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TPL公司对于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4.1 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完善财务基础工作
4.1.1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开展培训
增值税发票可以说是增值税征收与日常税务处理的“生命线”。在当前体系下,在一定程度而言,无发票就无增值税,发票贯穿于纳税征管中的每个细节中。
相应地,纳税人的违规可能就更多,容易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对于纳入营改增的大部队的企业之一,TPL公司也是首次如此近距离大范围的接触增值税发亜。
(1)首先,TPL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梳理。对于相关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法规分别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6年10月17日国税发(2006) 156号)、国际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2007年2月16日国税发〔2007)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等。我国《刑法》
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等行为都规定了专门的处罚措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由于国家相关部门持续多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开具的治理及认证抵扣制度的完善,敢于直接制造与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大为减少。但是有一种虚开的情形,看似是交易上的自主行为,实质上却是违规的。如纳税人与甲签订服务合同,但甲出于个人考虑,让乙开具发票给纳税人并进行结算,或者结算仍维持与甲结算,这是明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由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影响利益的,因此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虚幵打击也比较重视。实际上,对于普通发票也是存在同样性质的问题,只是更多体现的是套现与税前扣除的问题。
虚开的纳税人与接收虚开发票的纳税人,都将面临着税收上的不合规判定,虚开者要补缴增值税,接收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在更换了合规的专用发票后才能抵扣。当然这里暂只限于善意取得的情形。【1】
4.1.2 重视并加强増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还具有完税凭证的功能,它将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对产品各生产环节增值额课税的特点,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都较为复杂。TPL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遵循明确的规定,如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需要经过认证后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此外,增值税发票的版面和票量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来核定的,最大的版面为100万元版,TPL公司就其特有业务的具体情况,即发票金额无固定的区间且差异较大的特点,因此在营改增初期核定版面票量时,就提前与税务机关专管员做好沟通工作,获得出具大额发票的权限。同时,日常工作中注意严格保管增值税发票,不仅财务部门要重视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出具、接收和传递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销售、采购、技术及计费等部门的人员,均应高度重视发票的管理。在发票的具体幵具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PL公司为了保证发票的可追溯性,将发票的留存联与业务单据留存,使发票的幵具与提供服务相对应匹配并有据可查。对于需取得专票的客户,要求必须提供证明其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质文件,并由开票人员与主管逐级审查资格,以避免发票幵具有误,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特别是专用发票规定做到责任明确。
(2)必须通过专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针对TPL公司票量大、零散客户较多,结费时间不固定的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允许公司自用的业务系统与税控系统做数据接口连接,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开票。在开票同时,必须使用专门的票据打印机进行打印,打印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在实行营改增初期,由于未使用专业的发票打印机,发生大量发票退回的情况,均是由于发票密文区打印不清晰无法认证抵扣税额,此类票据都需要重新开具,跨月的还需至税务主管机关作废冲红,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发票的作废也必须遵循在发票联次收齐加盖作废章的前提下,再进行发票开具系统的作废,以免发生对方将发票抵扣认证信息上传致使税务机关每月发票稽核比对系统数据不符的情况,从而产生税务事项的处窃,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类似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工作中的小问题,但却也是营改增基础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工作中涉及接触到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人员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提起重视,并明确制定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
4.1.3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增值税计税方法相比于营业税复杂很多,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判定、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及税额计算、销售退回折让等特殊业务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保管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全面学习并深刻理解增值税法律规定,尽快掌握业务处理方法,正确分析企业涉税业务,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保护企业利益,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TPL公司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营改增的相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尽快掌握营改增后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方法,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系统,同时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核算提起重视,对取得的不同税率、不同服务,相同服务不同税率的进项更加明细的核算,收入方面根据企业不同业务类型发生的销售额按照所对应的不同税率,分别核算销项税额,为营改增实施期间相关政策的运用,提供详实有效的财税数据支持。
