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1.1 概述
1.1.1 背景分析
近几年来,综艺节目,尤其是选秀节目、真人秀节目,掀起了国内收视热潮。
2015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CSM50城收视率达到4.204%,第四季开播初始即达到5.308%;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第二季CSM50城收视率达到5.002%1;而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第三季CSM50城收视率达到了2.418%2.
节目收视率的上升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决战夜的广告售价为1070万元一条3,总广告费达到了13亿元;《奔跑吧兄弟》第二季独家冠名费为2.16亿4;《爸爸去哪儿》第三季独家冠名费为5亿元,三个硬广告插播窗口分别卖出了2.181亿、1.7337亿、1.3094亿的价钱,广告收入总计高达12亿元5,综艺节目俨然进入了吸金时代。
综艺节目的高收视率当然与节目的投入、录制,以及明星的参与密不可分,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好的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吸引力的最原始来源。上述这三个在国内综艺届可以称得上是翘楚的节目,其节目模式均是花重金从国外引进而来的。
然而,正是这些为电视台、制作方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电视节目模式在法律保护层面却始终处于尴尬的境地。在我国,着作权法将节目模式拒之门外,主流观点认为节目模式不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该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电视节目模式兴盛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抄袭、跟风之作。商家花重金引进的节目模式,可能一经开播就已经被其他商家纷纷模仿。尽管有学者称观众还是会选择最正宗的节目去看,但这里所说的正宗其实仅仅体现在节目的制作和明星的参与上,节目模式的价值被忽略的一干二净,这对于节目模式的制作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1.1.2 研究意义
综观我国目前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引进节目与山寨节目呈现鱼龙混杂状态,而原创节目则几近为零。这种现状不禁令我们思考,究竟是什么制约了我国综艺节目的创新与发展,以至于我们只能在进口节目模式和抄袭节目模式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显然,保护力度的薄弱和对山寨现象的高度包容,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国际上节目模式保护制度的发展沿革做了简要梳理,这对于评估我国节目模式的保护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国际上节目模式保护制度的分析亦可以为我国建立适当的节目模式保护制度提供参考,改善我国节目模式保护力度薄弱的现状。
1.2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目标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节目模式保护制度发展沿革的梳理,特别是对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各国案例的分析,包括电视节目模式所有权人主张侵犯着作权以及主张相对方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研究电视节目模式应否应受到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并进而评估我国节目模式的保护现状,为我国建立适当的节目模式保护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1.2.2 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对节目模式的探讨已经比较丰富,英美德等国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就开始关注电视剧的节目模式。上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电视节目模式的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理论探讨也呈现井喷式发展。在我国,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探讨基本开端于本世纪初期,随着节目模式营利点逐步被发掘,理论研究也在逐步丰富。本文研究将首先建立在对现有国内外文献的泛读上,并对其中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文章进行深入研究,吸取前辈们在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方面的精华。
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本身是比较稳定的,与本文密切相关的主要有着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规定、接触+实质性近似的侵权构成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当利用他人商誉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时期,对这些规定的解读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势,比如同样是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解,上世纪末,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均认为节目模式是思想并非表达。而自本世纪初期开始,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出现松动,认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节目模式构成表达。基于此,笔者认为,案例研究对于节目模式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力的节目模式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节目模式性质认定、模仿行为性质认定方面的发展变化。
1.3 研究创新
目前国内关于节目模式保护制度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相关学术理论层面,如节目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分析,节目模式可构成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要素分析,模仿节目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素分析等。而已有的案例分析也基本以国家为分类标准,对各国的一到两个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截至目前,国内尚没有研究论文以相关案例为基础对节目模式保护制度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而这种梳理有助于我们清楚定位我国目前节目模式保护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而为完善我国节目模式保护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