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外资源税制度经验借鉴
资源税起源于西方,属于收益税的一种,其最初的功能是在矿产资源私有制的基础上调节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为了更有利的保护资源,许多国家都开始实行矿产资源国有化。21 世纪以来,西方许多国家也逐渐地将环保意识转化为行动,将资源税的性质由收益税转向环境税,使资源税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资源税的立法目标从原来的调节级差收入转向保护和改善环境。
在我国,资源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很多国家并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来对资源征税的,而且,其他税种也对资源的开采和使用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国际角度比较,还是从税收和资源的关系看,从资源税的广义角度,即对自然资源课税的各种税收进行比较研究,要比单纯把资源税当作一个税种来研究更有实践意义。
4.1 国外资源税征收现状
我们知道,俄罗斯、中国、美国和巴西国土面积在世界上是排在前五位的,同时,这四个国家的自然资源都是非常丰富的,美国的矿产资源总储量位居世界第一,其中煤、钼、天然碱、硼、溴、硫酸钠的储量居世界第一;俄罗斯的矿产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二,其中铁矿石、森林、天然气居世界第一;我国的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世界第三,其中钨、锑、锌、钒、钛、稀土等的储量居世界首位;巴西也是“金砖四国”之一,同样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铁矿砂储量 333 亿吨,占世界总储量 9.8%,居世界第五位,产量 3.55 亿吨,居世界第二位,出口量也位居世界前列。这四个国家都是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所以在制度建设上有一定的借鉴性,所以接下来将着重介绍美国、俄罗斯和巴西三个国家的资源税情况。
4.1.1 美国资源税制度
在西方联邦制国家的资源税中,最为典型的是“开采税”。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开采税的税制是由各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主要课税对象是对销售给本州以外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征税。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开采消耗的实际情况,来对资源税征收及时进行调整。
从开采税的征收范围来看,美国的开采税的征收对象各州都不尽相同,如阿肯色州除了对煤、天然气、铁矿石征税外,还对钻石、漂白土、松木等资源征税,从总体上看征税范围较为广泛;从税率上来看,此税种的税率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定额税率,一种是比例税率,还有一种是在定额税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从征税环节来看,当矿藏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外时就对该矿产品的产量征收开采税,也就是说开采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单位或个人,但本州外的资源需求者或者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税收承担者。开采税与我国的资源税同属于产出型资源税,是以加工过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资源税课税对象是不区别省内、省外消费的。
4.1.2 俄罗斯资源税制度
在 2001 年俄罗斯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设置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新的税收制度。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政府对矿产资源征收开采税,此次的开采税并不是复制原始的利用矿产资源费,矿产原料基地佣金和油、凝析气消费税。此外,俄罗斯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包括森林、草原、土地、沙滩、海洋和淡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从资源税的税率上来看,俄罗斯资源使用是动静相结合从价税税率。特殊的矿产资源税税率的确定方法是:首先选定一个政府确定的税率,以强制性的价格为基础,乘以国际石油价格指数,然后得出结论有效税率。
4.1.3 巴西资源税制度
巴西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第二大进口铁矿石来源地。巴西的铀矿、铝矾土、锰矿储量均居世界第三位,此外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藏等。2007 年以来,巴西在东南部远海水域储量丰富的盐下层油田的发现,让其由贫油国一举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石油生产国之一,目前探明石油储量近 200 亿桶。专家预测,未来 10 年,该国的产油能力还将倍增,2020 年前可能跻身世界石油大国前 8 名。由于得天独厚的资源储备,包括雪佛龙、壳牌等诸多国际石油公司争相在东南部圣保罗和里约热内卢沿海地区进行石油勘探和开采。巴西联邦政府对国际石油公司征收石油勘探开采资源税,以补偿开采作业可能给当地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而税收则在联邦政府、石油出产州、出产城市和其他未参与石油开采的州和城市间按比例分配。同时,巴西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石油、矿产等,也包括水资源。
巴西有专门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这一机构的职能就是制定资源开发政策规划并且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矿产资源税的税率表。巴西对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按销售矿物取得的总收入从价计征,但不包括代客户交纳的税金、海运费和保险费。巴西的相关资源税法中规定:“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不缴工业产品税和销售税。
后续的工业产品扣税时也不得扣除商品中包含的资源税。巴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约在 10%-15%。同时,矿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在 3%-9%之间,矿石多为 5%,其他矿产品多为 7%。”22为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巴西 2012 年将铁矿石资源税税率上调至 5%-10%,以符合国际趋势。至于资源税的分配问题,巴西资源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另外,巴西还对矿业企业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 10%的超额利润税23。
4.2 国外资源税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从国外的矿业大国的资源税制度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一,资源税的征税不应该局限于我国目前的原油、天然气等七种课税对象,可以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水资源、森林资源、湖泊资源等方面,保护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巴西已经对水资源征税,通过征收水资源税,可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对资源开采活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针对于资源税,各个国家一般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但这儿说的定额税率与我国的静态定额税率是不同的,此处的定额税率是浮动的定额税率,特点是和某种指数挂钩,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定额税率也随之自动上调。比如俄罗斯的石油开采税与石油价格指数挂钩,使得收入富有弹性。
三,资源税的性质由收益税变为环境税。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西方许多国家也逐渐的将环保意识转化为行动,将资源税的性质由收益税转向环境税,使资源税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资源税的立法目标从原来的调节级差收入转向保护和改善环境。换句话说,征收资源税的初衷已经不再是调节级差收入,而是保护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