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电视节目模式概述
2.1 电视节目模式的界定
电视节目模式,又被称为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版式等,对应英文是“Television Format”.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首次正式给电视节目模式定义:“电视节目模式是指为电视节目的拍摄提供书面框架的节目流程,由特定的人物行为、重复出现元素以及变化元素等构成的整体”6.在这一时期,综艺节目还没有占据电视节目的主流市场,电视节目模式更多的是指电视剧的模式。另外这个时期电视节目模式往往比较简单,又被称为“Paper Format”.美国作家协会的这一定义比较简单,之后又陆续有学者对该定义进行修正,如1998年,AlbertMoran提出,电视节目模式应该包括整个节目的构思和详细策划的整体框架,用以指导具体每一集节目的制作。
2004年,萨利·斯皮尔伯利提出,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就是指该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这些应该包括对具有独特风格的主题、文字、音乐或口号的使用。可以明显看到,这一时期节目模式的定义开始强调“独特性”这一特点,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节目模式的功能。
国内也有诸多学者对何为电视节目模式做出自己的阐述,这其中,中国传媒大学胡智锋教授的总结相对比较完善。胡教授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具有特定的规则和套路,有稳定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指向性且经过考验和验证的成熟标准样板。内在规定性是指具备节目理念的一系列具有审美空间和艺术效果的程序、结构和规则等构成的内在要件。外在指向性是指电视节目模板体现的价值取向、时代精神等与社会同步的外在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陈阳先生,在其文章中将电视节目模式定义为:电视节目模式指某个系列电视节目的制作框架,它包含若干核心要素和细节(如演播室布置、布景、灯光、台词脚本、制作安排等),对目标受众特征和期望收视率这样的效果指标也有详细的规划。
可以看出,专家学者们大体从两种角度对节目模式予以界定,一种角度是从电视节目模式的功能入手,界定电视节目模式为节目制作的指引;另一种角度是从电视节目模式的构成着手,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由若干要素或细节构成。笔者认为,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其实是节目模式的两个维度,功能和构成两者结合在一起,可以较为全面的界定节目模式。
当然,节目模式也有各种类型的表现形式,最为简单的表现形式即“文案”(Paper Format)。有的文案可能仅仅描述了一个创意,比如:一档由女嘉宾挑选男嘉宾的相亲类电视节目;有的文案则可能更加详实一些,包括人物和故事情节,形成一个故事框架,如:一档由24位女嘉宾根据男嘉宾提供的三段故事评判男嘉宾并做出选择的相亲类电视节目;有的文案可能对整个节目流程和故事情节做出更详细的描述,如:一档相亲类节目,24位女嘉宾具有不同的职业、背景、性格和择偶观,每位男嘉宾提供三段介绍VCR,其中前两段是自我介绍,最后一段为朋友助威,24位女嘉宾在VCR播放之间可以向男嘉宾提问,并根据男嘉宾的VCR和答案做出选择,如果愿意与男嘉宾交往则留灯,不愿意交往则灭灯;而更为立体的文案不仅包括故事主线的起承转合,还会加入更多关于节目录制的细节,包括舞台布景、灯光、音乐、主持人站位和台词,点评嘉宾的站位和台词,甚至包括男嘉宾的出场方式,等等,最终形成一套制作宝典(Format Bible)。
笔者认为,无论是最简单的一句话创意,还是到无所不包的节目制作宝典,从广义上来说,都属于电视节目模式。如果节目模式仅有创意而没有制作细节,则其性质上无疑属于“思想”,而如果节目模式仅是不具有独特性的操作指引,如主持人的站位,开场音乐的选择,舞台布景等,则又可能归于“操作说明”,因此,只有既具有创意又富有独特操作细节的节目模式才是一档节目生命力的真正来源。
2.2 电视节目模式的爆发式增长
2.2.1 电视节目模式交易的起源
第一个根据广播节目模式授权改编的跨国电视节目是英国广播公司(BBC)于1947年4月24日现场直播的电视节目《无知是福》(Ignorance is Bless)。该节目模式源于美国纽约电台播出的《无知的下场》(It Pays to Be Ignorant)。而第一档真正跨国传播的电视节目模式则是《我的台词是什么》(What's My Line)。这档节目于1950年2月2日在CBS电视网播出,主要内容是四位嘉宾猜测参与者的职位,参与者只能用Yes或No来回答提问。节目在美国大获成功,播出长达17年。1951年英国BBC成功克隆了这档节目,而当年所支付的授权费用仅为300英镑。
2.2.2 电视节目模式交易的全球化
上世纪90年代,一些全球性电视节目运营商,如Endemol、皮尔森电视公司(后成为Fremantle Media)、BBC环球等相继成立,这使得一批在全球范围内取得成功的超级节目模式开始出现。同时,随着数字发行技术的发展和电视市场的去管制化,新的电视频道不断涌现,增加了对节目模式的需求量。在贸易平台建设方面,美国全国电视节目制作人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levisionProgram Executives)的电视节目贸易展,戛纳世界视听与数字内容交易会(MIPTV)和世界视听内容交易会(MIPCOM)为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流和贸易提供了重要平台。所有这些因素促成了这一时期国际电视节目模式的扩张和全球化。以下主要例举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全球超级电视节目模式。
《百万富翁》(Who Wants to be a Millionaire)是一档由Celador公司制作的节目,该节目于1998年9月4号在英国的ITV首播。第一场节目即取得44%的市场份额,在7天之内就收到了来自世界各地40个买家的购买意向,在一年之内完成35个签约,迄今为止已授权到全球108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电视节目模式。
《幸存者》(Survivor)由英国电视制作人查理·帕森斯(Charlie Parsons)的公司Planet 24开发。美国制片人马克·巴涅特(Mark Burnett)看中了这档节目,于2000年3月将该节目模式引进到美国,在CBS电视台播出。很快这档投资高昂、仅是工作人员就达400名的节目凭借其高度的戏剧性掀起了收视热潮。《幸存者》美国版的成功激发了全球各地电视运营商对这档节目的兴趣,纷纷开始购买版权制作本地版本。到2009年,全球已有43个版本的《幸存者》,在73个国家和地区播出。
《老大哥》(Big Brother)是荷兰电视人John de Mol所在的Endemol公司开发的一档真人秀节目,于1999年在荷兰首播。播出后,节目大受欢迎,并迅速被输出到其它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45个国家和地区推出过本地版本。
