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人性论等伦理观所构成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时代的人性的品格对当时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证据制度的精神与内涵必定存在影响与推动作用。正是基于这个背景,产生了《论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以中国传统人性论为视角》这一论文选题。
本文的研究旨在将中国人性论发展进程中有代表性的人性观和与之呼应的同时代刑事证据制度联系起来,以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的具体规范及相应案例为分析对象,找到其与人性善恶学说间的内在联系与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今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以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为切入点,并与人性论相结合,为法理研究提供了新路径,拓展法理研究的理论基础,也为更加深入地解读当今法制供了可能性。从实践性来看,现实生活中人性论等传统文化与法制之间的密切关系往往被人们忽略,其后果即法律的实施因缺乏思想认同、社会基础而效果甚微。因此,研究并找到此二者间的切合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有机统一,对现代法治的发展也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对于人性论的研究,徐复观的《中国人性论史》叙述了各家各派对人的生命根源、道德根基的基本看法。温克勤《中国伦理思想简史》系统阐述了自先秦到近代中国伦理思想的演变。书中注重对各家的道德思想、实践的分析以及对伦理概念的解析。张岱年的《中国伦理思想研究》一书中选出中国伦理学史上的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重要理论问题,如人性学说的理论分析问题、利义之辨与理欲之辨等,分析各家观点并对其进行评析,并借此说明进行伦理思想研究的方法。姜国柱、朱奎菊《中国历史上的人性论》评述了历史上各家有关人性的理论,并探讨了人性论发展的基本线索与内在联系。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打通了古今中外的相关知识,以宏观开阔的视野对各家哲学精神及各家间关系进行阐述,是史与思的结合。王海明的《人性论》则从人性事实如何、人性应该如何标准与人性应当如何三个角度分别对古今中外的人性学说做出了总结与论述。这些著作大多是从哲学角度对人性进行探究。
另一方面来看,我国法学界对古往今来的司法制度多有研究且成果颇丰。对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的特点;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理论探究等。如祖伟在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探究》一书中,即采取个别探讨的方式,分别对中国古代刑事、民事证据的种类、内容、证据标准、判断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进一步追问证据规则背后的理据。但其对传统证据制度的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有所不足。魏文超在其专著《宋代证据制度研究》中阐述了宋代证据立法、证据体系、证据取得适用及宋代证据制度的人文精神。此书中虽展开了对人文精神与法制的探讨,但局限于司法官据证定谳与对弱势当事人的关注。郭成伟主编的《中国证据制度的传统与近代化》一书,对传统证据制度的原则、证据种类、证据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制度的变化及影响作了系统的阐述,并对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原因、分类和相关立法等作了全面研究。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不同,着重按照法律门类系统梳理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本书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一书中篇幅最大的就是关于刑事审判制度的说明。那思陆先生特别强调刑事审判程序在清代的重要性,因而把相当的笔墨用在对清代刑事审判程序的细致梳理上。
在本书第三章中他就对原被告与代告、代书、讼师等诉讼参加人作了探讨,并对回避、证据等作了阐述。张晋藩的《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将法律制度、文化和历史人物、重大事件叠现,探讨了法律传统的特征。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从古代大量生动的案例中分析出许多令人深思的法意。其中的“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律” 、“礼入于法” 、“五声听狱”、“法律中的人性”等章节都对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
刘新主编的《中国法哲学史纲》将我国历史上杰出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与他们的哲学思想联系在一起,以各时期代表人物的思想主张为线索,客观全面地阐述评析其法哲学思想。胡旭晟主编的《狱与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从精神与原则、司法机构与诉讼当事人、运行机制与特殊的司法四个方面对中国传统法律和与之相伴而生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做出了详细了论述。范忠信在《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自然人文地理与中国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等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其与郑定、詹学农合著的另一本著作《情理法与中国人》着重阐述了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并非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本书初步分析了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文化,并试图阐明传统法律智慧对当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总体而言,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国内外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学术研究以及人性论范畴的研究都较为充分,但关于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之间关系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事实上,确实存在着大量的理论资源可供我们利用研究。因此,本研究试图开辟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尤其是与人性论关系的理论研究新路径。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一、研究方法
(一)概念分析法:任何研究的展开首先都是从概念着手的。本文在对每个研究对象展开论述的最初,都运用了概念分析法,对文章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并将此分析得出的概念贯穿全文。如文中关于人性论中“性”的内涵的探讨以及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传统”一词的厘定,不仅明晰了文章的分析对象,也为后续行文奠定了基础。
(二)实证分析法:本文在讨论刑事证据制度传统具体规范的过程中,将穿插引述从古至今发生的相关案例,以佐证欲阐明的观点,并以此为参考,检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这种从实证出发的研究方法,于本文研究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有着重要意义。
(三)比较研究法: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主要体现在对于历史和现在的时间范畴上的比较研究。文章通过时间上的比较,分别探寻中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中刑事证据制度具体规范与人性论的关系,并力求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史为鉴,为我国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提供完善的建议。
(四)多学科比较研究法:本论文充分结合了我国传统法律中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以及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与我国传统哲学、伦理学中的人性论相关内容,以期从多角度出发,透视其内在交织的关系。
二、本文创新
(一) 研究对象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的理论研究已较为完善,但都基本集中于证据制度本身,探究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之间内在联系的寥寥无几。因此本文将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相结合,避免了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
(二)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的研究对象属于跨学科的对象,在横跨了法学、哲学的基础上,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就必然吸收了各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同时,笔者遵循从法律的实然层面分析至法律的应然层面,最后再回归至实然层面的分析路径,从个案到整体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与人性论之间统一且冲突的关系进行层层探究。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自夏商周起,华夏大地上就已经出现较完整的国家形态。在这个时代里,国家与氏族间严密结合,造成了家国合一的局面。为了保障此种社会层级构造的延续,“征伐邢威乃是保护统治者权威、维护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手段。”①自此之后,法以“刑”为核心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特殊形态。
但实行这种法律的社会并非必然暴虐,相反的,我国古代法律多将家国政教置于道德指导之下,充分发挥了礼的作用。这种礼刑结合的传统也流衍于后世。中国古代法律从根本上可以视为“伦理法”,家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孝悌观念在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都是家国同构、政教合一传统的延续。从文化角度来看,虽然法律是社会运行所必需的工具,但古人却从和谐的理想出发,将法律的运用尽可能地降到最低限度。中国传统法律以伦常作为归依,讲求礼义,其手段就是消灭争讼于事先,通过驱使每个个人祛除自我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与其精神文化追求是一致的。上述中国“伦理法”所揭示的,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性问题一直作为伦理道德标准应如何建构的源头存在着。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仍然对一个国家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欲运用中国传统人性论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做一分析,旨在厘清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传统中的具体制度在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与人性的统一和冲突之处,并基于此为我国当前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