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TPL公司的现状分析及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3.1 TPL公司现状分析
3.1.1 TPL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
TPL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8日,注册资本45000万元。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长声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三家股东出资成立。公司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截至2013年底,作为中国北方目前规模最大的集装箱物流园区,规划占地8. 3平方公里,历经9年多的开发建设,园区进驻企业已达到42家,招商引资额超过27亿元。现有陆域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成,园区入驻企业数量以及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其已建成堆场面积350万平方米,仓库26万平方米,集装箱处理量超过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的60%。
预计未来2-3年,园区还将开展滩涂和碱澄山治理等改造工程的开发建设,届时将增加200多万平方米可供开发建设利用的土地资源。TPL公司作为天津港集团下属的公司,坚定和着重提出发展“三商战略”,即物流地产开发商、物流园区运营商、物流服务供应商,并不断拓展港外物流地产开发项目,三个板块的发展雏形,更像是集团发展的缩影,在集团内部和同行业的企业竞争中起到标杆、船头、示范作用,预计到2015年,园区累计建成堆场面积500万平米,仓库面积40万平米(公司预计从2013年到2015年,累计开发建成港内堆场面积150万平米,仓库14万平米)。港外建成堆场面积10万平米,仓库面积1万平米。园区实现进出场箱量1200万TEU,占天津港集装箱总吞吐量的70% (2015年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预计将达到1700万TEU)。公司主营的协助海关商检对货物及集装箱集中查验的业务积极组织实施了 “三个一”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了关检港合作领域。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联合查验1600TEU,缩短货物通关时间两到五天,有效降低综合物流成本超过30%,获得了广大客户好评。
3.1.2 新旧税收情况综述
TPL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集装箱及其它货物的装卸、仓储、包装、加工及相关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海、陆、空运),集装箱的修箱、洗箱,国际贸易,信息服务,劳务服务,物流管理,各种货物交易的中介服务,及以上相关的咨询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塑料、橡胶及其制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的批发兼零售。
(1)根据TPL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截至2012年11月实行“营改增”之前,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①营业税【1】
②增值税:TPL公司在营改增试点运行前,只有少部分新开展的进口汽车代开信用证业务,涉及进口汽车的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所占收入再企业总收入中比例不足1%。
③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指出,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所得。TPL公司为居民企业,每年应就境内(不涉及境外收入)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不征收收入、各项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以及以往年度的弥补亏损后的余额,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就TPL公司而言,薪酬成本占据企业营业成本极大比例,主要是工资薪金的发放,TPL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两税属于财产税,以TPL公司所拥有的土地、房产为课税对象。根据土地适用税的相关文件规定,部分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余企业占地面积则需要按照当地用地税额标准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TPL公司的房产税主要按所拥有的房产余值适用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所占税款比例较少。
⑥其他税种: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按照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适用不同税率缴纳。此类税费在TPL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不高。
(2) 2012年7月31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发布(财税[2012]71号)《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2年12月天津开始实行营改增。
①根据(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TPL公司设备的租赁、集装箱及其它货物的装卸、仓储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税率从之前的5%和3%两档调整为17%及6%,计税方式从价内税的计算变为价外税的计算。应税服务范围物流辅助业务及设备租赁业务转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换而言之,TPL公司的大部分收入类型改为征收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假设在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要降低1/(1+增值税税率),就意味着企业需要牺牲一部分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收入降低。此外,企业的成本不在包含营业税,也会相应降低。由于营改增引起的流转税税额变化、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要素的变动,综合影响下企业所得税及企业税后净利润会发生变化。
3. 2 营改増对于TPL公司的影响
3. 2. 1 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上游环节所缴纳的税金是否本环节可以抵扣,本环节所缴纳的税金是否下游环节可以抵扣,尽管营业税也有差额纳税的规定,但仅限于本环节相互关联的经济行为且基本为统一税目,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却宽泛得多。营改增之后,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来说,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率6%,名义上税率增长1%,但是名义税率增长1%不等于实际税负增长也是1%,企业税负的增减与否不是一成不变的,与诸多影响因素有关:(1)营改增之后,不再计提营业税,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大幅减少,导致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增加。此外,再确认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时,需要扣除销项税和进项税,影响到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总额。(2)营改增之后减少了营业税,但增加了增值税,由于企业增值税税率固定,销项税一般易于预计,所以应纳增值税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及对应税率。(3)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流转税税额必然发生变化,以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必然会发生变化,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税负。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减少、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减均有可能,三个因素的综合结果才是决定企业税负增减的根本。