在所有出口电视节目模式的国家当中,英国占出口量的翘楚,美国、荷兰、阿根廷紧随其后。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的电视节目模式出口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即使是像日本这样自己自足的国家,也显示出对模式交易的浓厚兴趣。
2014年,在我国各个电视台及视频网站播出的与海外版权合作的模式节目共63档。其中32档为2014年新引进的节目,31档为延续播出的模式节目。
2.3 电视节目模式在法律保护层面遭遇的尴尬境地
2.3.1 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严峻性
电视节目模式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模仿和抄袭,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以及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纠纷。在1987至2007年期间发生的59个纠纷中,38个成为诉讼,其中22个诉讼有法院判决,6个判决判定侵犯版权成立。
2.3.2 电视节目模式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障碍
尽管电视节目模式正在创造着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电视节目模式在荧屏大战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举足轻重,但即便到现在,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
电视节目模式难以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障碍当属着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即:着作权的保护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美国也有类似规定,1976年着作权法第102条b款规定: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程序、工序、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在我国的着作权法中尚没有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规定,但目前正在进行的着作权法修改则有意将该理论规定进去,比如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着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如上文所述,节目模式最初的形态无非是一个概念、想法或者创意,比如一档让一群女生以亮灯灭灯的方式选择男嘉宾的相亲节目。这个概念、想法或者创意往往是没有具体形式的,可能只是某位工作人员的灵光一现,也正因为如此,节目模式很有可能就会被司法审判机关归于“思想”的范畴。在1989年HughieGreen诉新西兰电视台侵犯其“机会来敲门”(Opportunity Knocks)节目模式着作权一案中,英国枢密院即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节目模式的具体内容,而从“脚本”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该案例被公认为确定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范畴,从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侵犯节目模式着作权案例的审判中都借鉴了这一思路,认定节目模式为“思想”或者“创意”,从而使节目模式成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所排除的对象,无法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自上世纪末期以来,随着节目模式交易的繁荣,节目模式的创作者们从未停止过为节目模式寻求着作权法保护的步伐,他们坚持不懈地将抄袭者、模仿者告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庭,交由法庭来判断节目模式究竟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随着节目模式自身的发展完善,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对待该问题上也开始出现不同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审判机构对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范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认识,这其中,德国最为典型。
在上述问题上,我国目前也坚持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比如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着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表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该表述有些模棱两可,为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用意,可进一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着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中对该问题的阐述:“节目模板是由节目创意引发出来的系列元素的综合体,其核心在于节目创意,一个节目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节目创意,而创意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对其进行着作权法的保护,这种对思想的垄断将违背民主社会中思想自由的基本理念。节目模板中的其他具体元素,如节目规则、主持风格、节目流程等,也很难作为一种表达进行保护。当然,节目模板形成过程中形成的‘纸上模板’或者说是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可以构成作品的,可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但这并不等同于节目模式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