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通过对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介绍,我们可以管窥美国宪政体制的一斑。正当法律程序从英国传入美国,又在美国得到创造性发展,日趋完善,以致在美国宪政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亦可得知:制度的形成需要特定的环境以及制度的完善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切不可急功近利,盲目移植国外的制度。我们要具有中国问题的意识,仔细研宄问题产生的缘由并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解决。然而,社会发展的历程是相通的,我国法治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兴许在别的国家早己出现并已成功解决,研究并借鉴他国的可行经验会大大缩短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正如本文所示,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产生离不开美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其他任何国家都无法直接将该制度移植于本国。但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产生和运作中所包含的一些普适性原理还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笔者认为,立足于本国的特殊国情、借鉴先进国家可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摆脱困境、实现法治的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专著
[1]丁玮。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一个历史的视角[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文显等。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H.W.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edition.
[6]焦洪昌、李树忠。宪法教学案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虔]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9]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1]张千帆。宪法经典判例导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2]张千帆。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4][美]阿兰·艾德斯、克里斯托弗礼梅。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案例与解析[M].项凝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15]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6][美]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于改革[M].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0]李安。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1]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论文
[1]王蕾。浅谈美国宪政中的实体性正当程序[J].科技视界,2012(26)。
[2]孙祥生.论自然正义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⑵。
[3]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M].中国法学,2010(4)。
[4]章剑生。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想移植”[J].法学论坛,2006(5)。
[5]Nathan S. Chapman & Michael W. McConnell, Due Process As Separation of Power, Yale Law Journal, Vol(121), Num(7), May 2012,pp 1672-1871.
[6]Ryan C. Williams, The One And Only One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Clause, Yale Law Journal, Vol(120),Num (3) ,2010, pp408-512.
[7]姚小林。美国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司法功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9 (5)。
[8]陈强。浅析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含义与适用限制[J].临沂大学学报,2012(5)。
[9]孟宪艮。美国宪政中的实质正当程序[J].山东社会科学,2005(9)。
[10]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法学研宄,2001(2)。
[11]Rosalie Berger Levinson, Reining in Abuse of Executive Power through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Florida Law Review, Vol(60), Num(3), July 2008,pp 519-587.
[12]Daniel O.Conkle, Three Theories of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 (85), June 2006,pp 63-148.
[13]John C. Toro, The Charade of Tradition-Based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 Liberty, Vol(4), Num(2), 2009,pp 172-208.
[14]王申。法官的理性与说理的法律[J].政治与法律,2011(12)。
[15]季卫东。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景一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解读[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16]杨力。中国法院职权优化配置研究[I].东方法学,2013(4)。
3.学位论文
[1]杨炳超。论正当程序原则[D].济南:山东大学,2003.
4.相关的外国判例
[1]R. v.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723)1 Str. 557 (Fortescue J)。
[2]Trustees of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ia v. Foy and Bishop, 5 N.C. 58 (1805)。
[3]Hoke v. Henderson, 15 N.C. 1 (1833)。
[4]Wynahamer v. People, 13 N.Y. 378 (1856)。
[5]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 (1905)。
[6]Muller v. Oregon, 298 U.S. 412 (1908)。
[7]Slaughter-House Cases, 83 U.S. (16 Wall) 36 (1972)。
[8]Munn v. Illinois,94 U.S. 113 (1877)。
[9]Muglerv. Kansas, 123 U.S. 623 (1887)。
[10]Hurtado v. California, 110 U.S. 516 (1884)。
[11]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87,589 (1897)。
[12]Nebbia v. New York,291 U.S. 502 (1934)。
[13]West Coast Hotel Co. v. Pairish, 300 U.S. 379 (1937)。
[14]Meyer v. Nebraska, 262 U.S. 390 (1923)。
[15]Grisword v. Connedticut, 381 U.S. 479 (1965)。
[16]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 268 U.S. 510 (1925)。
[17]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517 U.S. 559,574-75 (1996)。
[18]County of Sacramento v. Lewis, 523 U.S.833 (1998)。
[19]Rochin v. California, 342 U.S.165 (1952)。
[20]Harrah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Martin, 440 U.S. 194 (1979)。
[21]Ingraham Ex Rel Ingraham v. Wright, 430 U.S. 621,672 (1977)。
[22]Board of Curators v. Horowitz, 435 U.S.78,91-92 (1978)。
[23]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v. Ewing, 472 U.S.214^23 (1998)。
[24]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 272 U.S.365 (1926)。
[25]Nectow v. City of Cambridge, 277 U.S. 183 (1928)。
[26]DeShaney v. W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489 U.S. 189 (1989)。
致谢
时光飞逝,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活即将过去。回首刚入学的那段时光,仿佛就是昨天似的一一各种见闻和经历仍历历在目。但是,这并不代表我虚度了年华。应该说,在研究生阶段,我的收获和感触最多。
首先,在学习上,相较于本科阶段的“普法式”教学,研究生阶段的“究法式”教学大大地拓宽了我的专业知识面、让我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不仅知其然而且还知其所以然。更重要的是,研究生阶段的课堂教学方式--作报告、学生讨论、老师点评点燃了我深入研宄某个专业问题的激情、给予了我莫大的动力、使我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发表的几篇小论文_本上都在课堂上经历过老师和同学们的专业化检测,我想这应该是它们得以顺利发表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我的导师刘东亮副教授在学习上给予了我耐心细致的指导,他始终为我把握住正确的学习、研究的大方向,向我倾心传授他的学习经历和方法,提供一些国外的见闻供我思考。他真正做到了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一一师者高尚的质因。另外,胡桥副教授和周大刚老师也曾耐心、细致地指导我的学习并给予我极大的认可。兴许正是这些不经意的认可,我才有了勤奋学习的动力。其次,在生活上,研究生阶段的见闻使我认识到认真地对待生活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都是正常的人、都要生活,只有把生活经营好才能在其他方面做得更加出色。就这方面而言,晓然的出现使我脱胎换骨,让我生活的更加精彩。在工作上,我有幸担任法学院留学生事务助理达一年半之久,配合学院分管留学生工作的骆梅英副院长完成了各项留学生工作。在此期间,我最大的感触有两个,一是骆老师对待工作的那份热情和认真的态度。她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不允许出现一点错误以及每天在工作之后,她还挤出时间来做学术研宄。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学习上,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二是留学生们普遍有一颗感恩的心。在和留学生打交道的一年多里,我给予过他们很多的帮助。
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他们有一颗感恩的心,曾经有一个留学生专门来找我,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和我说声谢谢。这不仅给了我莫大的心灵触动也使我不断地提醒自己:要时刻有一颗感恩的心。
行文将至最后,意味着我将顺利完成研宄生阶段的学习。借此机会,我想向我的家人(包括?然)表示感谢,他们所给予我的是我一辈子也无法偿还的;向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我关心和指导的各位老师、同学、朋友表示感谢:他们是依然给予我关心和指导的本科学位论文指导老师邓可祝副教授、我的和蔼可亲的导师刘东亮副教授以及骆梅英副教授、周大刚老师、胡桥副教授、吴高庆教授、陈党教授、雷伟红副教授、罗文燕教授、陈骏业副教授、吕尚敏副教授、王蕾副教授等其他给予我关心和指导的所有老师、同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