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也是非常关键的。正是基于当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短板,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3.2.1 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第一,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确立不明确农业补贴要实现制度化,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系统性、科学性、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专门针对农业出台过不同形式的带有农业补贴性质的政策,但是,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针对农业补贴问题进行过正式的法律上的规定,即使有,也是凤毛麟角的闪现,仅限于在某些部门法中规定了一些具有农业补贴性质的条款。《农业法》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对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规定也仅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触及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灵魂。由于农业补贴制度没有一个基本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必然导致在各种不同的法规文件中,对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称谓,不仅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也不利于加快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与世界的接轨。同时,由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缺乏对投入主体、对象、条件等方面的细化规定,致使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充分发挥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农业经济的促进作用。
第二,程序性法律规范缺失执行好实体法的前提,是要有一部相对规范、严谨的程序法作为保障。也就是说,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当前,我国的《农业法》中,对于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管理及监督等方面,缺少一个程序化的法律规定。这样,必然导致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反而造成了补贴程序的混乱,影响到补贴的质量和效果,更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产生腐败的土壤。
3.2.2 我国农业补贴法制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农民宪章》提出:鼓励农民组织起来,以便通过其亲身的参与,开展自救活动。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模式,容易导致农民权利意识淡薄、农民组织能力的薄弱,出现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发展权的法律缺失和对农民生存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如果没有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与利益的农民组织,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就缺乏真正的行动主体,农业和农村发展就难以得到真正实施。在农业补贴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之所以得不到全面保障,甚至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乡、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仅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利益诉求主体缺失,而且也容易造成利益博弈中农民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的矛盾与冲突。事实证明,如果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民组织,单个分散的农民面对国内外农产品的强劲冲击,缺乏抵抗外来冲击如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压力的能力,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不堪一击,难以保证权利主体可以享受的正当权利以及获得正当利益的分配。
3.2.3 我国农业补贴措施法制化程度不够
法制手段是国家调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个重要武器。如果法制化手段程度不高,代之以政策性规范为主的话,也许在短时间内,调整效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显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就不能成为促进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具有长效性质的激励机制。从而会产生很多现实问题,如:农业产品的生产、流通及贸易中的各种市场主体,不能准确地估量农产品生产的预期可得利益,致使市场主体短期化的行为严重,从而不能对某种产品有一个全面的、可观的预期。同时,由于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多是以政策的形式出台,补贴的政策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无法形成一个严密的、有逻辑体系的农业法律规范系统,不利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依法实施。
3.2.4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不合理
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趋势来看,WTO 规则是构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最基本框架。在 WTO 规则框架之下,既不能为了维护 WTO 规则而牺牲本国利益,也不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违反 WTO 规则。从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来看,主要表现为“黄箱”农业补贴多,“绿箱”和“蓝箱”农业补贴少;我国农业补贴的形式,大多是以间接补贴为主,但对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农业基础建设、农业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补贴仍显不足。这样做的弊端,是导致过多的农业补贴资金被投向了流通领域中,生产过程中的农业补贴就相对比较少。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流通领域的补贴在使用和分配中又不容易被监督,可能会导致补贴资金出现流失。所以,也就无法起到提高生产者积极性的作用。当然,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制定农业补贴制度的初衷。虽然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补贴范围较为广泛,但是,补贴制度本身却缺乏有效的针对性。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不同气候区域间的生产、生活等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有很大差别。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更要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不同条件的农业,使用不同的补贴措施。目前,各种农业补贴制度手段同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没能充分地发挥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本身在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加入 WTO,但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实施方面,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两大矛盾,一是在国内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使农业能够与工业、第三产业共同合理分享现代化发展成果?二是在 WTO 规则的刚性约束下,如何处理好中国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与农产品的国际竞争?简而言之,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中国人民与其他国家人民共同平等合理分享人类农业发展文明成果?两大矛盾相比较而言,第一对矛盾是主要矛盾,第二对矛盾是非主要矛盾。根据矛盾分析原理,只有协调好国内农业与工业、其他产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农民平等合理分享现代化发展成果问题,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激情和活力,促使国内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理想状态。目前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结构混乱,不完整,缺乏针对性,不能很好地保证农业、农村、农民正当权利的实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不仅没有建立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而且还征收农业税为工业化提供发展资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加速,农业比较收益随之下降,大批农民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寻求更多的经济收益和更广泛的公民权利,结果导致越来越严重的“三农”问题。当然,我们说要重视主要矛盾,并不意味着忽视非主要矛盾。随着中国农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农产品市场,必须要遵循国际市场规律,其发展是不能违反国际规则的。例如我国农业 38 项补贴中,不仅直接补贴的种类和总额没有达到 WTO规则要求,很多生产要素还没有纳入补贴范围,而生态环境补贴、农业保险及金融补贴目前还于理论探讨阶段。因此,我们应走出民族保护主义的狭隘眼界,不能仅仅为了本国利益而损害国际市场秩序。
3.2.5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措施的使用不够充分
我国农业补贴制度会涉及到农业、财政、银行、民政、计划与流通等诸多部门,因为政出多门,部门之间的协调比较困难。另外受部门本位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寻租活动的影响,许多补贴流失或消耗在中间链条,使农民获得的补贴大打折扣,大大影响了农业补贴效率。中国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营成本都比较高昂,也降低了补贴资金的运行效率。
在世界贸易组织“绿箱措施”中,共有十二种农业补贴法律措施没有做任何限制,我国仅采用了六种,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环境保护计划和支持地区发展以及新实行的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农业法律规范中,仍然存在多项国际上允许使用、而我们却没有使用的其他农业补贴措施。当前,我国关于“黄箱政策”的运用,集中体现在农业价格补贴的单一形式,而针对另一种“黄箱措施”,也就是农业生产资料的差价农业补贴,却使用甚少。对于“蓝箱措施”,情况更不乐观,在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则从未出现过。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与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投入方式不完备以及农业补贴投入总量不足有关,也与我国的国家财政收入情况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农业补贴立法上的不完善,也就是农业补贴的法制化程度不高,以及我国的农业补贴传统观念与国际法的原则以及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偏差。当然,在研究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除了要剖析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理论,更要放开视野,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3.3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研究和讨论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方面,是从我国农业补贴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即一方面对我国“绿箱”、“黄箱”、“蓝箱”补贴方面进行研究总结,指出我国农业补贴的立法逐步走向完善,但也存在现有相关法律内容陈旧,过于原则化;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规定较分散,不够集中;实体规范还有很多欠缺和空白;程序规定欠缺。另一方面,从我国加入 WTO 成为 WTO 成员国以来,作为负责任的国家,认真履行 WTO 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和健全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体系,财政对农业补贴的绝对规模持续增长,但也存在“绿箱”补贴内部结构与“黄箱”补贴实施方式不合理等方面的缺失。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与论述。第一,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备;第二,我国农业补贴法律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第三,我国农业补贴措施法制化程度不高;第四,我国农业补贴结构不完整,缺乏针对性;第五,农业补贴制度中措施的使用不够充分。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