改造的效果。

  (10)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时候。

  5.4.2 加强专题实践活动监狱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可以借助专题实践活动的作用,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用热点问题发生的契机举办一些大型的实践活动,在这种活动中,能够使短刑犯提升自身素质,如:在中秋节、春节期间举办一些大型的文艺活动,使短刑犯参与其中,得到自身的锻炼,能够使其尽快融入监狱生活,使短刑犯对狱内的生活不再那么抗拒。在春节时利用视频会见的方式使无法与亲人相见的短刑犯利用这种方式会见,在短刑犯心中起到一种触动的作用,用亲情感化,“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影响短刑犯,使其能够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想要通过自身努力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监狱应在全狱内开展一些竞赛类活动,例如合唱比赛、队列比赛、演讲比赛,鼓励短刑犯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在国家遭遇大的自然灾害或者是在某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时,组织短刑犯收听收看新闻,谈自己的体会感受,能够进一步培养和重塑他们的爱国热情,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专题实践活动在思想教育改造中能够对短刑犯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短刑犯可以通过法制宣讲专题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学法、懂法、知法、不违法;在亲情帮教主题活动中,亲人的期盼能够使短刑犯认清现实,对未来充满希望,为了亲人能够决心更加努力的改造,决心在出监之后不再误入歧途。爱国主义主题能够使短刑犯对国家、社会、家庭产生一种责任感,使短刑犯逐步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促进积极的思想与行为养成,在改造中也逐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5.4.3 扩大帮扶教育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29].由此可见,对短刑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并不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改造他们的重要手段,扩大社会帮教层面对他们有着重要意义。监狱作为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载体,应该将罪犯的改造推向社会,积极主动做好宣传、联络工作,将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向社会层面延伸。

  首先是亲人的帮教作用。亲人的帮教在思想教育改造中起到的是最为直接的作用。

  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信件、亲情会见的方式,能够使短刑犯定期、不定期的感受到来自亲人的关怀和期盼,能够使短刑犯重新树立改造的信心,决心通过努力早日回归家庭。其次是其他单位或志愿者的关心关怀。监狱应该联系其他企事业单位或是对口的司法所、司法局、妇联、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定期对狱内的短刑犯进行帮扶,使他们能够切实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通过监狱与其他服装加工企业的联合招工,实现罪犯出监之后的无缝对接,也能够使短刑犯对出监之后的生活充满希望,逐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不仅在狱内实现了思想教育改造的目标,也为降低二次犯罪率做出了贡献。

  5.4.4 增加技术能力培训在抽样调查的137名短刑犯中,有122人在捕前无正当职业,有的人打零工,有的人赋闲在家,大多数人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也没有一技之长可以养活自己。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生计,大多数人早早步入社会,通过自身努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做一些合法的生意,从事一些合法的工作工资虽然稳定,但是收获的利益往往太少,无法满足他们对生活的需求,或者是无法满足他们的虚荣心。他们中的大多数因无生活来源、对金钱的崇拜向往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监狱对短刑犯的改造以思想改造为最终目的,以劳动改造为表现形式,对于监狱中的劳动工种,每个短刑犯“上岗”之前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与技能培训。现阶段监狱的技能培训以服装、面点为主,个别男犯监狱仍保留农业劳动。显然以服装、面点为主的技能培训更加适合女性特点,对男犯来说有一定的不适合。对短刑犯的技术培训仍面临着选择性不强、培训时间短,效果无法保证的缺点。这使得大多数短刑犯在改造期间可能不能学习到自己想要学习的科目,且由于刑期短,不能够达到熟练的程度就面临出监,对技术的掌握情况不够。这导致短刑犯在出监之后仍然面临就业难的问题,无法实现与社会的无缝对接。

  监狱在对短刑犯进行技术培训时,应该注重保证技能培训的多样性和针对性,针对短刑犯刑期短,受教育时间短等特点,应该安排短刑犯学习一些上手快、市场应用广的技能,即使不能够增加学习的科目和种类,也应该在没一项内容上加以详细的区分,例如机台操作,以机器设备种类为区分标志,分为普通平缝组、电脑平缝组、打扣特种机组、锁平眼特种机组、锁圆眼特种机组、码边机组等,使得短刑犯在学习中能够术业有专攻,成为某一方面的熟练工。同时,监狱对短刑犯进行技术培训时,应该在男犯与女犯之间加以区分,男犯可以着重进行机床加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以增加出监之后的市场竞争优势。

  对短刑犯的技能培训,应当借助社会相关单位的帮助,提高监狱的培训水平,获得一定的资质认定资格。与相关认证单位进行合作,使得短刑犯在监狱内学习的内容通过一定的考试测验能够获得与社会上同等效力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提升短刑犯的就业可能性。同时,监狱应与一些爱心企业联手,长期为这样的企业提供和输送出监罪犯,企业可以对即将出监的短刑犯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结合其在狱内的思想教育改造情况,决定是否录用,以此便实现了监狱与社会的无缝对接,短刑犯掌握了技术,找到了可以谋生的职业,大大降低了短刑犯的二次犯罪率。

  5.5 完善思想教育改造制度
  
  5.5.1 建立时间性与空间性保障制度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要从时间与空间上予以保障。监狱要切实加深对改造人为第一要务的思想认识程度,不能够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牺牲对短刑犯的教育时间,将思想教育改造放在劳动改造之后的位置。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要以制度的形式确认并严格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持与努力,相信能够看到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效果。

  5.5.2 建立分级式考核监督制度对短刑犯的思想教育改造需要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应通过考核的方式来完成。主要的考核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短刑犯自身的考核,另一种是对专管干警的考核。通过对短刑犯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用以对短刑犯思想教育改造进度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在日常改造中对短刑犯的各方面违纪率进行统计考核,能够对专管干警的工作进行一种无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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