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概述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的概念和理论,脱离基础概念和理论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所以,研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理论本身,首先需要对涉及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与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对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制度建设中面临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进一步地分析和丰富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理论。
2.1 相关概念界定
研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前提,是要界定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比较基础的概念有“补贴”,当然对于“补贴”的含义,不能简单的从字面的意思来理解,而是要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律角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剖析。此外,还包括“农业补贴”、“农业保护”及“农业补贴法律”这些重要的概念。
2.1.1 农业补贴
补贴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物。补贴,首先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是世界各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各项政策能够有效的推行而运用的。
“补贴”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其显着的作用,世界各国逐渐把“补贴”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内容包含:补贴对象应该享有何种条件、要给予何种补贴、享受主体在何种情况下享有更加优惠的补贴等等。当然,也包括利用补贴政策进行违法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在于促使补贴对象利用补贴政策进一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水平。
其实,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出现了简单的补贴形式及制度。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减免以及对大的运河进行修缮等方面的补贴。当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补贴的力度和形式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特别是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财政补贴扶持制度,且规定得比较广泛,包扩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特殊产业、行业的发展扶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补贴”是一个国家无偿的、或者是相对有偿的对某一些行业进行的资助和扶植行为。
当然,其形式是灵活的,包括各种奖励、赠与等,其范围涉及政府职能的多个方面,且兼顾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补贴与否是由政府决定的,因为“补贴”是一国经济主权的体现。实行补贴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落后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补贴作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之一。不仅如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其作用还可以触及到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提高社会生活水平。
从农业补贴的法律角度来说,以法律性质定义补贴的概念,始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简称为《SCM协定》。在《SCM 协定》第 1 条中,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补贴是指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包括资金的直接转移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服务外的行为。1《SCM 协定》中,将补贴分为三种:禁止的补贴、可申斥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这是国际组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实施不同性质的农业补贴。所以,对于“补贴”,既要从经济层面又要从法律层面来理解并加以运用。
农业保护,是一国政府为了使本国农业免遭他国农业冲击,保持本国农业的供给平衡,利用法律或者命令的强制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在于鼓励国内农业生产,确保农业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一般表现在,当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失灵时,以政府的保护价格代替市场的调节价格,来弥补市场价格机制弊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国际层面,则是通过对外贸易壁垒的方式,使国内农产品的价格不受国际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以维护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平衡。具体表现在: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比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农业价格保护措施确保农产品以较高的价格实现价值,以保证农民获得较高的收入。当然,极端的农业保护,往往会从根本上限制市场机制作用,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发生冲突,所以,要准确把握农业保护的尺度。
农业补贴,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包含了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与支持,包括对农产品价格、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农业科技、水利、环保与公益性救济等方面的补贴,此类农业补贴涵盖了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亦称“绿箱”补贴。狭义来讲,农业补贴主要是指保护性补贴,如休耕补贴方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的直接干预,此类补贴亦称“黄箱”补贴。
比较而言,农业补贴在一个国家的农业政策体系中最为主要,是最常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为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采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等措施,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和综合支持。1WTO 框架下的农业补贴,主要是针对国内农业生产及补品的综合支持。农业补贴在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内可以激励农业生产者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促进本国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对外可以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容易在某些领域赢得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
2.1.2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对农业的生产、农产品的流通以及产品贸易等环节进行的转移性支付规范的总称,它包含着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国参加的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公约、协议等。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产业的战略地位与其弱质性是实施农业补贴的前提。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但农业产业本身很脆弱,因此对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与保护理应成为国家发展的重点与关键。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围绕国家扶持农业、建设农村、保护农民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相关法规。
第二,政府是实施农业补贴的主体。政府之所以要运用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控制、约束,主要是因为市场有失灵的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市场单独调整有弊端,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发挥市场调整的优势,避免市场调整的劣势,扬长避短地运用市场和宏观调控并用的政策手段,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农业补贴法律本身可以能动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在考虑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同时,可以通过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途径实现规范政府权责的目的。通过二者相结合的方法,来保证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贯彻实施,达到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目标。
第四,农业补贴法律旨在寻求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等值。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本着作中,特别强调法律和平目标的实现只能依靠权利的斗争,他积极倡导权利是社会的义务。他提出权利的基础在于利益,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是权利;而义务则是实现权利主体利益的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通过社会制度的制定,保证赋予农业、农民应有权利,并保障这种正当的权利得以实现,以此来弥补农业的这种先义务性,寻求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等值。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农业补贴的措施确定下来,保障农业、农村与农民所应获得的正当权利,保证农业拥有与其他产业一样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参与社会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正当的利益。
2.2 农业补贴政策及其法律化
2.2.1 农业补贴政策
农业补贴政策,是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对农业生产、农产品的流通与贸易进行转移支付的农业支持政策或农业保护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治体系中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政策之一。制定与实施农业补贴政策,预期目标是为了实现农产品的供求平衡,保证生产者获得相对公平的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补贴政策包括国内支持政策与出口补贴政策。根据 WTO 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可以依据其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性程度,大致可以划分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与“蓝箱政策”三种类型:
第一类:“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es)。《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业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政策”,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箱补贴”,任何国家均可免除消减义务。“绿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一般的农业服务支出,有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③粮食援助补贴。④与生产不直接挂钩的收入补贴。⑤收入保险计划。⑥自然救济补贴。⑦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⑧农业资源储备补贴。⑨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⑩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