针对更加复杂的销项进项税额核算,除做好会计核算,还要辅以备查登记核对,价外税的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软件的适用开发;关注利润表核算中“主营业务税金及增加”的变化;对于税收政策列示不同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进一步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抄报税的征管要求;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会计收入的关系,并保障差异的时时比较,并且就发票与应税收入的关系能够进行解释差异。
4.2 制定合理方案,有效降低税负
4.2.1 完善抵扣体系,提高可抵扣成本比例
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现实基础之上,对于企业而言,第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先确定自己的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中如何能够实现有效减税。首先,因为营改增规定企业能够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实现纳税额度的减免,所以TPL公司的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在企业全部支出当中所占的比例就成为有效减税的关键因素,如果比例较大,那么就很容易实现减负,反之则有持平或者增加的可能。其次,在进项税抵扣数额分析结束之后,更为重要的是确定这些可用于抵扣的进项是否都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重要凭证,如果能够顺利取得,那么就可以顺利实现抵扣,如果无法取得,那么即便符合抵扣标准也可能在申请抵扣过程中遇到困难甚至出现无法顺利抵扣的问题。再次,对现有的以及潜在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求及批量采购加以规范,如果对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必担忧;如果企业没有资格,就要考虑税负的问题;此外要求财务人员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的时限问题,按现行规定即自开票日期起180天之内完成认证抵扣,因此抵扣的时间越早,越有资金节约的作用,超过抵扣时限将得不到抵扣。
4.2.2 合理选择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有所增大,从成本领域扩大费用及固定资产的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进项税抵扣,进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额度,企业应通过纳税筹划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适度的原则。TPL公司在营改增期间对供应商进行了重新梳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使增值税税负水平维持在较低的状态。尽管要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的供应商但同时也不能完全为了进项税额抵扣而不顾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坚持以不牺牲成本预算及成本控制目标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得不偿失;如何在成本与税负两个方面找到个平衡点,这仍需要在不断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解决的问题。
4.2.3 通过加价方式减少企业利益的流失
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之后,企业的采购与业务人员密切关注与客户签订的商品与劳务的定价问题。对于营改增中所涉及的应税服务,但就形式上的税率来看,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大多应税服务是从营业税的5%改变到增值税的6%,TPL公司属于后者,对于每个公司考虑对外调高定价的因素及结果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只关注销项税额的因素,不考虑增值税还存在抵扣的潜在影响,这种涨价方式是一种保障自身利益的方式,当然这是在假设一点进项税额都取得不了的前提之下的计算结果。按照增值税是价外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因此企业提出直接按照税率涨价6%,这是典里的误导,不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同样存在的,营改增计算方法的改变,并不是直接加征6%的税。这样直接涨价6%处理的话,除非企业具有品质保障和与同行业竞争的较大优势,不然也会由于市场竞争而被淘汰。因此,即使由于营改增的实行对外调高价格,也需要在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并接受的理性空间内调整。由于TPL企业经营收入中70%以上来自于装卸搬运业务,在营改增增之后企业若维持之前的服务价格不变,在销售环节税额增加的情况下,装卸搬运业务的成本大部分是本公司雇员或员工的人工劳务成本,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会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企业净利润减少,为此TPL公司重新审阅相关客户的合同条款,考虑了在合同签订中以加价的方式弥补收入,明确价款、发票的具体要求。
4.2.4 精细化分工,实现企业内部职能外包
适当改变经营模式,实现精细化分工。在营业税制度下,企业需要根据全部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商品每经过一个流通环节就要多缴纳一次税,行业分工越精细,企业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企业倾向于将供应、销售等环节全部“内化”,建立大而全的企业以减少重复征税。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应细化组织形式、行业流程、产品构成,通过增加中间链条而增加税款抵扣环节,增加取得进项税额的机会,从而降低税收负担。对于TPL公司而言,大量的装卸搬运工作无法由本公司员工自行完成,因此实行服务外包,向专门的劳务公司购买劳务。除此之外,TPL公司还将大部分运输、代理服务外包给资质齐全并经营稳定的外协车队、代理公司,也实现了很大程度的税负的减少,此外也釆取了内部职能部门进行外包的方式,主要包括将信息软件开发工作、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后勤工作等,这样做不但能够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率;另一方面实现专业化分工,促进企业的多元化发展。不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时候,仍需要注意不能放松对其工作质量的考察与评估。
4.2.5 关注税收政策,制定经营策略
(1)开展售后回租,增加可抵扣成本售后回租是近年以来特别火爆的融资租赁形式。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原本需要通过直接租赁取得设备以满足使用需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改为直接向设备制造商购入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项,设备使用企业会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一大笔货款给设备使用企业。但是这种出售仅仅是为了满足资金需要,设备使用企业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货款去转还给设备制造销售商。
同时,设备使用企业本身就是为了使用设备,因此还会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销售的同时订立回租协议,将设备继续留在承租企业使用。售后回租合同的订立,既不增加使用人的资金负担,也实现了其使用设备的终极目的。【2】