TPL公司的在营改增中涉及到的主要经营业务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细分为装卸搬运、仓储、理货、代理、运输等业务,税率均为6%;其次涉及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税率为17%;另外由于近年来开发市场丰富业务种类TPL公司还新幵展了进口汽车销售业务,此项业务即为传统的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17%。在港口企业的实际业务中,代收代付的情况极为普遍,其中尤以港口代理业务最为典型,TPL公司也是如此,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按照实际业务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大部分传统的港口企业在执行委托业务的时候因为结算的原因很难从第三方取得所有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大多处于生产链的的上游的港口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率相对上升而行业特征导致抵扣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负就会加重。TPL公司由于主营业务的特殊性,即协助海关商检进行集中查验业务,根据海关验单至港口码头交纳费用提取集装箱或货物,需查验的集装箱或货物进入堆场后协助海关人员进行机检查验或开箱人工查验。由于此次港口企业的主要业务均属于营改增的征税对象,TPL公司每票需查验货物至指定码头或堆场提箱时都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从而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业务量取决于海关商检的查验量因此取得的可抵扣成本与销售收入每月是相对较匹配的。加之查验业务中需提供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此项业务TPL公司虽己外包给外协车队提供运输服务,但交通运输业务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起到抵扣缴纳的增值税的作用。【2】
对于接受服务的TPL公司从港口企业取得的发票税率为6%,外协车队取得的货运发票税率为11% (可参照上表3.1),因此与之前营业税的征收方法相比,取得当期数额稳定且占收入比例较大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使TPL公司税负有所降低的重要原因。以每月都需月结支付给B公司的外付运费为例,营改增前,TTL公司,收到B公司的运输发票结算运费10万元,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着名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进行抵扣,支付10万元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元(100000*7%)。营改增后,取得B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费用金额的11%进行抵扣。如同样支付10万元(含税)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先换算成不含税运费100000/(1+11%) =90090.09(元),可以抵扣税款二90090. 09*11%=9909. 9 (元)。
TPL公司少缴纳增值税9909. 9-7000=2909. 9 (元);少缴纳城建税=2909. 9*7%=203. 69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909.9*3%二87.3 (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909. 9*2%=58. 2 (元);少缴各项税费=2909.9+203. 69+87. 3+58. 2=3259. 09 (元)。
同时因将价内税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价外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减少,使所得税负担有所上升,支付同样旳运费,新政实施后成本及费用减少额为3259.09(元),假定其他数据不变,则TPL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3259. 09*25%-814. 77(元),则实际减少税负=3259. 09-814. 77=2444. 32 (元)。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作为交通运输业的下游客户群体TPL公司,由于物流或代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运输费用,且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无疑是受益很大的。
增值税也是影响税负的关键因素。营业税属于传统商品劳务税,是想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增值税不同于其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计税,而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税计税,无论商品、劳务、服务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其最终价格。税基改变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在考虑税负变化增值额成为关键所在。而在计算企业增值税额时,进项税额抵扣是其核心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前提是:增值税的抵扣与返还链必须是不中断的,从而保证增值税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传统的港口企业特点是:不存在抵扣条件的资本化利息、非流动资产比重大,而允许抵扣的燃料、水电、材料、设备修理修配等比重小。同时,港口属于先期投入巨大的行业,初建时包括码头的基础建设、作业设备的购买等项目,其成本都是以亿元为单位的,投入使用后,使用期限非常长,短期内更新的可能性及比例都非常小;加之港口企业又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而职工薪酬却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普遍存在着销项税额单方面增加而抵扣环节却没有相应完善的缺陷,这都会造成港口企业税负增加。相比于这类港口企业,TPL公司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每笔结算的收入发票中都包含的代理费(即在港口码头提箱时代垫客户缴纳的港杂费、转找费、保安费等)均有进项相匹配并最终负担给放行提箱的客户,使得其实际税负的变动不会有太多波动。【3-4】
营改增的企业其本身的税负变化是最应关注的影响因素。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TPL公司在营改增之后税负有一定的下降,2013年全年收入4047. 37万元,营改增涉及销项税额为1473.98万元,全年抵扣进项税额1016. 42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457. 57万元,还原为营业税为741. 26万元,使税负减少284. 07万元。
