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农业推广硕士论文

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5 共6073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研究
【第2部分】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完善探究绪论
【第3部分】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概述
【第4部分】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现状
【第5部分】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6部分】 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第7部分】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对策
【第8部分】农业补贴中的法律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贸易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的。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大都将逐渐完善的理论和实践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同时,可以把他们已经成熟的理论和做法借鉴过来,以此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

  4.1 国外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程度是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

  同时,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一套完善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不但会适应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更会起到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作用。相比之下,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较我国相对完善,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不仅设计巧妙,同时,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灵活性,在促进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1.1 美国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

  美国最早实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以一九三三年《农业调整法》为主要标志的。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把农业补贴制度提上了法制的日程。

  当时,美国政府为了达到有效调控市场供求、扩大农业产品的出口、保证农民收入的目标,缓解经济危机和产能过剩对农业生产产生的副作用,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地支持了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一九九六年《农业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开始生效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开始对世界各国的农业补贴制度进行限制。为快速适应这种国际环境,美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先是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来应对农业补贴制度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随即又对农业补贴的目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WTO的规则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后于二零零二年出台了《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等一系列维持农业补贴发展的农业法律制度。

  通过一套“组合拳”,扩大了农业补贴的范围,提高了农业补贴的价格,促进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短短十年时间,美国政府完成了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起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4.1.2 日本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日本国土范围小、自然条件差、人口密度大,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所有这些不利因素,促使日本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整手段来促进农业的发展。从二战结束后到一九九五年世贸组织成立之初,日本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一九六二年日本出台的《农业基本法》中,还专门规定了农业补贴基本法。日本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经历了战后逐渐恢复、经济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备的过程。从严格控制粮食价格到保障粮食安全,再到逐步增加农民农业收入,日本采取了多种形式,其中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农业补贴调整手段。当然,日本也与时俱进地修改了自己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比如:在《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中明确了食品的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振兴等目标,在农业补贴方面主要体现在增加“绿箱政策”的投入。

  总体来讲,纵观世界部分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发展,经济的影响与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发展情况,是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并调整完善的基本前提。正是因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正确处理好了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农业经济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4.2 国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特点

  4.2.1 农业补贴程序法相对完善

  实体性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完善、成熟的程序法,其实体法律中的权利义务亦难以保障实施。所以,程序法对实体法律的有效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多数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国家的共同点,是都拥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科学的农业补贴程序性法律。

  第一,农业补贴机制规范。在美国的农业补贴机制中,对农业的投入规则、法律保障等方面都规定了专门的程序。一方面,在法律中确定了一个适当的投资比例,按照这个比例,国家在预算支出中会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扶持本国的农业经济;另一方面,对政府所要扶持对象的条件和程序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种程序性规范,不仅仅局限于农业补贴法律,在美国的其他单行规范中,如:农作物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都制定了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在这种模式下,由被授权的特定农业补贴法律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的数量和对象。美国的农业产品信贷公司是实施美国政府农业补贴等农业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这个机构不仅可以向农民收购农业产品,也可向生产者支付直接的农业补贴,包括风险的管理和农作物保险等在内的农业补贴。日本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农村信用金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等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的投资条件、比例、程序、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机制规范。

  第二,农业补贴实施程序明确。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法律,不仅在实体方面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在程序方面也是相当的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性法律中,也包括了补贴的设定、实施以及资金的监管等方面,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我国相比较,正是因为发达国家制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农业补贴程序法,才使之在农业补贴方面提高了效率,推动了本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4.2.2 农业补贴手段多样

  任何一个国家的农业补贴手段都不是单一的,都具有多样性。是否具备“多样性”,不仅仅要看一个国家有多少种补贴手段,更要看这些补贴手段是否适用本国实际、操作起来是否灵活、多种补贴手段是否可以同时并用、是否能对农业补贴措施进行调整并产生作用。这些因素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重要衡量标准。

  第一,多种补贴措施并用。不同的农业补贴措施都有着其各自的应用领域和范围,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手段都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只有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才能取得最佳的、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效果。

  在美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中,主要的规定了以下几种补贴方式:直接收入补贴;反周期补贴;销售贷款差额补贴;资源保育补贴;农产品贸易补贴。前三种农业补贴的形式,都是政府直接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这样的补贴被称为生产者的收入安全网。第四种农业补贴应用于农业环境的保护方面。

  第五种农业补贴包含直接和间接出口补贴两种。当然,如果根据情况变化的需要,美国政府会适时选择应用不同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时调整支持方向。其所采用的补贴手段,或单一、或交叉,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

  在日本,全国耕地面积只有 5.04 万平方公里,国内的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国内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日本政府立足本国农产品需要大量进口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情的农业补贴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农产品价格支持,运用产品差价补贴的形式来保证农民的收入,调控农业产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直接的财政补贴,包含有你不挂钩的直接补贴、农业贷款利息补贴、现代化农业设备补贴等等。当然此种补贴中的大部分补贴属于绿箱措施。第三种是所谓的黄箱措施,采取进口加价或者提高其国内批发价,使得产品的国内销售价高于进口均价,从而达到保护国内生产者利益的终极目的。日本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国内自足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