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但这场改革没有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税制上的利好;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给融资租赁公司和设备适用企业带来了 “福音”。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设备出售环节企业无需缴纳任何商品劳务税,在设备回租环节,由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围,企业在回租设备所交付租金的同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困难,TPL公司作为天津新港海关北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集中查验场地目前已具有大量的大型设备,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仍需进行设备的更新及扩充,如果能制定并实施售后回租业务,既可以很好的实现税负的降低又同时能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一种“技术”上双赢的局面。
(2)密切关注优惠政策,适时申请财政扶持在营改增过程中,TPL公司全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业务统筹工作,一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确、就提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企业税负。如原试点政策实施时上海市就出台了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自2012年1月日起,对该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虽然TPL在此次营改增税改中目前税负有减无增,但是未雨绸缪做好更深一层的准备工作是每个企业必须考虑到的,因此企业应加强与税务局的沟通,密切关注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分析原来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的可行性。
此外,由于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独立运行,且双方对新政策存在着理解和执行方面的差异,企业应与国税和地税部门沟通交流,对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进行实时关注,尽可能争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4.3 有效控制税收风险
4.3.1 提升人员素质
营改增之后,相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处理核算,对于企业财务财务人员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进行完善,针对财务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水平进行提升,从而降低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机率,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够全面和完善导致出现的税务稽查风险。同时税收筹划的实施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任务,而是需要在财务部门的主导下,自上而下的包括管理层、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合作才能贯彻实行的。企业应组织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的积极参加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即使了解掌握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抓好企业各环节的涉税事项管理。
4.3.2 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方案及应对措施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便实时的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状态、市场竞争、税收政策的变化等相适应。在工作中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判断的失误,引入标准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降低失误出现的机率。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企业税负进行测算,以评估纳税筹划方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另外在税负过高或过低时,系统可自动监测和预警提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可以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预算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发票认证系统、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接口联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税控系统、发票认证系统、财务系统等采集数据,然后在系统内按照企业标准设定多个比较参数及预警值,通过系统之间数据进行勾稽对比,超出原设定参数值的发出预警提示。得到预警提示后,由专业素质较高的财务人员就预警内容进行核查,综合考虑各环节的情况,对本月的纳税筹划做出适合的方案。为了有效较低财务风险和税务稽查风险,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筹划风险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将风险控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才能更好地都做到风险控制。
4.3.3 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
很多财务人员认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接触只有在每月报税缴税、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尽量减少接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是频频发生的,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很多处理方式上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进项发票的抵扣与否、会计核算的方式、发票的申领等事情经常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之后才能进行;税务机关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主动的有问题及时咨询解决,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税务机关与企业不仅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涉税事项有管理的权利,同时还有为企业提供涉税咨询协助解决相关涉税事项等义务。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源和力量,加强与主观税务机关的主动联系与沟通,解决涉税事项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使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开展都达到“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