但流转税金及附加的增长,除正常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外,还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及附加。TPL公司营改增之后相比税改前,少缴城建税=284. 07*7%=19. 88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84. 07*3%=8. 52万元1包含流转税,税负减少=284. 07+19. 88+8. 52+5. 68=318. 15万元,仍然使TPL公司处于优势地位。
3. 2. 2 对于财务工作的影响
(1)营改增实行初期,准备工作大大增加了成本
经过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TPL公司逐渐实现了营改增的平稳过渡。最初实行营改增时,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这确实对企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首先,由于业务的性质,缴费、开票是公司操作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业务系统幵票软件的设计开发与防伪税控系统的接口、现场设备改造、人员的培训等等,都一一从头做起。尤其是接口系统开发,该系统既可以大大减轻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这些工作恰恰也是未来企业顺利实施的营改增的基础工作,相关部门花费了较大的人力、时间去解决这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除了系统的接口之外,对业务操作系统价税分离的设定和完善,与税控系统的接口,都需按照重新设置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等统计报表。其次,由于TPL公司港口集中查验业务的性质,大部分客户为大厅客户即货代、船代、报关行、车队等代理人来办理业务,因此具有客户多、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日常开票量大等特点。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发票;打印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资料,并打印校验码等防伪信息;需要每联次现场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些具体的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操作中大大的降低了原开票结费效率,需要大量的服务窗口,进而导致人员支出等纳税成本及实际操作成本的大幅上升。
(2)营改增期间政策变化的影响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是慢慢发展与完善起来的,其间也有不少政策是在不断“试错”的基础上逐步改进的。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在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对前期试点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同时修订了部分的内容,该文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开始与全国试点同步实施,对即将纳入试点及已试点的企业均初始产生效力,而不具有追溯之前时点的效力。前后政策的变化涉及到TPL公司的营改增工作主要有两点:
①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个“惊喜”,此举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起到一定的降低税负效果。
但在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TPL公司在2013年8月1日以前的购入的汽车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额计入成本对于企业来讲成为了必须承担的损失。
②在试点初期,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设置一些过渡政策,财税(2011) 110号《营改增试点方案》中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企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财税〔2011) 111号规定,对于使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初期增值税执行差额征税政策是由于存在试点与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别,有利于平稳过渡,试点推向全国后,差额征税政策显然与增值税征收原理不相协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难以把握,因此财税(2013〕37号对此也做了政策调整。
财税(2013〕37号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可有限度扣除部分费用外,再无其他差额纳税情形。TPL公司在2012年12月试点实施起,沿用原地税差额纳税的规定上缴增值税,其中差额的项目包括代收代付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地税机打发票(如制冷费)或财政收据(如港建费)等,根据统计显示,平均每月差额抵税5-9万元。在8月1日新政策实施后,取消物流辅助业的差额抵税,由于差额数额不大使税负产生轻微的变化,使税负较之前有所增加。
③对于海关进口缴款通知书的认证抵扣工作的政策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013年1月之前,一直实行海关税单“先抵扣后比对”的方式,为了应对虚假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出现,从2013年1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此项举措联合海关、外管局、税务局联合三方来保障外汇流出及进口货物税款缴纳旳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但同时对于财务人员的实际工作也提高了难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稽核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操作的时间的不一致性,导致有可能本月上传认证的票本月未必有相应信息所匹配而成为待稽核数据到这本月不能抵扣,而稽核比对的结果最快要在次月的1日或报税结束前的两个工作日才可查询到,还有可能延至上传信息后的第2个月出现稽核比对结果,但很多当月的财务结算工作均需要在次月月初完成,这个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务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而且从实际操作中大大缩短了海关进口缴款通知书的抵扣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抵扣票据在开票日起180天内上传认证抵扣,但由于海关税务稽核比对系统有可能发生的滞后性,导致海关进口缴款通知书的有效抵扣时限为3个月。因此为了保证海关进口缴款通知书能顺利在当月抵扣,公司财务人员要尽量提前将数据上传,以免影响后期的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
(3)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抵扣工作很大程度增加了工作量增值税的抵扣,前提是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而这些扣税凭证中,又以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核心。目前,属于纳税人可以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有了票据,并不能认为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抵扣,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抵扣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一是其是否用于应税的项目,二是是否在限定的时间内抵扣。【5】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在财税〔2013) 37号文件中占用的篇幅比较多,TPL公司主要涉及到的情形为:(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即属征收营业税的事项,如果明确是用于营业税事项,那其消耗的购进服务、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即使取得抵扣的票据,也是不能抵扣的。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政策规定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已与营改增的政策适用一致,其范围得以缩减。(2)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特殊规定。
购入上述事项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只要其用途是仅仅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不允许抵扣;如果有兼用用途的,既用于这些目的,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可以全额进行抵扣,而不需要作任何切割与按收入比例分配计算。(3)进项税额的转出,是指先行进行了增值税的抵扣,但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就需要将原来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即重新进行计算补税。(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的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规定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但也有让纳税人选择的地方,这就需要纳税人根据情形来安排。如纳税人的认证时间,倾向于越早越好,但也并不是说,纳税人取得如专用发票,必须立即进行认证抵扣。如有的纳税人为了满足一定的税负率指标,达到不被税务关注的警示线,故意安排将取得的发票延后一段时间认证抵扣,这种情形也是常见的。
抵扣条件的规定使实际的会计工作变得复杂而繁琐,由于TPL公司在营改增之前未经营过传统的增值税服务业务,对增值税及进项税额票据抵扣的规定并不熟悉,因此对相关理论知识和法规缺乏系统的学习,在最初阶段无法准确快速的把握是否可以抵扣需要进一步的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学习,需要不断的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咨询,提高企业自身自我识别和举证的能力。比如在上述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中关于兼用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在最初我们遇到既用于生产系统又用于非生产系统的固定资产就为了稳妥起见,均未进行抵扣,经过学习与咨询知道了兼用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之前未抵扣税款的票据就只能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外由于TPL公司业务的特性,每月会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票量每月在7000-9000张左右,经认证系统的数据比较如此高的认证票量在整个天津市都是名列前茅的,再加之进项税发票抵扣的时间性,且TPL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的特性,为了保持会计核算上收入发票开具发生的销项税额与成本产生的进项税额的匹配,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在当月把所有取得的发票扫描认证抵扣,这样做的同时也保证了每张发票按时间抵扣的机会,并充分发挥了抵扣的资金占用价值。这项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使原会计仅仅停留在核算基础上的工作量大大加倍,无形中使TPL公司财务部门很大程度的增加了人力和时间。
(4)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复杂性
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TPL公司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适用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改征增值税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适用。营改增之前,TPL公司企业主营业务装卸搬运服务收入营业税率为3%,其他业务收入为5%,月度结束后,会计人员按收入种类、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并申报、缴纳。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设备等动产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总之,企业缴纳增值税后,需要考虑的因素会远超缴纳营业税时,这就要求相关财务人员掌握更多知识才能适应改革需要。
价外税模式,是会计核算的起点。试点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服务接受方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这个增值税额,对应税服务提供方而言,是向接受方价外收取的;对应税服务接收方而言,是购进应税服务时所支付的。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如为正数则作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上缴国库,如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在销售收入之外收取的,本质上是代收代付款项,不计入企业成本扣除。
①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核算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原材料” “在途物资”等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的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在实际工作中还需注意:企业外购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能在取得货物或者接受劳务环节已经确认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此时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需要纳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②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销项税额的计算,就是需要根据应税收入进行计算确认的过程,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缴纳的核算在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TPL公司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会计核算的复杂,在账务系统中,按照上述核算方式增加了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安排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并按照相应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尽快适应与营业税不同的计税方式,以更好的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